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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负面和女记者的负面
2008年12月10日 08:45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打印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昨日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官,进京拘传曾采访该院涉嫌违规办案的央视女记者,这样的新闻不夺人眼球都难。

进京抓记者,前有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免职的教训,这一明显将置身风口浪尖的危险之举,杏花岭区检察长何书生为何要“书生意气”?要不他是法盲,自恃检察院法力无边,谁来监督我就搞谁;要不他就是法制建设的斗士,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央视记者涉嫌违法乱纪,一样抓你。

然而,舆论一边倒地认为杏花岭区检察院有违回避原则,最高检不应将“尚方宝剑”轻易交给曾被女记者舆论监督的这一方。看起来铁面执法不避嫌的凛然正气,全国人民为何不领情?这就是国家辛勤普法的结果啊——回避制度已经成了举国皆知的法律常识。何检察长也许想重新给全国人民普一次法,告诉大家:其实这样做也是可以的,有一些法律条文你们大家还不懂。

我国检察制度确有独立检察权的设计。所谓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其检察职权时所具有的高度独立性,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常干涉。从这个层面上说,最高检执法不避亲,指定曾被舆论监督的检察院管辖此案,可谓君子坦荡荡;而怀疑何书生们滥用职权公报私仇的全国人民,正是小人常戚戚。

但一项法律制度,其设计的原则应该是人性本恶,只有封堵了所有“小人之心”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角度,它才有适用性。目前的现实是,当事女记者被她曾批评的检方关押,如果她被提起公诉后定罪,该案即使办成了“铁案”,都无助于法律的权威。因为谁也无法释怀检察官怀有负面思维的假设,这个可能存在的暗箱给了全国人民太大的想象空间。在公检法公信力已普遍被质疑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来这么一出,实在是不智。其实,如果认定李敏有犯罪嫌疑,指定另一个适合管辖的检察院一样是行使独立检察权,为何让当事检察院冒瓜田李下的嫌疑?

新闻舆论是一把“双刃剑”。离开法律的保护,舆论监督的功能就会受到削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样,没有法律的约束,舆论监督也会被滥用。在一切水落石出之前,笔者并无为当事女记者辩护的意思,因为曾掌握舆论工具的她一样可能有负面思维,以致违法犯罪。问题是“正义通过法律予以实现,但归根结底还是靠程序正义加以实现”。可以预言,李敏如果由她曾监督的对象完成检控,由于程序的非正义,即使结果是正确的,也没法洗脱整个事件的非正义,并且留下了司法恶性干预舆论监督的例证。

毋庸讳言,检察官的负面和女记者的负面都有可能存在,只有这两个负面都被有效监督和制约,我们的制度设计才算上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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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志刚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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