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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说史·历史上法律如何对付骗取婚内财产

2016-09-14 12:32 凤凰历史 弗里曼

引言:随着王宝强马蓉婚变事件不断深入,各路消息源纷纷爆料,人民群众的的关注点也随之不断深入。刚刚又有传言传出,说王宝强为了获得儿女抚养权近乎净身出户,虽然这一传闻很快被律师否认,但广大群众已经表示无法接受,并产生了疑问: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法律应该怎样处理?关于出轨我们先放一放。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类似妻子谋取丈夫的婚内财产这种事,在国际上是怎么被一步步管起来的。 

这个问题已经被搬上了电视节目

现在适用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来自于近代以来对西方的法律体系的学习。那么在欧美的法律中,是怎么处理妻子谋取和转移丈夫财产这种事情的呢?

这要从欧美法律的演变说起。

在古代欧洲,很多国家由于女性也有继承权,这类问题的产生比明清时期的中国严重得多。

在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中就有"无夫权婚姻"的规定。在"无夫权婚姻"中,夫妻间形式上平等,妻子的财产也归妻子自己所有。虽然"无夫权婚姻"在当时还十分简陋,依旧要"女方家庭负责嫁资",丈夫也对嫁妆有处理的权利。但已经确立了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权利。

图画中的诺曼征服者

但到了中世纪,欧洲婚姻的法律地位比起罗马大大倒退。中世纪欧洲的婚姻是宗教的事情,按照"夫妻一体原则"妻子一旦嫁给丈夫其法律人格就被剥夺。其中最悲惨的英国在11世纪诺曼征服后,妻子和丈夫的关系接近奴隶和奴隶主。而英国偏偏是受罗马法影响较小的国度,所以中世纪早中期的英国已婚妇女可以说是非常悲惨的。此时的英国自然没有"王宝强式骗婚"诞生的土壤,因为没有谁是靠故意给人当几年奴隶来获取主人财产的。

从12世纪开始英国分离了宗教法院和世俗法院。婚姻的判决渐渐的开始归属世俗法院,不过离婚和财产纠纷依旧属于宗教法院。到了14世纪随着强调公正的"衡平法"的诞生,英国开始允许妻子有自己的"特别财产",不过只能由信托的方式对妇女婚前的财产作为保管给委托人。妻子对丈夫的财产依旧无法有任何获得的可能。哪怕是丈夫死了而且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寡妇所能得到的也就是婚内的三分之一不动产的"受益权"而非"所有权"以及三分之一的动产。不过这是丈夫没有继承人而且没有遗嘱的情况下。 

英王亨利八世就是因为离婚另娶才跟教皇闹翻,产生了英国国教

在基督教的婚姻观念中两个人的结合是神圣的。此时一对合法夫妻(经过严格的程序认证,秘密结婚的和宝强的模式完全不同)除了男方被证明是性无能或者被证明结婚手续有问题比如重婚之类的原因,否则婚姻不得解除。哪怕出现了通奸,在基督教的法律里依旧是不得离婚的。法院会宣判合法分居,但是婚姻依旧没有解除,再婚更是天方夜谭。所以宝强式的离婚此时依旧没有可能。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宗教婚姻的成本极高,导致不少人选择不走程序的秘密婚姻。只需要男方满14岁,女方满12岁并且没有太近的血缘关系,双方即可结合(可以参考《勇敢的心》华莱士夫妇的结合)。这种婚姻被认为是不正式的应当受到惩罚,但依旧是合法的。可是这就导致了骗婚的出现。因为没有严格的鉴定,只需要双方愿意即可,可操作空间太大了。但是这种婚姻往往是人们不愿意承担高昂的婚姻成本,所以往往产生于中下阶级。和经过严格程序认证地针对富人的财产转移依旧不是一码事。

到了1857年《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的诞生才算把离婚事项从宗教体系中彻底剥离出来。从此离婚属于世俗民事而不是宗教。 

宗教法庭

不过刚开始离婚还带有浓郁的父权意识形态,离婚只不过是富人而且是男性的特权,只有在满足了通奸罪或者严重暴力行为的程序定义后才能宣判离婚。这导致了在一战之前每四百五十对夫妻只有一对离婚。同时"夫妻一体"依旧大有市场,妻子一旦嫁人一切都将归属于丈夫,这也导致转移婚内财产这种事,彼时依旧是不存在的,一旦离婚妻子当然什么也得不到。

一直到1870年在上文所属的"特别财产法"制度上发展出来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诞生了。这个法律让已婚的妇女对自己的工资有着衡平法上的独立使用权。到了1882年随着彼时社会主义思潮的逐渐兴起,旧有以国教圣公会为核心的保守主义思潮进一步低落,英国的女权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妇女可以获得包括动产、不动产的处理和持有资格,但是此时依旧不具备和男性一样的独立法律人格。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大批青年上了前线。资本家们不得不让女人从家庭中走出来参加工作,比如交通部门的女性人数达到了战前的55%多!再加上十月革命的影响,使得1923年的时候英国进一步打压父权,让女性也拥有了离婚请求权。 

一战中交通部门的女性劳动者

这也导致了疑似王宝强婚变式的现象开始出现,甚至发展为针对富有人群的婚姻诈骗。因为《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的规定是"凡是1883年1月1日以后结婚的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动产及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单独行使所有权包括处分权。"这里其实已经肯定了夫妻拥有各自的分别财产,但是依旧不是非常的明确。

而英美法系基础是判例法,判决需要之前发生过的判例作为判决的基础。而由于之前实行"夫妻一体"的原则,导致哪怕英国如海般地判例中也无法找到一样的,这给审判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不过在法制国家的精英们会永远积极地修补法律上的漏洞。由于"夫妻一体主义"已经破产,那么"夫妻别体主义"(也就是夫妻分别作为独立人格出现)也就应运而生了。1935年的《法律改革法》在之前的两部已婚妇女财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主义和夫妻财产分别制度的结合。(所以有说法认为英国才是第一个诞生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国家)。

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明确所带来一个结果就是--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依旧归各自所有(宝强倒霉催的大部分财产在婚后而中国实施的是共同财产制),这导致王宝强式的婚姻诈骗被无效化。因为丈夫的就是丈夫的,妻子的就是妻子的。

 

骗婚 漫画

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个法律依旧有漏洞的存在--婚前协议。只要女骗子的技术足够高明诱骗丈夫签下方便瓜分财产的婚前协议一样可以达到其骗婚的效果。

这里就要提到英国在处理夫妻关系时"制定法高于判例法,它可以推翻、修改或补充判例法,也可以将判例法整理编纂后,使其转化成制定法。"这在拥有成文法的便利的同时也保留了判例法的灵活。

同样实施判例法的美国就有这样一个案例1985年,佛罗里达州一位妻子起诉离婚。因为其丈夫在还是她未婚夫的时候许诺,离婚的时候"给她一幢房子和五十万美元"。但是佛罗里达上诉法院却拒绝强制履行这套协议,因为结婚时间仅仅七个月:"这个妻子在婚前协议的诱导下,寻求离婚,以一种早有预谋的速度。" 

制定法的书籍

不过判例法又有个名称即"法官法"由于需要引用大量的判例,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官就是个公务员的身份。英美法系法官的任务要艰巨的多,相应的权利也要大上不少。而以美国为例一直到今天德克萨斯州为首不少保守地区依旧是法官民选。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毫无疑问法官就必须更贴合选民的心意。

这就容易导致选民激扬的情绪绑架司法审判的情况,尤其是美国。作为第一个使用成文宪法的国家,在继承了英国母亲法律体系的同时,其立法者和执法者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这和大洋彼岸的英国那种传承自中世纪的等级森严的系统不同,比如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民主主权的一种"。

美国的陪审团 资料图

而在美国不只是刑事诉讼,民法包括婚姻法律在内都要有陪审团,其目的其实也很简单就是"通过吸收公民参与审判的方式来稳定民情、培养民情,让人民感觉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地位"。

这就需要一个拥有严格自律,拥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公民社会。例如骗婚在清教徒思维浓郁的美国社会是完全不可饶恕的行为,通奸对于重视家庭的美国人更是可以下地狱都不过分罪。

毫无疑问这就是对美国民情(mores)的考验了。按照托克维尔的表述在mores这个词的英语原始含义中就有理性思潮的含义。

也就是说,以王宝强婚变后所显示的汹涌民情,如果换成在美国进行民事诉讼,一边倒的民情也会使得陪审团做出马蓉不能获得婚后财产分割的判决,除非她能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没有出轨并说服法官和陪审团。 

托克维尔

而众所周知,要求自证清白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

就如联邦大法官艾琳娜。卡根所言:"穿上法袍,你就不再是平时的你,你将不带个人好恶地公正适用法律,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象征。"法律人无论是拥有权利的公民还是手握大权的法官,最重要的永远是理性不被舆论所左右,遵守程序正义。这才是法制精神。

责编:马亚旭 PN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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