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官员插足房企当老总 数千万巨资流失遭质疑
2010年04月16日 12:24湖南在线 】 【打印共有评论0

这是马明良被架空权力后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记者冯伟祥 文/图

这几天,浙江商人、民营企业江苏大丰市宝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马明良一直在为大丰投资的事情郁闷:另一合伙人董事长擅自聘用大丰市政府干部吕永明担任公司总经理,领取高额薪酬,滥用职权,把企业弄得一塌糊涂。马明良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他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合伙开发房地产,摩擦分歧不断

2006年,马明良应江苏省大丰市政府的招商,与他人在大丰以5301万元中标竞得115亩商住地块,成立大丰市宝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公司)开发房地产。后经傅伟(化名)介绍,他与秦交忠认识,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更,马明良和秦交忠各持股50%,双方各出资2733。5万元用于土地出让金。

2006年11月3日,宝利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修改了章程。同一日,马明良、秦交忠、傅伟三名董事召开了董事会,形成了决议,推选秦交忠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明良为副董事长,同意马明良委派傅伟担任公司总经理。

合作不久,董事长秦交忠与总经理傅伟闹得很不愉快,傅被迫离职。这件事造成马明良与秦交忠之间在合作上产生了摩擦和分歧。无奈,马明良又一次委派总经理。但再次让他意想不到的是,第二任老总被秦交忠调往秦在别的项目中担任角色去了。

马明良觉得很尴尬,当时想停止项目的开发,为此他采取措施保管了公司所有的证照和公司的印章。

董事长单方强行任命总经理

但秦交忠背着马明良将公司执照和所有印章登报作废,重新刻制了印章,补办了公司执照。“他还不顾我的反对,单方任命大丰市政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处干部吕永明为公司总经理。”马明良告诉记者。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人选是先由马明良提名后,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随后,秦交忠、吕永明撇开副董事长马明良,找来当地女子冯永群出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兼会计,又组织了相关工程人员和销售人员,强行启动了“御景嘉园”小区项目的开发。

从此开始,宝利公司的任何事务不再有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吕永明与秦交忠一起掌控了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大权。吕永明利用其总经理的职权,物色相关施工单位及人员,展开了一系列经营活动。

马明良在公司查到一份落款时间为2006年11月28日的“董事会决议”。决议不但表明吕永明是公司董事,而且载明“同意马明良委派吕永明担任公司总经理。”

“决议”的到会董事栏有秦交忠、马明良、吕永明三个人的签名。但马明良矢口否认:“这个签名并非我本人所签。这份董事会决议是秦交忠伪造的。”

记者在采访吕永明时,问及“是谁叫你当总经理的?”吕的回答是:“我不可能告诉你的。”而一份落款时间为2006年11月28日的“授权委托书”,清楚显示是董事长秦交忠委托吕永明到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

领取高额薪酬

4月12日,记者来到大丰市政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处找到了吕永明。吕在这里的职务是综合科科长,他表示自己在工作单位领工资的。

记者调查发现,吕永明在宝利公司领取高额薪酬。根据现有证据,他在宝利公司任职期间,月薪高达5000元。至于他另外领取奖金等,不得而知。

公司章程特别约定:“公司所有的财务支出均需马明良、秦交忠双方二名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违反此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支出的费用。”

但,这个特别约定形同虚设。与前述的人事权一样,马明良的财务权也被剥夺了。

近几年来,这个民营企业的经营、销售,以及小到几百元大达数百万的财务支出,几乎均由吕永明这个政府官员一支笔签字审批。

财务混乱或现巨资流失黑洞

宝利公司成立以来,开发了“御景嘉园”小区项目。截至2009年6月30日,账面反映住宅销售就已达70%以上。

马明良告诉记者,自己在本土有经济实体,平时生产经营繁忙,加上路途遥远,对大丰的事情鞭长莫及,无暇顾及。四年来,吕永明及财务人员冯永群从未向他提交财务报表,也从未向他汇报公司经营、房屋销售情况,即便他去过问情况,吕永明等人均采用上班回避或手机不接的方式来抵制。“我作为50%股权的股东,至今仍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让马明良气愤的是,公司开发的“御景嘉园”小区12。28万多平方米房屋销售近3。8亿元的房款去向不明,秦交忠、吕永明等人目前对外传言公司经营亏损,债务累累。他说,“这个小区当初地价便宜,每亩仅仅是46万元,楼面地价仅为430元/平方米,而大丰市的房价已从去年8月份的每平方米3000多元涨到目前的4000元左右,销售形势很好,除查封的外,房子已所剩无几,竟然还说亏,财务上的黑洞是毋庸置疑的。”

吕永明向记者表示,他到这个公司任职是“服务企业”,事实真的如他所说吗?

记者在调查时发现,吕永明在宝利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公司财务管理十分混乱,很多巨额支出的付款手续不完整。一个令人惊讶的现象是,几十万、数百万的款项支出,竟然不是转账,而是用现金形式。例如,2009年1月24日,该公司支付给大丰市三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0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而用款申请单申请金额为150万元,且无审批手续。又如同一天用现金支付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3万元,无东元公司收据,批准手续在3月5日由吕永明补签。付给一家广告公司广告宣传费330万元,其中的270万元无审批手续,未取得对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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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伟祥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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