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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一次民主立法的实践
2007年03月16日 09:09投票数: 顶一下  【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经历十三年的起草和七次审议,终于提交中国人大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从多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此一进程已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一次民主立法实践,对今后立法的更加民主化,乃至民主进程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事实上,《物权法》之争已超出了法律技术层面,算得上是中国真正意义上的一次民主立法实践,它符合民主的特质:“我可以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尊重你说话的权利。”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立法现在,虽然对于前几天公布的七审稿进行了六十余处修改,但来自全国各行业,代表各阶层利益群体的人大代表们仍在认真审议《物权法》草案,仔细审视这部对中国具有划时代意义,而又引起巨大争论的法律。

这部法律对他们来说并不陌生,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他们已经仔细地看过了很多遍,提出过许多建议,甚至吸纳了反对意见进行了七次修订。

马上就要进行表决了,但对这部法律反对,建议修改的声音仍然那麽大,各方的修改意见仍然通过各种渠道源源不断地传递上来。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知名律师许志永指出,回顾这次《物权法》立法过程,算得上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立法,它集中反映了过去数年中国民主改革的成效。

“民主的进程通常是在意外的不同利益的博弈中开始的,《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出现的“意外”——立法徵集意见时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等联署阻拦,使执政党高层不得不诉诸舆论、民主党派以及人大代表的支持,于是,不同利益展开了各自的表达、博弈,立法无形中朝着民主立法的进程迈进。”

许志永表示,如果《物权法》立法过程没有出现遭到联署反对这个“意外”,根据过去的经验,可以预见《物权法》的开门立法之后是这样一个程序:徵集意见、交给相关部门专业人士讨论、讨论结果报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意见作出修改,最后提交全国人大代表表决通过。

许志永说,这种所谓的开门立法只是停留在徵集意见的层次,无异于“开门纳谏”,离民主立法相距甚远。开门纳谏层次有所突破中国的特殊国情是,立法时,徵求意见的主体不是立法代表——人大代表,而是立法机关,说得更确切点,其实是立法机关的一些领导。虽然最后表决的是立法代表,但立法代表往往容易听从领导的意见,所以立法通常实际上是领导立法。

“所以在我国,徵求意见式的开门立法离真正的民主立法还有很大距离,立法只是停留在“开门纳谏”的层次,立法代表表决时仍然听从于领导,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立法还有很大的差距。”

这次的《物权法》立法从一开始也按照一贯的程序顺利推行:开门徵集意见徵求到了上万建议,基本上都是关于具体法律条款的,主要集中在与其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相关的领域。

当时的现实表明,《物权法(草案)》和其他已出台的法律一样,正按照既定的立法路线顺利推进,但就在《物权法(草案)》四审稿通过后,一个“意外”出现了,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巩献田通过网络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公开对《物权法(草案)》四审稿提出质疑,意见直指《物权法》的根本合法性问题。

他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巩献田的公开信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也立即引起了官方的重视,在他的公开信发表半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副主任王胜明等四人约见巩献田,向他介绍了《物权法》起草的基本情况,答覆将把他的意见上报有关人士。

之后,《物权法(草案)》没有在二○○五年十二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二○○六年三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平衡各方利益体现民主许志永指出,《物权法(草案)》之所以被搁置,是社会各种意见博弈的结果,面对反对意见,《物权法》不得不暂缓付诸人大表决,根据反对者的疑虑,进行修订,同时,通过舆论和人大代表再次徵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物权法》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条款,并在审议前几个月提前把草案发给人大代表,提前研读、讨论,进一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到今年,《物权法(草案)》终于提交人大会议进行审议时,在过去的两年里,草案又进行了三次修订,其中最大的修改就是对国有财产,以及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方面,这正是反对者质疑的重点内容。

许志永说,因此,当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公布后,人们发出了《物权法(草案)》比较平和的慨叹。

不过,这恰恰是民主进步的表现:民主的特质就是各种利益进行博弈、平衡、妥协,最终通过一个广泛采纳各方建议,保护各方利益的方案。

   编辑: z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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