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在齐国,但时间是在春秋末年的齐景公时,由于景公的暴虐贪婪,欲尽括天下财利以俸一己之私,乃对包括食盐在内的山海之物实行完全的官府垄断,“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改以往食盐民制之例为官制,尽夺民利,而对广大消费者则征敛无度,以致“民人苦病”①。此情此景,欲民之不冒险制贩私盐,可乎?尽管尚无确切史料予以证明,但齐景公的所作所为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时私盐存在的可能性极大。
我们还可以战国时期的秦国为例。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实行了比齐国更严厉的食盐专卖政策,不但课以重税控制了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而且还置“盐铁市官”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加强对食盐生产与流通环节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销②。直到秦灭六国而一天下,商鞅以来的食盐官营等“峭法”之政一仍其旧。对盐利的控制施之以“峭法”,不仅反映出秦国民间在食盐的产运销方面存在违法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还相当严重。
因此,我国古代私盐的产生很可能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而并非到西汉武帝时才有官、私盐之分的。另外,根据以上叙述,我们还得出,私盐是食盐专卖制度的产物,但非必然产物,只有那种违背民众意愿,损害百姓利益的食盐专卖制度才会导致私盐问题的出现。
二、私盐在古代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情况
中国古代私盐产生以后,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即唐中叶以前的初步发展时期和中唐以后的泛滥时期。
(一)传统社会前期私盐的初步发展
自西汉迄唐中叶,是我国古代私盐的初步发展时期。这一阶段,就政府的食盐政策来看,西汉前期行征税制,食盐的产运销听由私人经营,官府征之以一定盐税。自武帝起,改行专卖,盐利归官,食盐的产、运、销悉由官办,私人不得违禁经营,被称为直接或全部专卖制,该制度历西汉后期迄新莽不仅未改,且变本加厉。东汉复行征税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专卖、征税二制并行。隋及唐前期盐法较为宽松,食盐的产运销主要采行无税制,征税制仅在唐玄宗开元初短暂实行过。
由上可见,我国传统社会前期的食盐政策极不稳定,征税、专卖“两种制度此消彼长起伏不定,两头征税,中间专卖”,被称为“赋税专卖循环时期”。而在这长达960余年的历史长河中,真正实行专卖制的时间并不长,“专卖还未占绝对优势”③。为什么会是这样?这可从政府对盐利在国家财政中地位的认识不足及无力垄断盐利两方面来考虑。
这一时期,国家财政对盐利的依赖尚不强烈,因而政府对盐利的控制并不特别在意。除非有重大军事行动而致国家财政确实吃紧,或出于限制豪强大族和富商巨贾势力的目的,方行专卖制。汉武帝时期的盐铁官营,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支援抗击西北匈奴的战争,同时也是为了限制大商人和地方豪强势力的坐大,防止其危及西汉政权的稳定。吴王刘濞为首的“七国之乱”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所以,传统社会前期的食盐专卖政策表面上是中央与地方豪强大族和富商巨贾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实际上它的政治意义远大于它的经济意义。正因为如此,西汉前期和东汉以后有些政权在对盐利的控制方面就显得不如传统社会后期的一些王朝那样专注,推行食盐专卖政策的愿望自然就不那么强烈了,这是就中央政府有能力推行专卖制而不必采行的情况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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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晏子春秋》卷七《外篇》。
②李明明、吴慧著:《中国盐法史》,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③李明明、吴慧著:《中国盐法史》,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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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继刚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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