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联邦主义与国家主义
2008年11月01日 15:28 】 【打印

联邦制联盟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在确立美国联邦制度的框架时,就已设计出构成整个美国政治发展结构的计划,这个计划已被其它国家广泛模仿。一切都只是设想,他们不清楚新制度将向何处发展,也没有先例可循,他们只得去创新。怎样才能创造出一个将由13个独立的、各自为政的州组成的真正的国家,而又避免产生恐惧和猜忌呢?联邦主义就是他们的答案。

很显然,必须有按地域划分权力的形式。追溯到英国王室颁布的殖民地宪章,州是有各自独立的政治和历史的实体,无论是历史环境还是公民意愿,都不允许发展成一种单一的政府。在如英国和法国的单一制政府中,中央政府对全国享有权威,不受下属地区的干扰(下属地区也被称为州、省、行政区、专区,或共和国)。实际上也存在某种形式的下属地区,但它们基本上是中央政府的代表。另一方面,当时仅存的邦联形式,也不是一种令人满意的形式。邦联仅仅是近乎独立的个体之间的联合,而不是我们今天意义上的国家。真正的权力还在下属地区。中央政权,如果有的话,也很软弱,对下属地区的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

因为当时存在的唯一选择──欧洲模式──显得不切实际,创业者们不得不创立一种新的模式,他们希望把一元化的充满活力的中央政府与强有力的下属地区邦联起来。他们的易洛魁邻居具有一个“强有力的联盟体制,由自治的单位组成五国”,这也极有助于美国的联邦主义的形成。正如我们提到过的,诸如福兰克林和杰弗逊一类人很熟悉易洛魁人的体制。新的形式定名为“联邦主义”,给以前用过的,与“邦联”同义的词赋予了新的意思。联邦主义的实施意味着从此以后,人民不仅仅按邦联条款所规定的那样,要受州政府的制约,也不仅仅如英国那样受中央政府的制约,而是要受州和国家两个“主权”政府的特殊管辖。美国联邦制度保留了势力强大的各州,国家政府不能废除它们的权力,同时也为国家政府增加了州政府不得干预的权力。每一级政府对每一个公民拥有直接的权威,可以征税及施以处罚。图4.1对比了联邦制政府与单一制和邦联制的区别。


《美国宪法》是美国所有政府权威的源泉。《宪法》分别规定了国家及州政府的权力。如图4.2所示《宪法》将某些权力特别授予国家政府,其中包括执行国家职能的权力,如发行钱币、宣战、调整州际间及对外贸易、执行对外政策。《宪法》授予国家政府的其它权力,诸如征税权,是重合管辖权,即国家和州政府都可以行使这些权力。《宪法》规定国家政府不能行使某些权力,州政府不能行使的权力以及两者都不能行使的权力。《宪法》没有列举州政府的权力。这些被认为是“保留权力”,根据《宪法》修正案第10条,未授予国家政府的权力而或又未禁止各州政府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州宪法在《美国宪法》的框架内将权力授予州政府,并调整权力的实施。每个州的法律必须与本州岛岛宪法保持一致,而所有各州的宪法都必须与《美国宪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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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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