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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六·二六”指示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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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合作医疗全面铺开
农村合作医疗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县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介绍合作医疗的做法和经验,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六-二六”指示后,卫生部选取了湖北省麻城、江西省句容县、北京通县和湖南省湘阴县四个地方进行试点,总结了很多切实可行的经验。1968年底,毛泽东批发了湖北省长阳县乐园人民公社举办合作医疗的经验,称赞“合作医疗好”。一时间,《人民日报》、《健康报》、《红旗》等多家报刊连续发表宣传合作医疗的报道,大办合作医疗的政治动员促成了1969年合作医疗的高潮,到1976年合作医疗在全国的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合作医疗以最低的成本获得了满足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的最高效益,因此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是发展中国家群体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并作为“中国模式”在发展中国家推广。
改革以后,尽管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地合作医疗组织纷纷解体,但国家寄希望于通过合作医疗解决农村医疗卫生问题的想法一直没有改变。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始试点,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1433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50.1%,有4.06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45.8%,参合率达80.5%。
作者:
姚力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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