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实践自由
2008年12月11日 16:05《实践自由》 】 【打印

“自愿当奴隶”与“强迫你自由”:不是悖论的悖论

实际上,论证自由主义的唯一困难不在于经验上或是价值上,而在于形式逻辑上。这就是所谓自由主义能不能同意“自愿当奴隶”的问题。自由主义原则上认为:“对一个人的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除非这一选择侵犯了别人的自由。”而“自愿当奴隶”并没有侵犯别人的自由,从上述原则上讲,好象没有理由干涉。但由于自由主义者最敌视的恰恰就是奴隶状态,所以明确这样讲的人并不多。只有一些在逻辑上讲究彻底的论者直接面对这一悖论,如诺齐克便明确说:“自由制度是否允许人把自己卖为奴隶?我相信它会允许。”这就被一些反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家找到了靶子。实际上,以往对自由主义、尤其是对“自由市场”的一切批判,几乎都可以归根结底于这个悖论。例如马克思当年讲的“异化”,无论是人的异化、劳动的异化还是其他表述,其实质都是讲的自由的异化,即“自由得失去了自由”之意。

在南北战争前美国关于奴隶制问题的论战中,为奴隶制辩护的很重要一个观点就是说南方的黑奴是“自愿当奴隶”的。这是“自愿当奴隶”论声名狼藉、并成为后来反对自由主义的论者常常提及的“自由主义污点”之由来。但人们都知道,当年的废奴主义者更是以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他们反驳“自愿当奴隶论”的方式是强调黑奴当奴隶决不是“自愿”的,而是强制的受害者。换言之,他们并没有针对“自愿当奴隶”本身而提出“强迫他自由”的主张。而南北战争后奴隶制的废除也并没有伴之以自由雇佣制的废除,真正“自愿”为前主人(假如他没有因违法而被联邦当局取消雇主资格的话)工作的前奴隶仍然可以作为雇工留下来,不会有人“强迫他自由”而把他赶走。一些激进的左派正是以这一点为理由之一,批评联邦当局废奴不彻底。然而当时如果实行了“强迫他自由”,那美国就不是今天的美国,而成为一个巨大的“古拉格群岛”了。当然南北战争后黑人的民权仍然是不充分的,其复杂原因本文不能细说,但决不是因为没有通过“强迫他自由”来消灭“自愿当奴隶”。

可见南北战争的例子并不能解决关于“自愿当奴隶”的悖论。的确,自由主义同意人们可以“自由地”放弃自由吗?如果同意,容忍奴隶制还能叫“自由”?如果不同意,限制了人们的“自愿”选择还能叫“自由”吗?这在形式逻辑上显然是个无解的悖论。思维中类似的悖论可以举出许多,如:宽容者对“不宽容”能否予以宽容?相对主义能否用于“相对”本身?解构主义本身能否被“解构”?以及古希腊的那个著名的“说谎者悖论”:说谎者说:“我在说谎”,你是否相信他这话?等等。这种悖论无疑是个逻辑上的死结。没有一个自由主义者能够打得开它。正是也仅仅是由于这个死结,各种反自由的理论永远不会消失。

不过认真想来,这个死结其实也仅仅是个逻辑游戏。至少对于非自由秩序下的人们来说,它实际上构不成自由主义论证的真正障碍,理由有三:

首先,这个悖论在逻辑上实际是个双刃剑,它给自由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带来的麻烦是同样的:“自愿当奴隶”的否定表述是“强迫你自由”。那些声称不允许“自愿当奴隶”的人是否主张强迫别人“自由”?这在逻辑上同样是个不可解的悖论。而且应当指出:如果不是玩逻辑游戏而是落实为现实的选择,实行“强迫你自由”的危险性实远大于允许“自愿当奴隶”——后者如下所述,实际上无非是容忍了雇佣制这种“不理想的”状态。而前者则会导致真正的奴隶制乃至“超奴隶制”:罗兰夫人的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不过蚩蚩小者。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大都只限于抨击“自愿当奴隶”如何不好,却很少正面论证“强迫你自由”的正当。然而说到底,如果不“强迫你自由”,又如何能够制止你“自愿当奴隶”呢?

其次,正如自由主义的批评者也明确承认的,“历史上大多数情况下当奴隶是强制使然”。因此哪怕是最“消极”的自由主义——即反对强制奴役而允许“自愿的”奴役——如果得到实现,也就可以消灭“大多数情况下”的不自由(按这些批评者定义的不自由)。当然在已经实现了这一点的地方,这种自由主义因其不能提供进一步的追求,似乎就不那么吸引人了。自由主义者理解这一点,所以他们承认多元化,承认对方存在的价值,承认这个问题上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然而在没有实现这一点的情况下,自由主义的魅力怎么能够否认呢?置“大多数情况下”的不自由于不顾而专门抓住“自愿的不自由”猛批,不管现实问题而只去钻逻辑的牛角尖,不是有点儿虚伪吗?

最后,所谓“自愿当奴隶”正如诺齐克所说,它意味着“任何个人都可以通过缔约建立对自己的任何约束,所以也就可以用这一自愿结构缔约使自己摆脱它”。在现实中这就是雇佣制。这当然不是什么好制度,但至少在目前,人类还未发明比它更好的普适性制度安排,而至少在某些地方,比它更坏的制度又比比皆是。那么至少在这些地方,自由主义——哪怕是最“消极”的——又有什么罪过呢?

总之,作为自由主义论证真正的难处的这一逻辑悖论,同样会难倒它的论敌:“自愿受奴役”在逻辑上并不比“强迫你自由”更荒谬。而在现实中,“强迫你自由”确实比“自愿受奴役”更残酷。逻辑中的这一两难困境在现实中其实并非两难,而是可以“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因此,自由主义论证的难处并不是它实践的难处。这一论证的难处可以为许多殚精竭虑的学者提供饭碗,然而它对自由主义运动的实际影响其实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大。而自由主义在实践中遇到的真正困难,却是在那很容易论证、简直无须论证的常识领域!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外:关于“第三种自由”

自由主义无须论证,但是,自由主义必须实践,自由主义者之所以难当,不在论证难,而在于实践难,而且,特指在非自由秩序下的实践难。

前述关于“自愿当奴隶”的问题,涉及到自由主义思想史上著名的“两种自由”理论。I.伯林当年提出“消极的”(negative,有人认为应当译为“否定的”)自由与“积极的”(Positive,又译为“肯定的”)自由这一对命题。通常最简明的解释是:消极自由即“免于……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是“做……的自由”。前者意味着不受禁止,后者意味着得到保障,两者分别代表着近代体制的两种趋势,即自由放任与福利国家。但是按过去的说法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去区分“免于……的自由”与“做……的自由”并不容易,因为许多权利实际上都兼有否定与肯定两层意思。例如著名的罗斯福新政口号四大自由之中的“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实际上也就是“要求福利的自由”与“要求减少强制的自由”。前者与福利国家相联系,通常被认为应当属于“积极自由”,而后者与“小政府”相联系,通常被认为属于“消极自由”,但从表述形式来说它们都是“免于……”的句式。

其实从伯林的本意看,他讲的两种自由应当不是从权利主体、而是从权力的角度来区分:一种“自由”意味着一个人或一种权力应当尽量不去干预别人,以免妨碍、限制乃至剥夺别人的自由。而另一种“自由”则意味着一个人或一种权力应当力图“使别人自由”,即更多地给别人以帮助和保障,以防止别人“自愿当奴隶”。对于这“别人”来说,那就分别是“免于束缚的自由”和“享受保护的自由”,或曰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由于享受保护往往意味着带来束缚,而扩大保护则要求建立“大政府”并缩小个人自主性,因此包括伯林、哈耶克等人在内的古典自由主义者通常都非常强调消极自由的重要,同时极为警惕积极自由的扩张。

而相对于建立在契约性委托授权关系基础上的公共权力即宪政民主国家来说,个人对他人实行“积极自由”尤其让人忌讳。自由主义不能要求一个人对他人当慈善家,但必须要求对他人不当强盗。在无外部性的条件下,一个人无权(哪怕出于好心)随意干预他人,但也没有责任去“解放”他人,更没有权利对“自愿当奴隶”者实行“强行解放”。而在不存在“强迫当奴隶”现象的自由秩序下这也就意味着无权对他人进行任何“解放”。在自由秩序中那种不满意消极自由而动辄想要“解放”他人的积极自由论者容易导致“到奴役之路”。因此不要说伯林、哈耶克和诺齐克这类古典自由主义者,即便是在一定条件下认同民主福利国家的“自由左派”罗尔斯,在个人对他人的关系上也只假设“相互冷淡”,即既不助人也不害人的这么一种消极自由态度。换言之,为了防止损害既有的自由秩序,避免陷入“到奴役之路”,区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是十分重要的,而在逻辑上很难设想两者之外的“第三种自由”。

在自由秩序之下,只要不想强制别人的人在广义上就是自由主义者,当然,他不一定是“自由主义思想家”或“自由主义理论家”,要当后面这两种“家”,需要在常识性自由思想的基础上建构出非常复杂的理论大厦,组织非常精巧的概念—命题—逻辑游戏。但老实说,自由秩序的实现与这种建构和游戏关系不大。人们通常都是凭常识去向往自由的。只有“完善精巧的科学蓝图”才需要极高的智力投入方能向往之。无怪乎后一种“主义”极强调“理论学习”,而自由主义运动则很少有此兴趣。

在已有自由秩序,因而争取自由的实践已失去意义的情况下,精英们把精力花在高智力理论游戏上是合理的——因为自由主义是那么低调,低调得有些平庸,而人类有一种嫌弃平庸的本性,如果没有这些复杂的智力游戏,人们就会因其平庸而嫌弃自由主义,改而迷恋那些高智力的“科学设计”了。因此说到底,阳春白雪式的自由主义高深理论主要是为了与反自由主义理论比赛“高深”以捍卫(已有的)自由,而不是为了争取或实现自由。而(例如)社会主义的高深理论才是为实现社会主义所必需的。马克思写资本论是为了指导社会主义运动,但哈耶克写《自由宪章》并不是为了指导自由主义运动,事实上该书也不可能指导什么运动。

但在没有自由秩序的地方,一个人是否为自由主义者便不是取决于他是否做过这种高深的智力游戏,而是取决于他是否实践了自由原则。这种原则是分层次的:

第一层是保持自己的个人自由,即拒绝他人对自己的强制,这在有些情况下(如在文革或原教旨主义的狂热中,独善其身的“沉默的自由”都会变得极难实践)很难做到,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难做到。即使外在环境使你无法摆脱强制,你至少是希望摆脱的。甚至可以说,拒绝他人对己的强制是人之常情,只要不是压力极大,一般人都不希望被强制。这一人之常情正是自由主义思想可以成立的前提。做到这一点便是个“自由人”。愿意做自由人,这是成为自由主义者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指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现在的确有一种趋势,把保持人格独立不随波逐流就称为自由主义者。如陈寅恪就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这一点,便被称为“自由主义史家的典范”。尽管他自认其理念介于“湘乡南皮之间”,而曾国藩(湘乡)、张之洞(南皮)的理念都不能说是自由主义的。的确,自由主义者必然会极力保持自己的自由,但保持自己的自由者未必就是自由主义者。这正如在古希腊罗马除了奴隶之外都是自由民,但并不都是自由主义者一样。人格独立者遍见于古今中外,但自由主义者并不是古今中外皆有,它只是一种近代以来的现象。

自由主义实践的第二层次是尊重他人的自由,即不去强制他人。这相对于第一层次而言已较难做到,因为“人性恶”的低调预设已经假定,人往往易于重视自己的自由而漠视他人的自由,甚至于不希望被支配而希望支配别人也是一种不仅人之常情,在生物界也常能见到的现象。自由人不一定是自由主义者,最简单的原因是因为自由人可能是奴隶主或者想当奴隶主。如果说,尊重自己的自由是权利,那么尊重他人的自由对于自己来说就成了义务。承担义务意味着自律,而这不是很容易做到的,尤其对于已经拥有强制他人的能力(即权力)的人而言。但对于没有这种能力(即没有权力)的人来说,可能就稍微容易些。

做到这第二层次是否就是自由主义者了呢?在已实现的自由秩序中,可以认为是的。一个人既保持了自己的自由又不侵犯他人的自由,这对于维护自由秩序而言已是足够。如果超越这一点,不仅不侵犯他人的自由,而且还要主动去“使他人自由”,有时倒是危险的。因为“使他人自由”即“积极自由”,这在人们已经享有低调自由(即免于强制但仍可能“自愿受奴役”)的条件下往往成为一种关于高调自由的“理想”,而用这种“理想”去律人(不仅仅是自律)就会产生新的强制,即“迫使他人自由”,如上所述,这正是罗兰夫人的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的由来。在这种情况下(即在已有自由秩序的前提下)坚持“消极自由”,反对“积极自由”是完全应该的。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就是“消极自由主义”者。如今在自由主义者中声誉极高的陈寅恪、钱钟书等先生符合这一标准,如果处在今日西方那样的环境中,说他们是自由主义的典范的确不为过。然而,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使他人自由”都等于“迫使他人自由”,强行“解放”“自愿当奴隶者”与主动帮助“被迫当奴隶者”获得解放完全是两回事。强调这点非常重要!因为混淆了这两者,就有可能把自由主义混同于犬儒主义。

前已指出在自由秩序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使他人自由”的确就等于“迫使他人自由”。因为在这种秩序中人们已经有了免于强制的“消极自由”权利,你再要“使他自由”,就只能是针对所谓“自愿当奴隶”而言,也就是要强迫他放弃这种“不好的自愿”而接受你所认为的“自由”。这样“使他自由”就成了“迫使他自由”,自由主义者当然不能认同这种做法。但在还存在着“被迫当奴隶”的非自由状态下,情况便大有不同。因为对被迫为奴者而言使他自由是求之不得的,这里只有解放而没有强制。问题在于:每一个人都只是“各人自扫门前雪”地关心自己的自由,自由(哪怕是最低调的消极自由)能争取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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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晖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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