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察官进京抓央视女记者恐怕是这些天最热的新闻了,评论也多得很,但老实说,很多都未必到位。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事实不清,早早把此案定位为媒体声张正义,检察院打击报复还言之过早。俺也是媒体人,对这个行业多少知道一点,不妨胡乱说说。以下所言,纯属猜想。如有不符,概不负责。
首先,女记者是否无辜?
俺的看法是未必。先从记者这个行当说起。记者里面确有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好记者,但借此牟利的更是所在多有。
记者挣钱的方法很多:比如收红包,有一种是“车马费”,一般几百块,也算行业惯例,无伤大雅;还有一种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封口费”了,比如前些日子山西矿难曝出的“封口费事件”,从中央到地方,从真记者到假记者都囊括了。然而,矿难这种事情对这些记者来说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可遇不可求,因此就要发挥记者个人的能动性,主动出击找毛病,然后再要封口费,这种事情恐怕要比矿难封口费更为普遍。“以记者之名到处找官员或企业老板的茬,貌似为百姓代言,其实是拿百姓的诉求去和官员或利益集团搞交易,从中谋取钱财。”——今天中国青年报一篇评论如是说。
不报道要给钱,想报道也要给钱,也可以分两种:一种是给钱买正面报道,不赘言;还有一种就是给钱买负面报道,也就是所谓舆论监督了。大家都知道,走司法道路,有时候并不如让媒体报道更加有效。而媒体是稀缺资源,稀缺资源就是值钱的,有人卖,有人买,也是一个不小的市场。央视女记者所为,如果是真的,就属于这一类了。因此,说什么“进京抓记者集中舆论监督软肋”、“从进京抓央视记者看检察长的疯狂”就言之过早了。相反,如果此案能够揭露媒体潜规则,意义同样重大。
顺便提一个细节,报道中称吴某弟弟跟央视女记者是恋人关系,可能是真,但是假的可能性也不小。诸位,请看北青报率先报道的内容,所谓恋人关系都是女记者的朋友主动爆料的,不排除是出于避罪的动机。
其次,检察院有没有打击报复?
这个俺都有点不敢猜测了,没有证据不能乱说话,虽然前面有说“如有不符,概不负责”,但这样的声明是无效的。有没有打击报复,诸位说呢?
恐怕还得追本溯源,到底当初央视女记者去报道的是什么事。媒体是这样报道的:“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吴某当然不是我辈贫寒百姓,否则也不可能一出手就是22万了。此案目前报道很少,恐怕也得翻出来晒晒,何书生到底铁面无私的执法者,还是打击报复,从此案应能看出点端倪。
算了,还是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说吧。很多人希望检察院在程序方面有问题,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正如《拘捕女记者山西检方并无不当》一文所说:问题并不大。尤其是很多人质疑的回避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回避只是针对个人而非机构,因此杏花岭区检察院办理此案单纯从法律角度说是可行的——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商榷。唯一值得质疑的是:最高检察院为何要把尚方宝剑授予太原检方,既然换一个检察院同样可以办理,又何必冒天下之大不韪呢?当然回避可能增加司法成本,用杨维立的话说:“回避很麻烦,但公众很需要。”
最后用江南都市报吴志刚的一句话结束吧:检察官的负面和女记者的负面都有可能存在,只有这两个负面都被有效监督和制约,我们的制度设计才算上了路。
凤凰网评论编辑:彭远文
上期评中评:人人都是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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