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实践自由
2008年12月11日 16:05《实践自由》 】 【打印

鲁滨逊一人之独居荒岛,无所谓自由与否。见星期五而为二人焉,使二人互不隶属而路视之,各保其权利不相侵,则“消极自由”在焉。使鲁执刀奴役之,则鲁滨逊主也,星期五奴也,此反自由之奴隶岛也。今鲁滨逊既奴使星期五矣,于此主奴之外而有第三人至,使其人亦喜为主为奴,则固无自由可言。若夫此第三人仅以消极自由自限,自不欲为主奴,而视彼主奴为路人,漠然置之,不思夺鲁滨逊之刃解星期五之厄,则彼甲今日可奴使彼乙矣,安知明日不更奴役此丙哉!是消极自由不可仅得,所谓三个和尚无自由也。若第三人起而与鲁争,是为他人争自由而险将及己。此第三人者,利他主义者也,积极自由者也。无此积极自由,则并消极自由而不存。以此积极自由律人,欲使人皆利他焉,人皆忘我焉,则“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复堕奴役之阱矣。是故此第三人者,必以积极自由律己,而为他人争消极自由也。必以利他利众之心,而为众谋人各自利之权也。

此第三人者,其李公乎。

——《世说新语补》

最容易论证的“主义”:非全称判断的人性预设

前些时候,“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曾成为思想界的热门话题。但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主义”是无须论证的,因为它也许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不需要“说服”(更不要说压服)别人的“主义”,其他“主义”总认为自己是对的,别人是错的,因此总想消灭这些“错的”主义,使别人归服于己。其中极端的,会诉诸“武器的批判”,试图压服别人,温和的,也会诉诸“批判的武器”,试图说服别人。因此任何一种除自由主义以外的主义都要建立庞大的论证工程,以便“以理服人”。除非到了这种主义已破产时,论证已谈不上,就只能“以势压人”了。而自由主义的两个基本信念就是:世界本来就是多元的(事实判断),世界也应该是多元的(价值判断)。因此,自由主义者并不指望建立“自由主义的一统天下”,也不指望“说服”别人,当然更不会去压服别人。

自由主义所需要的唯一“论证”,就是论证不应压服别人(价值判断),也不可能说服别人(事实判断)。前一判断是基于人性“恶”(人的德性有限),压服制度终会导致以恶压善,“善人专制”是靠不住的;后一判断是基于人性“愚”(人的理性有限),“说服”到头来终会导致弄巧成拙,“智者设计”也是靠不住的。但这里要指出:自由主义所谓的性恶、性愚决不是把人都看成坏蛋和傻瓜,更不是“鼓吹自私自利”和愚昧反智。恰恰相反,它不但不是对性善的价值否定,就是在事实判断的意义上,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原理与那种“人对于人是狼”的极端表述也全然不同——道理很简单:人们没有见到狼群中存在市场,更不能设想狼与羊进行交易。

在中外思想史上,倒是极端反自由的某些流派,如中国传统法家才主张人性皆恶:“夫以妻之近及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韩非子》),因而除了“法、术、势”之类厚黑功夫,法家是什么也不信的。不久前在活报剧《格瓦拉》中,编剧安排几个女性“美帝国主义者”高声怪叫“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以显示“西方性恶论”之丑恶。可笑的是这句话偏偏是一句纯粹的中国古代名言,流行于国人尚不知“西学”为何物的时代。而所谓“西方的”性恶论,即使在“人对于人是狼”那样极端的表述中,也只是一种事实设定,而决不至于在价值意义上对“不为己”者作出“天诛地灭”的诅咒。但在我国传统时代,这样的诅咒不仅见于上述社会流行语,而且像韩非这样的经典法家,对那种不怕死不爱钱无私无畏的海瑞式人格也可谓“疾善如仇”了。你听这叫什么话:“若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此谓之无益之臣也,吾所少而去也。”读者读完本文后面几章,就会明白这种“疾善如仇”的“性恶论”实在是专制逻辑之必然。耐人寻味的是:法家思想恰恰是在文革时代那种极端“反自由”的极左氛围中在中国得到空前普及的!

而自由主义的“性恶论”(确切地说是人性局限论)当然不是反对行善、利他,也不是怀疑人有善心或利他之心,说穿了它只不过是基于一个谁都明白的常识——用并不信仰自由主义的毛泽东的话说:“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这才是最难最难的啊!”既然连成天把高调理想挂在嘴边的毛泽东都清楚人一辈子不为恶是最难最难的,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的出发点时当然就只能从人有可能为恶的低调假设着眼,而不能把制度安排建立在圣人永善这“最难最难”实现的高调假设上。所谓“先小人后君子”(这也是绝无“西化”色彩的中华名言)就是这个意思。再高尚的人,他的权力也要受制约,再平庸的人,他的权利也要有保障;政治上的宪政法治,经济上的“自利人”假设等等,都是由此出发的。而“先小人后君子”当然不是否认人可以为君子,更不是怂恿人们去做小人。恰恰相反,“先小人后君子”是为了消灭伪君子、真小人,以便成就更多的真君子——即使镜花缘式的君子国未必能够建成;“先小人后君子”是要消灭那种“使天下人不得自私,不得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黄宗羲语)的“家天下”祸患,而增加“天下为公”的可能——即使这种可能未必能够变成现实。

换言之,人性局限论是立足于公认常识的一种底线设置或曰低调预期,以此为基础的制度安排能够杜绝人性越过底线落入恶的深渊,但这种底线是向上开放的:人们不知道它是否能猛烈推动人性的提升,但至少它决不会妨碍这种提升。

以经济学为例。“自利人”或“经济人理性”预设并不是断定人必定自私而不可能利他(因此不能用某个或许多利他的事例来证伪这种预设),更不是鼓吹人们应当自私自利(因此不能用关于自利心如何可恶之类的价值判断来否定这种预设)。这种预设只是相信没有什么能保证人人无私,也没有什么能保证某个人事事无私,因此制度安排的出发点只能是:你如果无私、利他、行慈善,当然再好不过,假使你出于利己之心,这种安排也可以使你的行为实际上有利于、而不是有害于社会总福利。显然,这样一种安排就是市场经济。

总之,德性有限、理性有限之说是一种底线(或曰局限性)的判断,非全称的判断。它并不否认人类之中有(可能还不少)善者、智者,而只是说人有可能(或无法消除这种可能)为恶为愚。自由主义不否认有耶稣,但否认人人是耶稣,因而耶酥为犹大、为希律王所害之可能无法排除,所以必须有耶稣不为犹大或希律王所害的自由(推而广之,即任何人都必须有别人或人们所不能剥夺的自由)。反过来说,即必须有能够制约希律王权乃至任何人及人群权力的制度安排。

但这类论证说到底,都是一种“低调论证”,它论述的实际上都是些“常识”而不是“理想”。人们可以不满意这些常识(因此不满意仅以这些常识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但却无法否定这些常识——任何最热情的性善性智论者都无法证明天下人皆性善性智,也无法保证某一个人的善与智是无限的,亦即无法保证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犯私心或办傻事,也就是无法否定上述两个“靠不住”。从这点上讲,自由主义与“强制性理想主义”(非强制的或自愿的理想主义不仅不与自由主义相悖,如下文所述,它还是自由主义的要件之一)的分歧其实并非“人性预设”的不同,而是非全称判断与全称判断的不同。

最容易论证的“主义”:除非“秀才遇见兵”

换言之,只要有性恶性愚的例子存在,自由主义就得到了最基本的证明。而“强制的理想主义”则需要所有人都性善性智(或某人在一切场合都性善性智),才能得到证明。一万个雷锋叔叔的存在远不足以证明“强制的理想主义”是有理由的,但一个王宝森的存在就足以证明自由主义有充分的理由。自由主义者不会去禁止“公有制”(它只禁止强制性地“化私为公”,对于成员志愿结合形成的、不侵犯他人权利的“自由人公社”,自由主义者是乐观其成的,尽管多数——并非全部——自由主义者对此不抱希望),因此他实际上无须证明“私有制优越于公有制”,也不会被诸如南街村(假定它确如宣传的那样美妙)之类的事例所驳倒。然而“强制的理想主义”是要禁止私有制的,因此它必须证明“公有制优越于私有制”,而一个自由企业成功之例就会对它构成挑战。这是因为这两种“主义”的分歧实际上并非“公有”好还是“私有”好,而是自愿好还是强制好。

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的确是无须论证的:如果你允许每个人自由选择分开“单干”或者联合为“公有”,那还有什么必要争论“公有与私有孰优”?让人们自择其宜可也。而如果不允许选择,争论“公有与私有孰优”又有什么意义?没有选择,何言孰优!经济之外的领域同样是这个道理:如果一个“反自由主义者”同意与自由主义者进行自由辩论,那他事实上已经承认“自由优先于主义”,即自由主义无须论证已经胜了。如果他不许争论,而是干脆把自由主义者抓起来,那就是“秀才遇见兵”,争论又有什么用呢?

总之,自由主义的宽容与低调使其具有与常识的亲和性,因而具有极大的论证优势。哪怕最极端的自由主义者也不会反对、而且会敬重慈善者和利他行为,然而极端的“强制理想主义”却会“狠斗私字一闪念”。哪怕最极端的自由主义也不会禁止每个成员自愿组成的“南街村”,正如现实中最“自由主义”的美国从来不乏“公社”实验一样。但“强制理想主义”却常常消灭一切民间经济行为,正如改革前我们亲身体验的那样。从学理上讲,自由主义承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它所要求的只是给“公说”和“婆说”同等的表述权利,而这其实并不需要以驳倒“公理”或“婆理”为条件。而其他主义(不只是“强制的理想主义”)本身就是一种“公理”或者“婆理”,它们的成立是要以驳倒对方为条件的。换句话说,自由主义的实质其实是“自由优先于主义”,它超越于所有的“主义”之争,或者说它是所有“主义”之争得以进行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其他主义的成功并不能证明自由主义的失败,而自由主义的失败却意味着其他主义要么不能成功,要么也将是一种“邪恶的成功”。

正是由于它的上述性质,自由主义不像某些设计完美的理想理论须对其理想进行严密的“结构合理性论证”与“过程---目标可行性论证”,这使它完全可以只依靠最普通的经验常识。说得通俗些:不读《资本论》,成不了马克思主义者。但不读哈耶克的书,完全可以成为自由主义者。

也正是由于它的上述性质,尤其在非自由状态下,自由主义,或者更确切地说,“自由优先于主义”,实际上是除御用文人之外的一切“主义者”的共同希望。在其他文章中我谈到过“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谈到过“社会主义者爱美国”现象,说的都是这个道理。在发达国家历史上,“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甚至自由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左派之争,都是在自由秩序实现后,即在上述共同底线的价值基础之上,才有实际意义的。在英国传统的两党政治中,自由主义者即辉格党人曾长期属于“左派”,直到20世纪初这一位置才为工党所取代。而象迪斯累利那样代表传统特权阶层的右派托利党人却鼓吹“父权制社会主义”,而为左派工会运动(后来的工党)与辉格党人所共同反对。在沙皇俄国,普列汉诺夫曾声言“俄国人分裂成了两个阶级: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的个人”。列宁曾痛斥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观点”。那时的社会民主派向往自由竞争的民主国家即“美国式道路”而仇视具有俾斯麦式社会保障制度的专制国家即“普鲁士道路”;而自由主义派宁可从积极自由的角度自称“合法马克思主义者”,也要反对托利党式的(而非伯克式的)保守主义。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说,这两家实际上是“分开走,一起打”的。

如今一些所谓“新左派”喜欢指责当年的马克思主义者为自由秩序而奋斗是落入了“科学主义”的陷阱,中了“进化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规律论”的毒。的确,那时的人们有把自由秩序当作“客观规律”中一个“必经阶段”的想法,但他们争取自由决不是仅仅基于“客观规律”的历史主义考虑。普列汉诺夫曾指出沙俄的“公社”比英国的私营工厂剥削更残酷,列宁曾指出在西方的议会中工农代表可以“在全体人民面前自由地讲话”,“谁也不敢禁止人民代表讲这种话,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而沙皇制度下就做不到。这完全讲的是经验常识,并没有什么“不可避免的恶”、“历史进步的代价”之类理性主义的语调。哪怕是“抽象的自由”、“形式的平等”和“虚伪的民主”,也比连这样的自由平等民主都没有要强得多。这难道要学过什么“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规律”之类高深理论才能判断出来?不讲“客观规律”难道就做不出这样的价值判断?在没有自由的状态下追求自由,本是人之常情,人之常理,人之常识。至于有了这样的自由而犹不满足,还要追求更高的理想,那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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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晖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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