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维立
《北京青年报》12月8日报道:12月4日晚7点,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
事后,央视认为检察院突然入户抓人有待商榷,并认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而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检察长何书生拿出最高检的一份函件称,这是最高检指定该院处理此案的。有了这柄“尚方宝剑”,似乎无所谓回避不回避了。双方各执一词,看似都有道理。这里的关键在于,这柄“尚方宝剑”亮得准确吗?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检法机关以决定(或裁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检法机关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其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检法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保证案件及时正确裁判的一种法律授权。指定管辖固然是最高检的权力,但指定哪家检察院管辖应当有所斟酌,有所取舍,因为其中,“指定”谁有权管辖,有适宜不适宜,妥当不妥当的问题。
就本案来说,李某不久前曾经采访了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检方则指控,李某在这起案件的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联系记者采访的前因后果,就不能回避“回避”的问题了。
回避制度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干扰公正决定的一切因素。也正因如此,回避制度成为公检法执法人员广泛遵守和采用的制度。正因为杏花岭区检察院是采访对象,况且,该院检察长是前案的当事人,因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由他们侦查记者受贿案,无法体现程序正义;也无法消除公众质疑。即使杏花岭检方在侦查过程中,确实能做到执法公正,但又如何能让公众信服?回避或许会降低司法效率,增大司法成本,也不能说有了回避就一定能放心睡大觉,但公信力的确大不一样。一句话,回避很麻烦,但公众很需要。
或许,高检的愿望是好的,对杏花岭区检察院充满了信任,因而“知难而进”。但既然记者采访的对象是杏花岭区检察院,况且,该院检察长是前案的当事人,最高检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则难保中立性。
窃以为,侦查央视记者李某受贿案,澄清事实真相,应当启动“第三方机制”。如果记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不适宜的话,为体现司法公正和对当事各方负责,也应当指定其他检察院来管辖。
作者:
杨维立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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