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坛宪法草案》与民初宪政选择的失败
2009年04月23日 15:40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已有评论0

关于立法机关行使解释权的危害,1803年首创司法审查权先例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有过精彩的论述。这位著名的大法官认为:“立法权力受到规定与限制;且因宪法是成文的,这些限制不得被混淆与遗忘。假若这些限制可在任何时刻,被其意欲约束的权力所超越,那还有何目的去限制这些权力?又有何目的去把这些限制付诸文字?假若那些限制不能约束它们施加的对象,假若法律所禁止的和法律所允许的都具有同样的强制效力,那么具备有限与无限权力的政府就丧失了区别。无可争辩,若非宪法控制任何与之相悖的法律,即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寻常法律以变更宪法。”9

一般宪政民主国家都是将宪法解释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力,让司法机关行使。宪政的目的是要控制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利益。这里的政府并不是我们一般所指的行政部门,而是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权力分支机构。合理地限制行政权力是必须的,这对一个二千多年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来说,其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个合适的宪政制度必须符合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否则一切制度变革都无从谈起。

二、“弱势总统”权力的理想规划

总统主要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解散国会权、紧急命令权、军事权、外交权、法律公布权、戒严权、赦免权等9种权力。与法国“虚位元首”总统的权力相比较,其中有5项重要权力明显被缩小。从理论上分析,这是立法权力侵入行政领域,压缩行政权力的结果。

第一是行政立法权。法国第三共和国总统除了提出法律案以及复议权外,还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而且考虑到当时保皇派的政治实力,宪法中还特别规定:“在由1873年11月20日法律授权的麦克马洪元帅的执政时期,只有共和国总统有权建议修改宪法。”10但是《天坛宪法草案》中宪法的修正权只是属于国会两院组织的宪法会议,总统没有提出修正宪法案的权力。即使与《临时约法》相比较,行政权力也是明显的缩小,《临时约法》曾规定总统与参议院都有权提出修正约法案。11难怪袁世凯忿忿不平地说:“而宪法之提案修正及解释,统纳入国会权力范围之中。行政机关无复裁量之余地。”12此外草案还取消了原来《临时约法》中总统有制定官制官规的权力。

第二是人事任免权。按照法国责任内阁制度的规定,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并不需要议会的批准。但是《天坛宪法草案》却要求“国务总理之任命,须得众议院之同意。国务总理在国会闭会期内出缺时,总统经国会委员会之同意,得为总理之任命。”而且国务员受到国会不信任决议时,大总统必须免其职。在人事任免上赋予国会同意权的做法,其实是仿照总统制国家美国的有关同意权规定,并不符合责任内阁制度的原则。在同样实行责任内阁制的英国,就没有这种规定。

遗憾的是这个常识性的问题却成为袁世凯与国会在制宪问题上最重要的冲突与分歧。1913年10月16日,袁在增修约法咨询文中就提到取消参议院对国务员及外交大使的同意权,而改为“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袁还振振有词地说:“查国务员同意权不容于内阁制之国,惟总统制美国始有此规定”13。如果严格遵循责任内阁制度,这一条本不应该成为国会与政府争执的焦点。不仅袁的政治顾问、美国政治学者古德诺对国会同意权持否定的看法,而且张东荪也认为同意权的设立“揆诸法理,殊为矛盾。按之事实,亦有画蛇添足之讥也。”张强调所谓借助这种方式建立责任内阁制度是不可取的,最后只能造成“国会与总统,永相轧轹而已。临时政府之试验,皆可指证也。”14

第三是紧急命令权。有学者认为这种权力的规定扩大了总统的权力。15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就法国而言,依据1975年国会通过的法律,在某些特殊情况或急迫形势下,如一时无法召集议会,政府可以在合乎立法范畴的基础上,发布紧急条例。但是这些法令要在议会的下一次集会上得到默示或明示批准。16同样地,民国总统在行使紧急命令权时,所受到的限制还要高于法国的规定。草案第55条称:“大总统为维持公共安全,或防御非常灾患,时机紧急,不能碟集国会时,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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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 泉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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