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官员插足房企当老总 数千万巨资流失遭质疑
2010年04月16日 12:24湖南在线 】 【打印共有评论0

去年底,大丰市政府领导曾组织马明良、秦交忠双方协调。“我投入近3000万元,本金加上四年来发生的实际利息,远远超过4500万元,从尊重当地政府为解决问题所作努力的角度,我作了大幅度的退让,决定吃点亏算了,连本带息拿3500万元退出是非之地,这是我当初的底线,但秦交忠死活不同意。”马明良对记者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地有关部门分析认为这个小区的土建、安装、桩基、外墙涂料等多方面成本均偏高,财务检查中发现多处异常情况,影响盈亏。当地房地产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个项目正常情况下绝对不会亏损,除非有人为原因。

被架空权力的马明良,去年以来在江、浙两地来回奔波,费尽周折收集证据,他怀疑秦交忠、吕永明等人联手人为提高开发建设成本,甚至存在与他人进行虚假交易等不正当行为,虚构公司债务,掏走公司巨额利润,从中牟利,严重侵害他的合法利益。

他兼任总经理是否合法?

4月12日上午,吕永明告诉记者,他不是公务员,属于事业编制。今年春节前夕,他已与宝利公司脱离了关系,不再是总经理了。

记者欲进一步了解情况,遭到了吕永明的拒绝。他再三要求记者去公司找秦交忠、马明良了解情况。记者向他索要秦交忠的电话号码,被告知“他的号码换了,我不知道新号码。”

随后,记者来到了大丰市纪委。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方启柏告诉记者,机关工作人员在民营企业任职的现象在大丰市是比较多的。记者问及是否去调查吕永明在宝利公司担任总经理一事,他表示:“这个怎么能去查呢?这个要政府领导批示了后,我们才能去查的。”

那么,吕永明在民营企业宝利公司兼任总经理职务是否合法呢?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有律师认为,吕永明虽然不是公务员,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明显是不能作为公司的总经理的。依照法律规定,吕永明担任总经理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有识之士认为,如果允许公务员在企业兼任职务,公司事务可能会占用其太多精力,使其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其本职工作中,必将影响其本职工作。若公务员在企业兼任职务,还可能导致公务员为了一己私利,滥用其权力,造成腐败现象。《公务员法》对此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中央也是有禁令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马明良告诉记者,他曾于去年6月、8月以书面形式向大丰市政府反映此事,但石沉大海…

“这件事折腾得我身心憔悴,与生意场上的朋友一说,我们对江苏的投资环境产生了不信任感。”昨天,马明良对记者说。那么,刻意让吕永明担任总经理一职的宝利公司董事长秦交忠又有什么样的说法呢?记者几经努力,但未能联系上秦交忠。目前,觉得在大丰市投诉无门的马明良在投书新闻媒体的同时,也向江苏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情况,要求严肃查处。 稿源:《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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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伟祥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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