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法律应对接国际公约
2006年10月27日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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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首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年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会上,来自137个国家和地区及12个国际组织的近千名代表,就打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国际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成立了世界上首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它标志著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会议期间,中国代表思考和探讨最多的是,如何使国内反腐法律全面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切实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强化追逃机制和完善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使中国的反腐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笔者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和生效,特别是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北京成立,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当选第一届联合会主席,为中国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创造了优良的国际环境,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我们没有理由错过大好时机。但应当清醒地看到,要充分利用这个反腐有利条件,中国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让国内反腐法律和政策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内容全面对接,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际反腐公约的效力和作用。

首先,腐败行为的界定应与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一致。随著社会形势的发展,现代的腐败犯罪与传统的腐败犯罪有了很大的不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采取了高度概括的方式,将“贿赂”的内容明确规定为“不正当好处”,不仅有效地避免了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之分,而且也巧妙地回避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传统构成要件,降低了对腐败的容忍度,扩大了打击和制裁的范围。而中国法律在“贿赂”内容和受贿目的的规定上还存在限定过于严格的倾向,性贿赂这类非财产利益贿赂并不包括在内,而且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这使得许多获得期权利益的贿赂行为无法纳入制裁范围,影响了反腐的力度。

其次,适应国际反腐合作和有效打击外逃贪官的需要,完善相应的司法制度,充分利用公约这一国际平台,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创设了腐败资产追回机制,对腐败资产追回与返还作了具体的规定,构建了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机制。与《公约》相比较,中国有关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小差距,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特别是尽快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中国当前反腐败的迫切需要。

另外,完善、严格、公开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是加强反腐的必要条件,是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作是一项“阳光法案”,它的效果也已经被实施该制度的众多国家和地区所验证。然而,在中国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系统、完整、严格、公开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事实上,这项重要制度的缺位,已经严重影响了多方面改革的进程,比如煤矿撤股等治理整顿措施的不了了之,都与这项制度空白有密切关系。

笔者期盼,以国际反腐合作的进一步加强为契机,尽快完善国内反腐法律内容和体系,充分利用这一有利的国际反腐平台,努力推进中国的反腐事业。(凤凰视点)

李克杰

   编辑: lu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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