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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说史•古代政府会怎么判“杀辱母者”案

2017-03-27 16:18:18 凤凰历史 折柳子

近日,一则“山东男子目睹母亲因欠债遭11人凌辱,刺死一人被判无期”的新闻,使得“正当防卫”议题再次成为上周末国内舆论的焦点,网络上的相关议论文章可谓连篇累牍,蔚为壮观。值此各路大能大显神通之际,笔者这里偏不说“正当防卫”,而是尝试探讨事件的另一面:有关血亲复仇,以及其来自遥远古代的“历史意见”--“为母报仇”到底该不该宽免?

山东的这起案件之所以如此热,除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正当防卫”认定的现实困境,显然还涉及到中国人的另一种朴素情感:孝道。毋需讳言,虽然传统儒家思想历经几千年的起落和近现代的式微,但无疑至今仍深刻影响着国人的道德认知,。“辱母之仇不共戴天”,“母亲不救枉为人”,这些充斥中文网络的慷慨陈词,东亚文化圈以外的人多半是说不出口的,而有关“孝道”与“律法”的激烈碰撞,远非一时一日了。

两汉泛滥,屈法伸情

因“血亲复仇”问题而造成社会较大舆论震荡,始于汉代。此前的先秦,国家制度发育尚未完备,包括“报仇”在内的私力救济是一种普遍采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官方认可的争端处理方式。《周礼·地官》里甚至有为报仇专门设置的官员“调人”,其作用主要是对“民间复仇”加以规范,使这项民间事业得以健康有序的开展:让有仇债者可以避居他乡,审查报仇是否合乎于义,报仇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等。

到了大一统的秦代,由于统治者信奉法家学说,规定民众必须“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私人斗殴自由被剥夺,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先秦民间复仇之风因此大刹。至于儒家提倡的孝道思想,更是官方重点打击对象,秦地父子反目、夫妻互相告密揭发的记载数不胜数,连血亲复仇的社会基础都几近不复存在。不过,由于秦朝统治全国的时间只有短短十几年,原东方六国地区民众并未得到彻底的思想改造,给了其后接手政权的汉朝统治者很大的麻烦。

汉代以降,问题逐渐变得复杂起来。汉承秦制,继承了一部分秦代的法治思想,但早期官方意识形态尊奉黄老之学,体现在制度层面,就是吸取秦代法律繁苛的教训,制定比较简省粗糙的律令体系,给民间按习俗解决纠纷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武帝以后,朝廷独尊儒学,东汉尤甚。从汉明帝开始,儒家思想开始深入人们社会活动和思想言行的方方面面,朝廷“以至孝理天下”。既然如此,那么问题来了,《大戴礼记·曾子制言》有云:“父母之仇,不与同生”,如果报父母之仇天经地义,占据了道德制高点,那国家律法将如何自处?

电视剧《汉武大帝》剧照,汉武帝后儒家思想开始深入社会

唯有调和。汉章帝建初五年,《轻侮法》炮制出台,根据此法,为遵从孝道而从事血亲复仇活动,触犯刑律者,降罪一等处理。如此一来,似乎法律与儒家道德规范达成了某种一致,既提倡了“孝道”,又体现了朝廷的“宽厚”,岂不妙哉?

可惜广大刁民并不能体察皇帝一片良苦用心。法令颁行之后,血亲复仇随之猖獗,出现睚眦之怨必报的现象。很多情况下,父母只是受辱,并无性命之虞,儿孙辈们却觉得尊严受到了天大的冒犯,动辄杀人以标榜孝道。由此造成的命案自然激增,凶悍刁民肆意妄为,甚至出现了为报仇在皇宫门口刺杀官员的事件,这就必须要管一管了。

唐宋谨严,悯情从法

两汉“血亲复仇”的纷乱教训,给历朝统治者以不小的困惑。只要继续崇奉儒家思想,高举“以孝义治天下”的大旗,民众为孝复仇就具备了正当性,官府在处理“血亲复仇”案件时就必然要损害法律的权威,“屈法而伸情。若颁布类似《轻侮法》这样的法律,又有鼓励暴力之嫌,民众惯于睚眦必报,轻率诉诸私力救济,也非治理之道,怎么办?朝廷自有耍滑头的伎俩。

唐代武则天时期,发生了轰动一时的徐元庆案。徐的父亲因为触犯刑律,被下邽县尉赵师韫处死。徐隐姓埋名,隐匿为驿站仆役,最终手刃仇人,并向官府自首。对于徐案如何处置,朝廷有过一番讨论:杀人偿命,况且杀的是朝廷官员,此人不诛,朝廷无威,国将不国;但徐为父报仇,属于大孝,轻易动刀,孔夫子那边不好交代。最后谏官陈子昂提出一个折衷意见:人还是要杀,以正国法,但不妨在此人坟墓前做出表彰,嘉奖他的孝义壮烈。此提案甚有创意,朝廷上下一致赞许,并成为”编之于令,永为国典“的经典判例。

乾陵,唐高宗李治与武则天的合葬墓

不过,徐案的处理看似左右圆通,法礼兼顾,实有自相矛盾之处。此案发生之后一百年,柳宗元写了一篇名为《驳复仇议》的奏议,一针见血得指出:如果当时徐元庆的父亲属于被无罪错杀,冤屈不得伸张,那么徐元庆根据孝道的报仇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合乎公平正义,但既然如此,执法官吏就应该向他谢罪,为何要把他处死?倘若徐的父亲确实是有罪被杀,那么徐的报仇就不合乎于义,根据《周礼》,不合于义的报仇是不值得推崇的,为何又要表彰他呢?

柳宗元的追问,一直到宋代绍兴年间,终于有了回应。

宋高宗绍兴年间,绍兴籍状元王佐母亲的坟墓被人盗掘,尸骸曝露在外,这在当时,是对先人的严重侮辱。案子迟迟得不到侦破,恰好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具有刑侦天赋,在尽孝雪耻意念的催逼下,竟被他破案成功,协助官府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嵇泗德。按照《宋刑统》,侮辱尸体,罪当绞刑,但奇怪的是,绍兴府法庭却轻判了嵇某。王公衮得知后,“不胜悲愤”,又使出私家侦探般的技能,混入监狱,手刃了仇人。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漫画版剧照

此案使得宋代的司法官员们面临唐代徐元庆案相似的困境,但最后的结局却出奇得圆满。在议法(讨论疑难案件的裁决)时,中书舍人张孝祥认为:血亲复仇是自然正义的表现,但既然国家立法控制私人暴力,即应由法律来统一实施正义;按照刑律,侮辱死者理当判处死刑,但绍兴府却予以轻判,法律没有替王公衮的母亲讨回公道,王公衮借助私力救济杀盗墓者就具备合理性,合乎公平正义,王公衮无罪。张孝详的意见,获得了同僚的一致认同。

在当代法律视角下,王公衮的行为是否真得无罪,值得商榷,但宋代司法实践者的可贵之处在于:始终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去实践儒家价值观和公平正义,但又不失同情变通,正如《盐铁论·刑德》中所言:“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孙传芳像

发生在民国时期的施剑翘刺孙传芳案及其判决,则可以看成南宋王公衮案的近现代翻版:施剑翘杀害孙传芳属于犯罪,应当受到惩处,但其父未经审判被孙非法杀害,缺乏程序正义,构成对施剑翘行为的同情条件。民国政府最终特赦了施。杀辱母者案放在过去,大概也会按照这一思路加以处理吧。

责编:王诗云 PN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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