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实践自由
2008年12月11日 16:05《实践自由》 】 【打印

“鲁滨逊岛上的第三个人”:利他的自由主义者

我们可以以“鲁滨逊岛悖论”从逻辑上说明这一点:

在笛福的故事中,如果鲁滨逊一个人在荒岛上,他就无所谓自由不自由的问题。

如果多了一个人,就会出现两种情况:或者“鲁滨逊手持利剑奴役了星期五”,那么鲁滨逊无疑是个自由人,但他决不是个自由主义者——他是奴隶主。或者鲁滨逊与星期五彼此尊重对方权利,遵守不强制人也不受人强制的“消极自由”原则,那么不管他们是各自单干、平等协作,还是星期五在自由契约的基础上给鲁滨逊打工,他们都是自由人,而且都可以说是自由主义者。

现在岛上来了第三个人,假如鲁滨逊与星期五此前已经建立了“消极自由”秩序,那么他只要也保持“消极自由”,就也可以成为自由主义者。相反,如果他不满足于这一点,比方说他看到星期五在给鲁滨逊打工便上前干涉,强行制止这种“自愿受奴役”,而推行“积极自由”,那么他反倒不能说是个自由主义者了。但假如这第三者看到的是“鲁滨逊手持利剑奴役了星期五”,他会如何反应?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了。如果他当鲁滨逊的帮凶,或者与星期五为伍,他当然就不是自由主义者。如果他满足于“相互冷淡”的“消极自由”,既不象鲁滨逊那样强制别人也不象星期五那样受人强制,但同时又对他人之间的强制行为视若无睹,不想“使人自由”,那么他能算自由主义者吗?

我想一般人都会说不能算。问题不在于“使人自由”有多么高尚,而在于这样的视若无睹等于默认奴役制度。而今天你默认了“鲁滨逊手持利剑奴役星期五”,明天或许他就会手持利剑来奴役你了。因此,捍卫星期五的权利,就是捍卫你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不努力“使人自由”的人,哪怕他自己保有着“消极自由”,也不能称之为自由主义者。换言之,自由主义者必须反对“鲁滨逊手持利剑奴役星期五”,即便鲁滨逊并没有奴役自己。在一般条件下只要自己不当奴隶(维护自己自由),也不当奴隶主(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就符合了“自由主义”的定义,但在存在着奴隶制的条件下,自由主义者不仅自己不当奴隶也不做奴隶主,而且应当积极推进废奴运动,他也许可以不反对别人“自愿当奴隶”,但他绝对不能容忍别人强掳或强卖他人为奴,最简单的理由是:容忍了别人强迫他人为奴,就难免有一天别人会强迫自己为奴。

总之,不“迫使他人自由”并不等于不反对“他人”之间的强制。这一点在自由秩序已存在(即“他人之间的强制”已不是问题)的条件下也许无须特别强调,但在未有自由秩序时是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自由主义者必须反对“你对他的强制”,即反对任何人对任何其他人的强制,而不仅仅是“我不强制你也不受你强制”。他必须帮助那些希望自由而不可得的人(而不是“自愿当奴隶”者)。因为这时的自由主义者首先必须争取自由,然后才谈得到如何维护自由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就不能只是“消极自由主义者”。他还必须有“积极自由”的实践,这就是自由主义实践的第三层次。

这就是说,自由主义实践包括:1、维护自己的自由(不做奴隶),2、尊重他人的自由(不做奴隶主),3、反对他人之间的强制(坚持废奴主义)。在存在奴役制的条件下,第三层次是最重要的,没有这一条,他充其量只是个自由民,却不能说是自由主义者。正是基于这个意义,我不认为陈寅恪先生是中国自由主义者的代表,虽然我也崇敬他的学问与人品。但是,1949年后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代表是储安平一类人,而不是陈寅恪、钱锺书一类人。而正是这一层实践,具有极大的难度。因为这是一种真正利他主义的斗争,一种需要真正的无私奉献的真正理想主义实践。

虽然常识告诉我们自由不可分割,捍卫“别人的”权利也就是捍卫你自己的权利。但不可分割的东西是“公共物品”,而“经济人理性”使公共物品的供给出现“搭便车”的困境,也就是中国人所讲的“三个和尚没水喝”。因为争取自由常常要付出巨大代价,而自由主义者既然要尊重别人的自由,就不能强制别人去支付这种代价(这与别的“主义者”可以以“革命纪律”、“理想主义目标”的名义强迫别人付出代价是不同的),而只能自己去付出代价。然而作为斗争成果的“自由”又是一种最具“公共物品”性质的东西。财产可以专有,权力可以专有,唯独“自由”不可专有。“劫富济贫”的好汉们可以以“革命需要”的名义多留一些“劫富”所得然后才去“济贫”,即使对财产毫无所留而全部“共产”,也可以在“打江山者坐江山”的游戏中得到权力这一报酬,唯独为自由而斗争者可能比别人付出高得多的代价,却不可能比别人多得任何东西:斗争的结局不可能使他比别人享有更多的“自由”,也不会使别人享有比他更少的“自由”,而斗争若失败他则可能失去一切,甚至连名字也被人遗忘——这是因为从历史上看,群体的记忆是需要组织的,“无组织的自由记忆”更容易被遗忘。因此组织严密的革命党比松散的自由主义运动往往更能记住自己的殉道者。人们经常责怪中国人没有记住王造时、林昭……等等,这的确令人心酸,然而并不奇怪,这与“中国人的劣根性”也未必有多少关系。不信你去东欧看看,有几个人还记得那些当年受迫害的著名持不同政见者?

因此做一个自由主义者比做别的主义者要难得多:不是难于论证,而是难于实践。自由主义并不是犬儒主义(尽管有些人往往把自由主义描绘为犬儒主义),恰恰相反,自由主义是一种真正的理想主义,说他是“真正的”,是因为自由主义的理想是一种只能律己而无法律人的理想。他与某些主义的“理想”长于律人却决不律己形成了鲜明对比。自由主义的“消极”和“低调”是指自由主义者对人性局限(“性恶”、“性愚”等)的理解,他不指望人人是圣徒,甚至他不排除人人为犹大的可能,然而自由主义者自己必须做圣徒,必须有殉道精神。自由主义描绘的未来可能是十分平庸的:那是个俗人的世界而非圣人的天国,那是个有缺点但可免于“最坏”的场景。但为了这一“平庸”的未来,——为了人们都有过“平庸”生活的权利而不至于在“崇高的强制”下陷于非人境地,却需要付出最崇高的奋斗。一句话,自由主义者不能指望别人是理想主义者,甚至它应当假设别人都是庸人而且完全有权理直气壮地当庸人,但他自己却必须是理想主义者,他必须准备为“庸人们的权利”付出牺牲,而且不能指望“庸人”们有任何回报。——还有什么样的理想主义能甚于此呢?

世人皆知奴役苦,三个和尚无自由

由此我们也就可知何以自由秩序的实现是如此困难。这困难不是由于论证的悖论(“自愿当奴隶”之类),而是由于实践的悖论:世人皆知奴役苦,三个和尚无自由。前一句讲的是自由主义论证之易,后一句讲的是自由主义实践之难。这两点其实都是普世的,与“文化”或者所谓民族性的优劣无关。

我不同意任何形式的决定论,但如果要在“文化决定论”与“制度决定论”两者中进行选择,我以为后者的谬误肯定比前者小。人们如今讲的许多“文化”之别实际上只是制度之别。比如许多人说西方人爱好自由,而东方人爱好道德。初听之似是,深究之实非。其实所谓不自由毋宁死,在西方也只是一种极致之言,有几人能做到?人类有追求自由的本能,所以无论西方东方,监狱如不上锁,犯人都要跑掉。但人类也有追求安全、希望受保护的本能,所以西方中世纪乱世之中人们普遍委身为附庸以求庇护,而如今也有刑满的犯人不愿“自由”地流浪街头而想赖在监狱里享受保障的事。无论西方东方,牺牲自由而换得保障、接受束缚而获得庇护、放弃机会而躲避风险、都可以说是人之常情。束缚多而保护少,或者只有束缚而无保护,人们便趋向于争取自由;保护多而束缚少,机会小而风险大,人们便趋向于“逃避自由”;而束缚与保护达到平衡,即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就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契约。但广义契约由于没有形式化,其结清的成本很高:如果君不君,不能给臣民提供保护,则臣不臣就只能以“水能覆舟”的方式摆脱束缚了。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自然比“统治者权力来自被统治者授予”的形式化契约要大。

换句话说,对一般社会成员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专制制度通常是束缚多而保护少,自由民主制度通常是束缚少而保护多,因此只要超越特殊利益,无论从自由的本能还是寻求保护的本能而言,人们都会认为后者比前者公道——后者也有问题则是另一回事。无怪乎许多具有正常良心和智力的中国人,尽管他们对“中国文化”与中国国家利益的爱护无可怀疑,对“西方文化”也谈不上多少了解、更谈不上迷信,而且从特殊利益上讲他们还是中国专制制度下的获益者,但一经比较,从最朴素的感性上他们还是肯定人家的国内制度(而非国际关系)比“我大清”更“仁义”:“推举之法,几于天下为公”(徐继畲)、“其民平等”(郭嵩焘)、“公理日伸”(严复)。

至于东方人的道德爱好之说,只要看看美国人是怎样折腾克林顿性丑闻而中国古代帝王有多少墙茨之丑却没有谁为此下台,就会明白真正的区别只在于专制制度下是统治者要求被统治者讲道德,自由民主制度下则是被统治者要求统治者讲道德,如此而已。明儒黄宗羲说中国的专制君主是“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则民主社会的公仆便须“以我之大公为天下人之小私。”岂公德与私恶而有东西之分乎?

总之,自由比专制好,这可以说是人之常情。而且自由主义对人性的期望值又是如此低调和“现实”:“计划经济”要求深奥的“科学”来为经济过程提供人为的“最优解”,而自由经济只要求不偷不抢,公平交易自会“顺其自然”;“理想政治”要求人皆为圣贤,而自由政治只要求人不作奸犯科。应当说这种要求比“社会主义新人”要好做得多。然而几千年来各种独立发展的古文明都未能“自发”形成“自由秩序”,而是“自发”地走上了各种各样的“受奴役之路”。而真正形成原创性自由秩序的只有西欧,今日世界其它地方的这种秩序也直接间接都是从那里扩散的。为甚么古往今来,能实行自由主义制度的社会是如此之少呢?

问题恐怕不在于什么“文化基因”的不同,也不在于“学理”资源的匮乏,而在于自由主义、尤其是消极自由主义有个要命的悖论:它一旦实现,是可以成功运转的,而且其生命力比人们预期的更强;然而它本身却难以使自己得到实现,在这方面它又比人们预期的更不成器。如上所述,自由主义本是个低调的主义,它承认人人都有“自私”的权利。然而“自由”本身却又是个最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东西。某个人付出牺牲争到了自由的制度,则所有的人都在这个制度中“免费享受”了自由;如果这人对此不快并要求自己比别人享有更多的“自由”(或反过来要求别人享有更少的“自由”),那这要求本身便破坏了他所要争到的东西。如果这个人开始便看到了这一点并要求所有的人都像他那样为争取自由而付出代价,那么他更是一开始便破坏了自由主义——因为这个主义的基础便是尊重个人选择、承认理性自利。于是,自由主义不仅会陷入西人所言的“搭便车”、中国人所讲的“三个和尚”困境,更坏的情况下还会出现鲁迅讲的那种吃“人血馒头”的悲剧:某人为自由而付出牺牲,而享受了自由的人们非但不感谢,还会朝他泼脏水。应当说,在绝大多数场合自由主义所面临的都是这种“行为困境”,而不是什么“文化困境”。

显然,要跳出这种困境,人们必须面对的不是学理问题,而是实践问题:面对压迫,人们如果各怀私心,都为“珍视自己”的实际考虑而沉默,就无法冲破压抑去实现自由。于是,“消极的”自由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来争取,低调的制度必须以高调的人格来创立,为了实现一个承认人人都有“自私”权利的社会,必须付出无私的牺牲,为世俗的自由主义而斗争的时代需要一种超越世俗的“殉教”精神。

在许多民族争取自由的历程中都有这么些人,如甘地、哈维尔、曼德拉等,他们并未在学理上给自由主义带来多少精致的贡献,甚至讲的话还未必符合自由主义的规范,然而他们对自由秩序的贡献无与伦比。究其原因不在其言而在其行:一是他们面对蛮傻之风敢于树立正义之帜,反抗专横而奋不顾身,从而跳出了“消极自由”的悖论;二是他们宽容待世,不搞“己所欲必施于人”的道德专制,更不自认为有权享有比别人更多的自由,从而跳出了“积极自由”的陷阱。于是他们这种“第三种自由”的实践,使社会有可能走出“三个和尚无自由”的困境。

当今的中国,自由主义缺的不是学理,而是实践,不是那些很少有人能懂得高深著作,而是尊重人权、公平交易这类起码规则的实行。即便我们写不出罗尔斯、哈耶克那种层次的理论巨著,我们也可以实行“拿来主义”;但倘若我们干不了甘地、哈维尔等人所干之事,那是决不会有人代替我们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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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晖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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