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000元是道什么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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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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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本网上了一个头条新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以上将被立案追诉。就这样一条新闻,点击很好,网友回复也很多。仔细看了一下,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扯到国家工作人员身上去了,说什么“先把自己的队伍管好”。
    为什么会跑题?是怎么跑题的?背后有没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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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商业贿赂追诉标准

经过媒体的刻意放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这几个字眼被片面的解读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其追诉标准不是新鲜事

广东省佛山市网友 limuzi1108

“规定”不能超越法律,也不是法律,但却会有时代替了法律,到底该信哪个?[详细]

答网友:

不论是最高检还是公安部,都无“造法”权。何种行为需出刑入罪,这一权力专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早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时代,这一罪名的追诉标准就是最低5000元。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第163条的犯罪主体从“公司、企业人员”扩大到所有“非国家工作人员”。 [详细]

 

 可为何这次又单把非国家工作人员拎出来

广东省汕尾市网友 智障大师

没有看懂新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以上将被追诉,那国家工作人员呢?为什么会“另辟蹊径”来搞非国家工作人员了?[详细]

答网友:

按照有关法规,目前有86种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18日公布的正是这86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其中受贿罪立案标准在1997年刑法中明确为5000元。 [详细]

 

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危害同样很大

广东省东莞市网友 dglcl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事就不麻烦你们出面了,还是把你们自已到处是漏洞堵清楚吧。[详细]

答网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无论发生于何种交易领域以何种方式操作,以及贿金从哪个渠道列支,对老百姓均构成利益侵害。比如一瓶芦笋片出厂价15.5元,到了患者手中要收213元(价格翻14倍),在整根黑色利益链条中,仅该院医生开药一道环节,每开一瓶就心安理得吞吃回扣80元,成为非法获利“第一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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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受贿标准会被误读

网友之所以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诉标准产生误读,是因为法律与现实脱节以及执法不力的情况的确存在。

与现实脱节:5000元标准是否法网过密

本来法律应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但这个立法却与现实产生了疏离。首先是“5000元”这个数字,这个标准始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过了13年,社会经济均已发生深刻变革,司法实践上必将难以操作。整个“立案追诉标准”意在密织法网,使经济犯罪分子无所遁逃,这是必要的。但把“5000元”这个数字与社会现实对照,却不得不说这张法网织得稍稍密了一些。法网过密就可能出现老子所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使民众轻陷于法。

 

 难以执行:公职人员都未落实 何谈非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受贿行贿未得到有效遏制,又怎么可能谈到严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是公众的疑问,也是现实之需。受贿罪主体从公职人员扩大到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一个过程,打击受贿最紧要的对象还是公职人员。而在打击公职人员受贿中,如舆论所指出,却存在着一种罪刑并不相当的现象。不仅《刑法》中公职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这一条已基本成为具文,“5000元”的下限也早已被无数次跨越,涉案金额在数万元以内的,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亦屡见不鲜。

 

标准相同:公职人员是否应该更低

按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立案的标准是相同的,都是5000元。但无论就社会影响还是立法本义而言,非公职人员受贿是商业贿赂,固然对社会有危害。但国家工作人员则是滥用了公权力,危害和影响更为严重,所以对公职人员的受贿应该严惩。有评论认为现在同一标准已然对公职人员有所“照顾”。建议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应当低一些,比如可以考虑起点设为2000元。但标准怎么定不是数字问题,更深层次的是能否执行的问题。

 

相关评论

先抓几个受贿5000元的贪官吧

最高检和公安部前天发布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这一规定对公职人员受贿的立案追诉有何警示意义?任何人以权谋私都应受到严惩,但倘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应追刑责得不到很好执行,公众凭什么相信,非公职人员受贿5000元可立案追诉就不会沦为空文?[详细]

受贿五千 说说而已?政策是好关键看执行

网上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的话题就被爆炒至焦糊状态,多数人质疑“为什么受贿的对象只限定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上,那公务员呢”?“5000是怎么定出来的,这样的案子查得出来又执行得下去吗”?[详细]

又一个5000元受贿立案标准

法律确定了公务人员受贿罪的5000元起点线,但实际中不断后退,或许检察机关不严格执法有其苦衷,社会上认为公务人员受贿5000元可以忽略不计者也大有人在。修改有关法律条文,干脆提高标准吧,似乎有纵容腐败之嫌;一直按“潜规则”行事吧,法律的威信又会受损。[详细]

怎样消解误读和担忧

实现法治,需要建立对法律的信仰,这需要消解对法律的误读与担忧。

公众应当理解: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西方法律谚语云:“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为什么不能被人们嘲笑?因为立法者并非万能,成文法律永远落后于生活,不可能达到规定明确而不需要为之辩护的理想程度。但很多人抓住法律漏洞,常常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甚至于扭曲法律。他们凭借简单的逻辑推理去考评法律的正当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果人人都嘲笑法律,那法律就会被当作破草鞋扔掉。

 

 立法与执法都要做到平等和公正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给出受贿追诉起点,也是“法律面前官民平等”的表现,应予肯定。特别是在商业贿赂抬高民生成本、侵害百姓利益问题日趋严重的当下,严惩那些商业领域的不法分子,实为当务之急。但法律平等,不等于执法平等。肯定了严惩非公职人员受贿行为的意义,也不等于人们对惩处公职人员贪腐行为的司法现状满意。众所周知,如今想要找到公职人员受贿5000元而被刑事追究的案例,不是件容易的事。

 

法规出台后应有主动面向公众的权威解读

从“规定(二)”本身来说,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的调整修改才是媒体和舆论最应关注的。鉴于法律专业报道标准在中国远未建立,有关部门在出台一些新规时,不妨就其中的一些新变化给予特别的提示,并约请一些专家予以解读。不管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又或是部门规章,都应以公众知情并理解为其适用的前提。在信息公开之初,预先做好避免被普通公众误读的准备,是极其必要的。

 

调查

1.你认为哪一种受贿行为危害更烈?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说不清
2.你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立案追诉标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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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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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真是个敏感的词汇啊,难怪每次两会公众最关注的问题都有腐败。

   
 

凤凰网评论频道 | 编辑:彭远文 霍默静 郭刚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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