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立法“第三部曲”为何斟酌10年
2009年09月04日 15:58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权威解析行政强制法草案“前世今生”:10年前起草时曾遭误解此次审议意在“激活”

中国行政立法“第三部曲”为何斟酌10年

□视点特稿

8月24日,被誉为中国行政立法“三部曲”之一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

“行政强制”,与广大民众息息相关。城管执法、工商执法、税务执法、征地、拆迁、公安盘问、海关检查、传染病防治检查等等,都让普通人对“行政强制”有着或深或浅的认识。

因此,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第三次审议毫无悬念地赢得了“万众瞩目”的效果。

“这次审议,可能会拿出一份更清晰的草案,然后会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政法权威学者向记者作出了如此预测。

在此之前,行政强制法草案曾于2005年12月和2007年10月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到底有何神秘之处?本报记者采访了行政法学界4位专家,听他们讲述了这部法律草案的“前世今生”。

“不要误读”

“行政强制法”不是要“扩权”,而是要“规范和限制”权力。就像开渠引水一样,要让水平静地流淌,必须给它渠道,否则它就会乱流

所谓“三部曲”,指的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两部单行法对规范政府权力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相比于这两部法律,“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并不那么顺利。

据专家介绍,“行政强制法”早在1999年前后就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当年3月,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开始。

然而,“行政强制法”在最初的起草阶段,就遭遇了被人误解的命运。有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权力够大了,为什么还要立一个行政强制法去加强他们的权力呢?

“这是一种误读,行政强制法不是要增强、扩大行政机关的强制权力,而是要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部法律是通过设定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行为时进行管制,最终达到对行政强制相对人保护的目的。

李萍从云南坐飞机回北京,在首都机场过海关时,由于其行李存在可疑物品,李萍被海关人员留在机场,继续接受检查。马怀德解释说,在这个例子中,海关对李萍采取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对海关的管制表现在:这种强制措施只有海关有权使用,海关不得授权其他组织进行;海关如果没有查出李萍走私物品,必须在24小时之内放人;海关扣押李萍时,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事实,必须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海关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等。

“总之,‘行政强制法’就是要给行政机关强制设定很多框框,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明确,在原则上把握什么,程序上如何控制,最后有效的救济制度是什么。就像开渠引水一样,要让水平静地流淌,必须给它渠道,否则它就会乱流。”马怀德说。

为何斟酌

如何在规范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是这部法律反复斟酌的最主要原因

“这部法律之所以4年都还没有通过,是因为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权力中最严厉的一种行政手段。理论界、实务界、一线执法人员及法院,对围绕该手段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认识上有分歧,国家也希望慎用行政强制行为,以免对老百姓造成危害。”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应松年参与了草案从起草到两次审议的全过程。他连续担任两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另一个鲜为人知的重要身份是“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

应松年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必须要有执行力,才能使行政职能顺利推进。强制执行需要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对付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如果使用不当对行政相对人的伤害就会很大,所以要谨慎使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国家要制定“行政强制法”。“社会实践中,行政机关有乱用、滥用行政强制的现象,也有软弱不能的情况,制定这个法就是要解决这种‘乱、滥、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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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煜儒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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