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身:“杀智障者骗钱案”隐藏着怎样的现实?
2009年12月28日 08:08西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盲井的悲剧是人性的悲剧

作者:付瑞生

12月27日,《楚天都市报》报道,2007年以来,自福建某煤矿首次发现矿工杀害智障者伪造矿难敲诈案后,案发地很快向辽宁、云南、湖北等9省蔓延,发案近20起,死亡近20人,大量的涉案人员均指向雷波县。目前案情已惊动公安部。

本来以为艺术高于生活,这与柏林电影节银熊奖电影《盲井》如出一辙的新闻,让我们看到生活远比艺术更现实、更残酷。

也是在昨天,新华社发布消息,新出炉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无论智障还是民工,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可惜的是,生命的尊严常常被践踏。在弥漫着戾气的盲井里,法律之光并不能投射到每个人的心底。矿难一发,矿主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急于隐瞒真相,以私了逃避责任;另一方,无论是受害者或者是敲诈者,大多也只想多拿几个钱了事,并不想走漫漫法律之途。如此双赢心态,正是“杀人敲诈案”得以生存的空间。

杀正常人不可行,于是弱势的残障人成为盲井下的猎物,也成为法律无奈、人性沦陷的献祭品。

死一个人,对黑心矿主来说司空见惯;死一个残障者,对敲诈者来说心安理得。对双方来说,生命就像蝼蚁,社会发展遵循的是丛林法则,矿工不付出鲜血和生命,哪有煤炭GDP和矿主的暴富,在个人的巨大经济利益面前,法律、道德和人性都是可以被轻易践踏的对象。

现代法律一直力图重写《启示录》,召唤我们相信法律和信仰的和谐统一。可是事与愿违。想通过禁止性条文调整社会关系的“实在法”,有时候不实在。在古代“自然法”中,人是自然的生物,靠信仰相互维系。如今,现代人和道德、人性的矛盾却越来来越尖锐。

即使在原始时代,再有权力的皇帝最终也要敬畏上天的力量,害怕因果报应。杀智障者敲诈矿主,敲诈者和黑心矿主却都是“无信仰者无畏”。化解这种同类的残忍,已经超出单纯立法可以校正的底线,可能要等到法律和信仰在人心中重新获得平衡的那一天。

法律在天上,可是对深埋在地下的人性,它也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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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耕身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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