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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向社会领域倾斜 约束公权力成应有之义
2007年03月16日 16:59投票数: 顶一下  【

中新网3月16日电 据《瞭望》报道,“目前来看,比较缺的一是民法典,一是社会领域的立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表示。

民法典中有两个重要法律,首先是物权法,今天已经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获得通过;其次为侵权责任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根据此前不久公布的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集中力量,确保提请审议或通过20件法律案,包括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现行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循环经济法、就业促进法等一批新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以上20件立法项目,争取在2007年审议通过10~15件,总体上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将如期实现。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于安称,这一立法计划与此前相较,体现出比较明显的调整思路,即从以经济领域立法为重心到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是典型代表。

向社会领域“倾斜”的调整有其大背景。去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六中全会对人大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适应社会事业优先发展的需要,确保本届立法目标。

他还认为,过去经济的发展也为加强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

从“法治固有的核心含义是保障私权、规范公权”观点出发,王利明认为,完善行政立法,约束公共权力,也是法制进程下一步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行政立法相关,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曾在接受《了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强调,迫切需要行政程序法这样一部行政法方面的基本法律。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多有呼吁。

专家认为,社会法之于经济法,私法之于公法,程序法之于实体法的不平衡,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正逐步得到解决。

中央党校政法部卓泽渊教授认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即有良法可依,除实质意义上的适应社会发展,还应包括技术意义上的表述科学完善,价值意义上的符合公平正义。(来源:中国新闻网   汤耀国)

   编辑: z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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