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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规定了法定刑不再实行反坐
《中华民国刑法》第168条规定:在法庭上和检察官面前作伪证或虚假鉴定、翻译的,如果与案情有重要关系,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清末民国时期的伪证罪不再实行反坐,而是规定了法定刑。而且,犯罪主体中增加了鉴定人。
与此前的伪证罪相比,这一时期不再采取伪证反坐的量刑标准,而是规定了法定刑。而且,犯罪主体上也有所扩大,增加了鉴定人这一伪证罪新主体。
现行法律
民事诉讼作伪证不作犯罪来处理
我国现行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情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中的记录人也被纳入了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中。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是刑事诉讼,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提供虚假证言、鉴定、翻译的,不作犯罪处理。
在古代,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历朝法律均确立了“亲亲得相容隐”的原则。也就是说,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作伪证的,不构成犯罪。现行法律否定了这一原则,任何人作伪证,都要受到法律追究。
案例链接
古代亲亲相隐不为罪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轰动一时的高莺莺案中,高莺莺的父母即是因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
2002年3月15日,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在宾馆身亡。法医尸检后得出结论:高莺莺系坠楼自杀身亡。高莺莺的父母奔走上访。该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查。
2006年7月,高莺莺父母掌握的关键证据———沾有精斑的高莺莺内裤经公安机关鉴定:精斑为其父高天虎所有。7月23日,高莺莺父母被襄樊市公安机关以涉嫌伪证罪刑事拘留。
姑且不论该案的真相如何,放在封建社会,从维护宗法伦理的法律原则出发,即便高莺莺父母确系作伪证,考虑到其因女儿离奇死亡而报复心切,也可能会判处无罪或者从轻处罚。但在今天,高莺莺父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陈国强
编辑: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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