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法制讲座上,应松年直言不讳地点出了行政强制存在的六大问题:
第一,设定权不明确。应松年认为,从目前情况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的数量不少。而且,有些规范性文件也有规定行政强制的,无法统计。以法治国家的行政强制法律体系而言,不同层次的规范作出这样众多的规定,有些下位法的规定甚至直接与上位法冲突,这是应该引起特别关注的,这也是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行政强制的种类与方式繁多。据统计,从1950年至1999年现行有效的10369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了3263种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据不完全统计,30余部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就有近百种。这些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大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就必然给实施带来许多随意性和混乱。
第三,执行难。执行难不仅在法院执行中存在,在行政机关的执行中也存在。
第四,缺少程序规范。属于行政机关自己强制的,基本上由各部门自行规定,有些连最基本的程序规定都没有;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长期存在着“是实质审还是形式审”的争论,由此也影响了执行的力度和效率。
第五,裁执不分。决定者就是执行者,尤其是金钱给付的执行,由此产生各种弊病。
第六,执行中主体混乱。各种名目的执行队伍,既无法定行政强制权,又无法律授权,却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由此而常常激化矛盾。
有学者指出,如何在规范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是这部法律反复斟酌的最主要原因。
立法难点
焦点问题是:行政强制权应该由谁设定?行政强制权是一种行政权还是一种司法权?行政强制执行该如何启动?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如果“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因此,有学者认为,此次审议的最大目的是“激活”这项法律案。而事实上,关于这部法律草案,也的确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
“‘行政强制法’在立法过程中遇到的焦点问题是:行政强制权应该由谁设定?行政强制权是一种行政权还是一种司法权?行政强制执行该如何启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向记者解释道。
湛中乐举例说,行政机关对一个违章建筑作出了“拆除决定”,但业主就是不拆,怎么办?是行政机关自己去拆?还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去拆?这就需要通过立法进行一次权力分配,权力应该授予谁,需要法律授权。目前,行政机关担心,他们作出的执行裁定,去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如果不执行怎么办?
据记者了解,目前行政机关对强制执行采取的原则是以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为例外,而且法院的执行率也很低。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周户告诉记者,行政强制行为中有扣押、查封、冻结、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执行。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权力设定上,应该由法律来设定。而涉及财产自由的强制权力的设定,最低也应该设定在法规中,不能再低了。强制权的设定在地方法规中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法规之内细化权力,而不是超越权力。
行政强制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也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在拆迁的问题上,我们西北地区有些地方是这样做的:当地政府成立一个拆迁领导小组,把法院院长纳入领导小组使其成为成员之一,法院的角色是配合拆迁,确保整个拆迁工作在司法程序这一部分合法有效。”王周户说,拆迁需要人力、设备,法院在出具法律文书方面可以确保执行的合法性,所以,在行政强制的社会实践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很难分离。
争议的解决、认识的统一或许尚待时日,但多数行政法专家认为,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向世人宣布:我们正向以和谐合作而不是对抗和强制为基础的行政法治时代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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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煜儒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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