在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唐政府的食盐专卖政策的弊病却不断暴露出来,盐价高涨,“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至第五琦变更盐法,盐价每斗更猛增至110钱,普通民户很难购食,造成食盐供需之间的严重脱节。但盐是一种缺乏需求弹性的不可替代食品,人们不能一日或缺,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此外,盐作为一种商品性物品,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盐的交换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使得社会各阶层都把眼光聚集到盐的上面,利之所在,人所共趋。而食盐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得制贩私盐的成本大为下降,于是一些不法之徒便利用社会上许多人缺盐而又无力购买高价官盐的空当违禁制贩私盐,官府虽报之以酷刑,也不能禁止。相反,私禁愈严,则私盐愈盛。因为官盐价愈高,则私贩愈多,禁私愈严,私贩之利愈厚,利愈厚则制贩私盐的活动愈不能禁,并往往朝着对封建统治更加不利的方向发展。唐末农民暴动的领袖黄巢、王仙芝就与私盐有关。
有关唐后期私盐的材料,文献记载是比较多的。作为食盐生产者的“亭户冒法,私鬻不绝”①,亭户是社会土私盐的主要提供者。贩私者为了逃避和对抗官府的缉捕,往往“多结群党,并持兵杖劫盗及贩卖私盐”②。一些列入官府盐籍,资金雄厚、世代贩鬻官盐的合法盐商,为了获取暴利,也常常扯着贩卖官盐的幌子夹带贩卖私盐。更有一些势要之家加入到贩私行列,恃势“私贩茶盐”③,使食盐贩私活动更加盛行。
五代时期,制贩私盐的活动不仅甚于唐末,且私贩成份较以前更为复杂,除那些穷困潦倒的普通民户外,官吏、押送纲船军将、驾船梢工等都参与了贩卖私盐。五代军人专横跋扈,更是公然兴贩私盐,且数额相当多,如后汉时的青州节度使刘铢“有私盐数屋”④即是一例。
到宋代,随着食盐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违禁制贩私盐的活动无论其规模还是其严重程度都发展到一个空前阶段,远非唐末、五代所能及,给宋代政治、经济以巨大影响。参与制贩私盐者不仅成份复杂,且人数众多,遍及各地。在福建路西部的上四州地区(建、剑、汀州及邵武军),“地险山僻,民以私贩(盐)为业者,十率五、六”⑤,即当地居民的百分之五、六十常年以贩私为生。江西、两广一带也有类似的情形,有时甚至整个村落的人都外出往返兴贩。史载:“赣、广间,(民)常以岁杪(年底)空聚落往返,号盐子。”⑥北宋时,毗连西夏边境地带,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白盐”⑦入境,“虽严禁所不能止”⑧。而河北代州宝兴军的民户也常“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⑨以食。四川地区由于井盐的熬制成本较高,情况较特殊,有关私盐的材料记载不多,但这不等于该地区就不存在私盐问题。事实上,还在北宋神宗熙宁年间就曾出现过“蜀盐私贩者众,禁不能止”⑩的情势。至南宋时,随着赵开盐法的推行,川盐贩私问题也很严重了。
为了对抗官军的缉捕,私盐贩子往往结伙而行,除了几人、几十人、上百人一伙聚众贩盐外,好些地方动辄就是千百为群,持械贩私,如江西、福建等路的徽、严、衢、婺、建、剑、虔、吉诸州民户“动以千百为群,盗贩茶盐”⑾。这还仅是陆路的情形,再看水路。南宋初年,浙江温州常有“私盐百余舰往来江中,杀掠商贾”⑿。而在广南沿海,自北宋以来就常有大棹船往来海上,兴贩私盐,迄南宋不衰。宋高宗绍兴四年二月八日,监察御使广南宣谕明橐言:“臣自人广东界,闻大棹船危害不细。其大船至三十棹,小船不下十余棹,器杖锣鼓皆备。其始起于贩鬻私盐。力势既盛,遂至行劫。”⒀宋代私盐之盛,不仅表现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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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
②《文苑英华》卷四二九,南郊赦文(会昌五年正月三日)。
③《全唐文》卷七十四,追收江淮诸色人经纪本钱敕。
④《旧五代史》卷一0七,《刘铢传》。
⑤《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十五,绍兴五年二月乙酉。
⑥《水心文集》卷二十三,朝议大夫秘书少监王公(楠)墓志铭。
⑦《名臣碑传琬琰集》卷二十七,周侍郎(沆)神道碑。
⑧《范忠宣奏议》卷上,条列陕西利害(熙宁二年)。
⑨《宋史》卷一八一,《食货下三》。
⑩《宋史》卷一八三,《食货下五》。
⑾《定庵类稿》卷四,《与人论民兵书》。
⑿《鸿庆居士集》卷十二,《沈相书》。
⒀《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六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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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继刚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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