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
2008年08月01日 14:55文摘 】 【打印

第二款 兹两国幸然复旧太平,欲垂之永久,因此两国钦差大臣议定,凡有大法国特派钦差大臣公使等予以诏?前来中国者,或有本国重务办理,皆准进京侨居,按照泰西各国无异。又议定,将来假如凡与中国有立章程之国,或派本国钦差公使等进京长住者,大法国亦能照办。凡进京之钦差大臣公使等,当其暂居京师之时,无不按照情理全获施恩,其施恩者乃所有身家、公所与各来往公文、书信等件皆不得擅动,如在本国无异;凡欲招置人通事、服役人等可以延募,毫无阻挡。所有费用,均由本国自备。大清国大皇帝欲派钦差大臣前往大法国京师侨居,无不各按品级延接,全获恩施,俱照泰西各国所派者无异。

第三款 凡大法国大宪、领事等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及地方官员,均用大法国字样,惟为办事妥速之便,亦有翻译中国文字一件附之,其附件务尽力以相符,候大清国京师有通事谙晓且能译大法国言语,即时大法国官员照会大清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法国字样,大清国官员照会大法国官员公文应用大清国字样。自今以后,所有议定各款,或有两国文词辩论之处,总以法文做为正义。兹所定者,均与现立章程而为然。其两国官员照会,各以本国文字为正,不得将翻译言语以为正也。

第四款 将来两国官员,办公人等因公往来,各随各位高下,准用平行之礼。大法国大宪与中国无论京内、京外大宪公文往来,俱用"照会"。大法国二等官员与中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中国大宪用"札行"。两国平等官员照相并之礼。其商人及无爵者,彼此赴诉,俱用"禀呈"。大法国人每有赴诉地方官,其禀函皆由领事官转递,领事官即将禀内情词查核适理妥当,随即转递,否则更正,或即发还。中国人有禀赴领事官,亦先投地方官,一体办理。

第五款 大法国皇上任凭设立领事等官,在第六、七款内所列中国沿海及河各埠头,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与各地方官公文往来,并稽查遵守章程。中国地方官与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来往移文,俱用平行。倘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准迳自申诉省垣大宪,并控诉本国钦差全权大臣。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大法国船主、商人可以相托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该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六款 中国多添数港、准令通商,屡试屡验,实为近时切要,因此议定,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广东、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无异。其江宁俟官兵将匪徒剿灭后,大法国官员方准本国人领执照前往通商。

第七款 自今以后,凡大法国人家眷,可带往第六款所开中国沿海通商及江之各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工作,平安无碍,常川不辍。若有盖印执照,任凭在议定通商各口周游往来;惟明禁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买、私卖;如有犯此例者,船只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拿此等船只、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大法国领事。

第八款 凡大法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然务必与本国钦差大臣或领事等官预领中、法合写盖印执照,其执照上仍应有中华地方官钤印以为凭。如遇执照有遗失者,大法国人无以缴送,而地方官员无凭查验,不肯存留,以便再与领事等官复领一件,听凭中国官员护送近口领事官收管,均不得殴打、伤害、虐待所获。大法国人凡照旧约在通商各口地方,大法国人或长住,或往来,听其在附近处所散步动作,毋庸领照,一如内地民人无异;惟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其驻扎中国大法国官员,如给执照之时,惟不准前往暂有匪徒各省分。其执照惟准给与体面有身家之人为凭。

第九款 凡中国与各有立章程之国会整顿或现、或后议定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一经施行办理,大法国商人均沾,用昭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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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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