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联邦主义与国家主义
2008年11月01日 15:28 】 【打印

第二次世界大战又使美国恢复了部分自信,使美国人能够自豪地显示其强大的工业和科技。但随着冷战的到来和美国坚持只有美国和苏联是“世界的领导者”这一观点而带来了理想的进一步破灭。“其它国家必须接受两个‘超级大国’之一的领导”这一过分简单的观点,反映了美国对除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自己的强烈的民族主义缺乏认识。它阻碍着美国了解其它国家,尤其是那些被称为是发展中的国家,要求政治独立,不受强权干涉的愿望:这些理解上的失误很大程度导致了美国在东南亚的悲剧性发展,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过分夸大国家主义,致使许多美国领导人错误地理解世界其它地方的形势。例如,中东及中美洲当前的形势,部分是由于美国政策制定者的误解造成的。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

焦点透视:美国联邦体制下的州

《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宪法未规定授予美国的权力,也不禁止州政府行使,分别属于州或人民。〞该规定的措辞很清楚,但却成了纷争之源。早在1819年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一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就在书面的决定中强调了国家的最高权威性。马歇尔写道,第10条修正案仅仅“表达”了授予国家政府权力,所以,从整个宪法的含义来考虑确定哪些权力的授予是暗指的这一问题是有必要的。

然而,在此之后。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罗杰.B.唐尼(RogerB.Taney)的领导下,提出了“双重联邦主义”的理论,认为每一级政府在各自的范围内享有主权。从1890年至1937年,最高法院运用这一理论否决了那些被认为是干涉州权的联邦立法。然而,在1941年。最高法院又一次改变了方向,出现了一系列支持联邦法律干预州及地方权力的判例,美国诉达比(UnitedStatesv.Darby)一案是最典型的例子。在这个判例中,哈兰.费斯克.斯通(HarlanFiskeStone)大法官(后来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做出判决,认定公平劳动标准法符合《宪法》,并指出,第10条修正案“不言而喻地说明,所有未交出的权力归联邦所有”。

这种状况持续到1976年,直至最高法院在全国城市联盟诉乌瑟里(NationalLeagueofCitiesv.Usery)一案中以5比4的票数做出裁决,重新确立了第10条修正案的内容。在裁决中,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Rehnquist)大法官代表多数派的意见,坚持认为第10条修正案保护“州的主权”的核心不受联邦政府的侵犯,因而据此发布了公平劳动标准修正案,裁定要求各州遵守联邦制定的关于最低工资及工时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这是40年来最高法院首次在州际间商务活动中否决国会的立法权威。

正如可以预想到的,下级法院也根据第10条修正案做出了一系列否定联邦法律的裁决,而许多裁决被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个又一个对联邦权威的异议。1983年3月,最高法院明确宣布,将第10条修正案恢复至全国城市联盟一案判决之前的状态。1983年对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诉怀俄明州(EqualEmploymentOpportunityCommissionv.Wyoming)一案的裁决虽未正式推翻1976年的裁决,但它的影响力之大,实际已达到了这个效果。这个问题是关于联邦政府有权实施法律,要求州政府及地方政府遵守《禁止就业中年龄歧视法》的规定,予雇员以保护。1985年,大法官们最终纠正了混乱的局面。加西亚诉圣安东尼奥运输局(Garciav.SanAntonioTransitAuthority)一案的裁决推翻了全国城市联盟诉乌瑟里一案的裁决,要求州及地方政府遵守联邦制定的最低工资及工时的法律。

代表多数派意见的威廉.布里南(WilliamBrennan)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1976年的裁决并不是想“建立一个神怪的州的自治王国”,而只是要保护各州免于“联邦插手所可能造成的对各州分离的、独立存在的威胁”。最高法院并未解释为什么要求州遵守联邦最低工资及工时法律就是威胁,而是要求他们遵守联邦制定的年龄歧视标准就不是威胁。

因此,对第10条修正案解释的历史变化不仅反映宪法的复杂性,而且反映出持续的、细微的变化对维持联邦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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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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