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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第三次审议也是最后一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很多与会人员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有望被表决通过。
经过十几年的讨论之后,《反垄断法》逐渐明确了“既要反垄断,也要促进集中”的原则,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反垄断法》将主要目标定为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主要是反对行为性的垄断,而不是结构性的垄断。
可见,《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都只是有限的制止。因此,有人认为这样的《反垄断法》没有意义。但这是求全责备。目前的草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中国经济现实的正确应对。《反垄断法》仍然有一定的显著成果:它反对滥用市场地位,有利于规范垄断性企业(特别是国企)的行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作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竞争;对地方保护主义等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旗帜鲜明地禁止,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可以说,《反垄断法》是阶段性反垄断成果,它是反垄断(包括反行政垄断)继续深入的基础。
尽管鉴于目前一些现实条件,行政垄断暂未被列入反垄断法的范围。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由于社会利益日益分化,包括地方政府、国企在内的各种经济主体滥用行政垄断地位的可能性在增大,对于行政垄断的防范也越将急迫,未来应该在现有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反行政垄断的法规。除此之外,反垄断的工作还须继续深入,不能单靠立法工作,更有赖于经济和产业的发展,首先是要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形成广泛竞争的局面,其次是要明确专营专卖的范围,并逐步限制和取消。(8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本报有删节)
文本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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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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