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崇焕“斩帅”合理性辨析
2008年10月28日 14:35凤凰历史专稿 】 【打印

问题在于,"参劾明知之而无可奈何"否构成袁崇焕自行斩帅的正当性基础?

我们换个说法,某甲控告某乙谋杀,法庭经过审理判决某乙罪名不成立。是否代表自诩更为了解事实的某丙自己去处决某丙是正当的?事实如此昭然,实在不容旁人为某丙做过多的开脱。

我们不妨更进一步的考虑一下,即便事后有更多的证据表明某乙确实犯有谋杀的事实,是否代表某丙先前自行谋杀某乙就是正当的?

毛文龙是否应该受到惩处,是应该由组织基于证据和组织状况来做出决策,还是应该由袁崇焕基于自己的个人判断和他自己所面临的局势来做出决策?这个问题无论是大明律还是朝廷都有明确的答案。依据个人的意志,违背组织的决策--对于这样的行为,作为一个以忠诚自许的重要大臣,袁崇焕是没有立场去强调自己的正当性的。他在自己的题本中写道:"谨据实奏闻席藁待诛惟皇上斧钺之天下是非之",显然表示他本人也并不认为他所作的"自行统一事权"的努力具有足够的站得住脚的正当性。

除了袁崇焕认为毛文龙不受节制,他不得不采取行动以求保障"平辽"全局之外,袁崇焕认为毛文龙罪行昭著也是他谋杀毛文龙的正当性来源。意即他杀毛文龙,实为无可奈何之下的"为民除害"。这一点在袁的题本中篇幅不小,袁写道:"随地访察逢人质问而文龙之恶高积於山向所传闻不及什一也"。

问题在于,通观袁崇焕题本全文,全无一点实在证据。甚至连打算提供确凿证据以备朝廷查询对质的词句都没有。所述林林总总,不过是对罪状的描述。这些罪状成立的逻辑基础,找遍全文也不过仅有袁崇焕本人的所谓"访察"。而他的"访察"既无交代具体的时间地点内容,也无任何具体的情节描述,又未提供任何在场的、可提供证明担保的第三者。连是否真的有过这个"访察"行为都有极大疑问,更谈不到去检查这个"访察"的客观性了。

即便是在古代,原告方自己的访察也是不能当作判决的充分依据的。这一点并非只在明朝的中国已然,放眼四海列国,只要稍微讲求逻辑、稍有"公正"概念的社会皆然。这种完全没有具体内容的、无法向在场的客观第三人查证的、个人性的"访察"作为司法依据实际上全无价值。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只要不事先设定袁崇焕是拥有绝对信用的特殊人,就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实际上袁崇焕没能建立任何有效的毛文龙有罪的证据链。因此所谓的"为民除害",对于客观的第三者而言,不过是袁崇焕自己所声言的一种子虚乌有的东西。--首先毛文龙的罪名你就没有给出证据证实,仅靠一句"我亲耳听说是如此",你如何说服别人确信你是在"为民除害"?我们能意识到这一点,同为这一待罪折读者的明朝君臣也不可能全无知觉。实际上,袁崇焕声称自己是"为民除害",却又拿不出什么实在的证据,用所谓的"访察"来敷衍。--与其说强调了自己的正当性,倒不如说欲盖弥彰的越发揭示了他擅杀夺权的行为本质。

袁崇焕在题本中又提到,"九卿诸臣无不以此(毛文龙)为虑""辅臣钱龙锡为此一事低回过臣寓私商"。意即他不过代行了群臣久欲为之的既定策略。

问题是就算是他重点提及的大学士钱龙锡也矢口否认曾与袁崇焕合谋杀毛文龙。袁崇焕被下狱之后,御史翻出这段话头弹劾钱龙锡,钱龙锡自辩道:"崇煥云恢復當從東江做起文龍可用則用之不可用則處之亦不難語出崇煥口不過一時對荅之詞臣亦未常相應……乞皇上取崇煥原疏閱之此為崇煥語臣乎為臣語崇煥乎奈何以崇煥誇詡自負之詞而輒坐臣以朋謀之罪也"。钱龙锡词句明白的指称袁崇焕是单方面打算处置毛文龙,自己不过是正常询问,并未与谋。作为后人而言,至少对袁崇焕所说的"群臣有处置毛文龙的共识"这一点要打个问号。--至少袁崇焕自己找的证人钱龙锡是不承认的。

即便我们认定钱龙锡是见风转舵翻脸不认帐,相信当时确有相当部分的大臣有处置毛文龙的共识,我们也可以客观的考虑一下,这种没经过正式朝议定论的所谓"群臣共识"是否可以为袁崇焕的斩帅增添正当性和合法性?

袁崇焕在题本中又提到:"於是乎设文臣以监之……又严海禁以窘之……改贡道於宁远者欲藉此为间皆所以图文龙也赖皇上大纵神武一一许臣。"不难看出袁崇焕的语言逻辑--我这种种措施都是针对毛文龙的,皇帝既然一一批准,显然意味着皇帝是许可我处置毛文龙的。

问题是,袁崇焕自己所揣测的皇帝意见,是否可以视同皇帝的正式意见?这种自行揣测出来的意见是否可以为袁崇焕斩帅提供正当的依据?答案不言自明。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作者: 剑如秋水之寒   编辑: 刘嵩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