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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立法民主 完善司法解释
2007年03月14日 09:39投票数: 顶一下  【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提交给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未来最高法院在出台重要司法解释之前,将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

中国属大陆法系国家,从原则上说,立法权专属于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机构,主要是人大及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能则是严格地适用这些法律。但事实上,因为立法者永远都不可能是全能的,不可能预知未来,因而,法律全书不可能覆盖人间全部法律关系。更何况,中国社会正处于迅速变革中,而诸多领域的法律要么存在空白,要么迅速落后于现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机关制定一定范围内的法律规则,实有必要,“司法解释”由此应运而生。

“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或针对下级法院的请示,或者抽象地针对成文法中含糊、矛盾、过时等现象,以“解释”、“规定”和“批复”三种形式,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从司法解释的实践看,这些司法解释实质等于立法。这种立法活动对于法律之合理化,对于法律与时俱进,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来,在《个人所得税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及专业意见。看起来,这样的立法民主已经成为立法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在制定一些规章的时候,比如,废除收容遣送条例,也吸纳了民众的意见。那么,作为另一种立法形态的司法解释,也应当与此一直,尽可能地民主化,向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毕竟,获得最广泛的认同,乃是法律发挥效力的关键。

其实,除重视这一民主程序之外,似乎也可以有效地利用司法实践中所固有的另一种民主程序。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制定法律规则,本身具有其他立法部门所不具有的一种优势,那就是,它可以较为充分地考虑到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所遇到的问题之细节,也可以参考律师对相关规则的理解,及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的思考。也就是说,相关法律规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经过了司法相关各方的检验,从而融入司法理性。

这是一种形式的民主,司法体系内部的民主。

目前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似乎并未充分利用自己的这一优势,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探索,及这种探索中所积累的法律人共同体的集体智慧,也应该得到足够重视。

因此,最高法院要强化其制定法律规则的民主,建议还应当重视在规则所涉及案件的司法过程中,法律人共同体通过法庭辩论及判决书而表达出来的意见。如果这种意见也能够被充分考虑,则所制定的规则可能既合乎法律的内在理性,同时也能关照现实的需要。在此之外,结合公众及有关部门意见,所制定的法律规则自然可更为健全。

如何将法律人共同体的实践智慧融入法律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这恐怕是司法改革应当慎重考虑的一个问题。为此,最高法院似可考虑改变其解释法律的方式,即适当减少抽象的“司法解释”,转而主要采取发布权威的指导性判例的方式,以案件的方式阐述、澄清、解释、补充法律规则。这可以减少人们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误读,同时又能使法律规则具有最大程度的司法理性,并与人大的立法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理性化。来源:新京报

   编辑: z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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