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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与机要费起诉书凭得是一杆称吗?
2007年02月15日 10:40投票数: 顶一下  【

台湾“高检署”查黑中心以贪污罪嫌起诉马英九,与去年秋天为“国务机要费”案起诉吴淑珍,虽然办案成员并不完全相同,但都有陈瑞仁检察官的身影在内。半年之内,连办两桩撼动岛内政坛的大案,直指“朝野”核心政治人物,一再重写了司法纪录,外观上,检调办案不问蓝绿;实质上,同样的检方,办案的标准“我心如秤”吗?社会自有公评,我们也深有感受。

还记得“国务机要费”案的起诉书吗?那可是曾经赢得赞美好评的一份文件,当时人们对于检方敢于侦办吴淑珍,不仅觉得意外,英雄观感也油然而生,起诉书中就“国务机要费”中陈水扁无需单据报销的部分,睁眼闭眼放过,人们也不以为意,毕竟敢于“抓鼠”,已是“好猫”。起诉当日,陈瑞仁检察官接受媒体访问,轻描淡写,如释重负,淡淡的哀愁,写在眉宇之间,谁都知道,心中挺绿却是六亲不认,当真不是滋味。观者谁不动容?谁不肃然起敬?我们也不吝情地给予了掌声。

曾几何时,另一阵营的马“天王”也遭他起诉,这回不但追究搜集发票报销部分伪造文书的罪责,对于“特别费”中无需单据报销的部分,却扳起面孔,用诛心的态度严格追究贪污的责任,还要安上以“诈术”取财的罪名。相较于“国务机要费”案中的委婉含蓄,这回是不是下手唯恐不重呢?同样是起诉之日接受媒体采访,这回是不是显得一派轻松?自承只有“证据的不公”,没有“办案的不公”,形容被告是“骑了赃车,没换车牌”,揶揄之情,溢于言表,看在旁观者眼中,自是另一番体会。既然明知确有“证据的不公”,还不掩藏态度的不公;各打五十大板,下手轻重却有明显的不同,硬是将性质上并不相同的“国务机要费”案与“特别费”案办得似乎不分轩轾,这难道不是“办案的不公”?

全台六千有余的政务官,从绿营的“四大天王”到司法首长都有的“特别费”支领问题,只是因为提告者在先,就要单独快马加鞭地起诉马英九,却以人手不足为由延后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这样说法能够赢得社会的采信还是尊敬?明知证据不公、制度不够合理,却还要指责误蹈制度陷阱的人其心可诛,说得轻一些,这是不是近似酷吏的法匠作风?说得重一些,这是不是司法不仁,想要炫耀手中的权柄,逞一逞权力的威风?

将“特别费”案的起诉标准画在这里,一方面因着简陋的“特别费”制度布下了严密的究责网罗,另一方面也拿着被告自认是公款或是私款的主观说词做为诛心的尺度,办案的检方于是悄悄地让自己站上了起诉与否、起诉到哪里,全然存乎一心的位置,心证所至,绝对自由。而方才积存的浅浅司法公正信用,一夕之间,竟已挥霍殆尽!?原来中立公正的热度,也只能维持五分钟!?

而衬托检方起诉“特别费”案的背景,则是“国务机要费”案中本被起诉的陈水扁,大言不惭地请求“大法官”解释台湾“宪法”,一方面说是自己已被当做共犯处理,“刑事豁免权”受到侵犯,一方面还要“大法官”为他撑大“豁免保护伞”,让他的眷属也可以享受特权。马英九没有忘记若被起诉就辞去党魁的承诺,陈水扁则忙着拉扯“大法官”阻挡法院审判吴淑珍,避免一审判决有罪就该下台的应允兑现。陈水扁忘了,“国务机要费”案他如果真是已被起诉的共同正犯是比照马英九的标准,他是不是早该辞职下台了?现在马英九辞职成真;陈水扁却还可涎脸说是自己已被起诉,指责司法“违宪”侵犯他的尊严。台湾人因为检察官起诉马英九而又一次看到了政治品格的高下差距,该不该感谢陈瑞仁的铁面无私?

我们读了“特别费”案语气尖刻严峻的起诉书,并不感觉其中具有如何的说服力;这与“国务机要费”案起诉书的娓娓温和,迥然不同。也就不会因为社会对之产生截然不同的舆情反应,感觉意外。而最令人萦怀难去的,倒不只是马英九是否遭受了匹夫无罪、怀璧其罪的委屈,而是司法正义似乎不旋踵就在铺天盖地的政治喧嚣中,失去了自我;让人看出台湾法治的公平,是如何的难得,也是如何的脆弱,任凭丑陋的政治嘴脸,张牙舞爪地嘲笑司法中人如何轻易地为人所利用。

   编辑: x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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