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溪惨案震惊了印度尼西亚、中国和欧洲。荷兰本国和巴达维亚殖民当局都害怕清政府会因此采取报复措施,曾派出专使乘专船携带“说帖”前往北京活动。此时中国正当所谓的“乾隆盛世”,但清朝统治者竟认为“被害汉人,久居番地,屡邀宽宥之恩而自弃王化,按之国法,皆干严谴。今被其戕杀多人,事属可伤,实则孽由自作。”(《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九七)并没有对荷方使者严词谴责,也没有向杀人凶手兴师问罪,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华侨进行保护,致使这场针对中国侨民的血腥大屠杀最后不了了之。然而红溪惨案发生后,巴达维亚城内的华人几被屠杀殆尽,该城的经济也因此承受到沉重的恶果。粮食不足,砂糖奇缺,商业萧条,税收锐减,物价上涨,日用工业品和铁匠、木匠、泥水匠、裁缝等手工艺人均告缺乏,不但严重地影响巴达维亚市民的生活,也使荷兰东印度公司蒙受很大的损失。荷兰政府出于殖民统治利益的需要及对华人的依赖,排华反华的政策不得不暂时有所缓和收敛,但其对华侨歧视、限制、排挤、压迫、打击、掠夺的态度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十九世纪初,巴达维亚议会给荷兰政府的一份报告中说:“虽然中国人作为最勤劳的移民应该是最有用的,但是,恰恰相反,他们已经成为非常危险的人。”(『英』莱佛士:《爪哇史》卷一,250页)因此,一方面,荷兰殖民政府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引诱、拐骗甚至掳掠大量的契约华工到印度尼西亚的爪哇、苏门答腊、邦加、勿里洞、日里等地的种植园和矿场充当苦力,利用华人对殖民地进行原始开发,榨取他们的劳动。另一方面,却依然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教育等诸方面对华人实行限制、排挤和打击。在种植园和矿场工作的契约华工被强制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还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不得组织工会,不许集会结社。1880年,荷兰殖民当局以“第133号政府公告”的形式颁布了《苦力条例》(Koeli Ordonnantie Von 1880 Juli 13),其中第八条规定:“劳工私逃或拒绝工作,处以最多三个月的无偿劳役,如果重犯,除监禁外,还处以三至十二个月的强迫劳役。”(『荷』莫德曼:《日里种植园主联合会纪念册》第30页)据荷印官方统计资料,自1929年至1932年,邦加锡矿的契约华工中,受到《苦力条例》刑罚的各年百分比分别为73%、72%、56%和56%。(卡德:《中国人在荷属东印度的经济地位》第207页)契约华工受到残酷虐待,动辄被殴,没有丝毫的人身安全保障。1919年8月6日,民国政府侨工事务局曾在槟港荣和矿区查询一位年仅二十余岁的矿工陈广。该矿工“形容愁惨”,“询之,初不肯言,再三慰问,始言到此三月,无日不在藤鞭木棍之下;示其背,伤痕血迹,几无完肤。”(中华民国国务院侨工事务局《南洋和属网甲岛华工情形调查书》,1920年,第6页)华工被暴力鞭打致死者,更是不计其数。对于经商的华侨,则课以各种苛捐杂税。“各种税率之中,中国人要特别加重。如西人一张书台每年只课三元的家私税,中国人非倍至六元不可;西人一间很舒服的洋房子,每年课十元至十五元的屋顶税便了,中国人一间老旧的残屋,非课五十元至一百元不可。”(梁绍文:《南洋旅行漫记》,1924年,上海中华书局,184-185 页)而且“华人开设商店,经营业务,不必有违犯法律之证据,驻在官得任意命令拆毁或停止之。”(羲皇正胤:《南洋华侨史略》第6页)华侨的居住通行及侨商的经济活动则受到严格的限制:“华人居留地以十里为范围,不得出其圈限外,或与荷人及土人同居处,......华人欲之何处,必须请给旅券,至其目的地,限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正,否则有罪。”(同上)“华人来往本岛贸易,必领路票,使费之外,仍缴印花银若干;到一处又须挂号,再缴银若干。如一日到三五处,则到处亦须三五次。挂漏查出则重罚。”(《清史稿.邦交志七》,上册,620页)1804年,荷印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华侨“只能以二盘商或三盘商的身份”从事贸易活动,将华商限制为当地欧洲大商人与印尼人之间的中介商。(《荷印布告汇编》卷14,第7页)1808年,荷印政府颁布《禁止中国人在农村租赁或拥有土地和对农作物付给贷款的条例》,禁止华侨拥有土地,迫使许多原来务农的贫苦华侨弃农转商,从事小商贩或家庭手工业等个体劳动。(同上,卷15,第4 9页)荷印当局还规定华侨不能到荷兰人的游泳池游泳,不能进荷兰人的娱乐场所,甚至不能穿西装。在法庭上,受审的华侨只能蹲着,不准坐下或站立,而且没有上诉的权利。荷兰人办的学校,只是在有余额的情况下才允许华侨子女入学,而且还必须通晓荷语,交纳昂贵的学费,个别能到荷兰人的学校就读的华侨子女,也备受欺负侮辱。为了限制华侨自己创办的华侨教育事业发展,荷印殖民政府则1932年制定公布了《取缔私立学校条例》,对华侨学校的创办、管理、经费、教学内容、教员资格、居留等等都规定了严厉苛刻的条件。(见荷属东印度政府公告第494号)据不完全统计,从1929年9月至1930年10月,被荷印殖民当局以“入境时查出新时代教科书”,“教授含有政治意味书籍”,“学生作文有抵触法律”等藉口而停教职并递解出境的华侨教员达33人。(钱鹤:《南洋华侨学校的调查与统计》)1935年4月,荷印当局对曾向中国政府侨务委员会立案的华侨学校发出通令,声称“中国政府为各华校注册之根据,适与‘学校中无政治’之原则相背驰”,因此决定“停止经中国政府立案各华校教员教职,逐出荷印领土。”(《新亚细亚》第20卷第5 期)1935年5月,印度尼西亚华文报刊披露,遭荷印政府明令禁止的华文书籍达十二类六百余种之多。(同上)荷印殖民当局所有这些带歧视性和侮辱性的排华反华措施,使移居印度尼西亚的华人华侨深受排挤和迫害,从而也大大激发了他们民族意识的觉醒。但是,印度尼西亚各华埠的华侨社会在外力的挤压下走向团结共济的同时,也陷入了自我封闭的圈子,自我孤立于当地社会之外,与当地民族形成了隔阂。从而被殖民主义者蓄意利用,造成当地人对华侨的许多根深蒂固 的误解与偏见,扩大了二者之间政治、经济、思想的矛盾,阻止了华人与当地民族的认同,进而为日后印度尼西亚民族主义的排华反华浪潮的兴起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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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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