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虎一席谈:跳桥者,推人者,孰是孰非?
2009年06月09日 13:24凤凰网专稿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怎么看待跳桥人的行为,该不该受到处罚?

主持人:全球的华人你好,欢迎收看今天的《一虎一席谈》,我相信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刚刚看到了一开场的那一幕,很多人都听到了啊的一声,但是啊完了之后我们该怎么判断谁是谁非?到底是跳桥人他的申诉不当,还是推人者他缺乏了社会的这种关怀,今天一场大战马上就要开始了,不仅有四位PK嘉宾到我们现场,同时当事人也要接受我们现场联线,首先介绍我们左手便的PK嘉宾,第一位特别从广州市来到北京的广州市海珠区的人大代表王旭阳王律师欢迎您。(掌声)

主持人:在我右手边的是中国公安大学的教授李玫谨李老师欢迎您。接下来两位都是名嘴,著名的媒体评论人,首先左边的是五岳散人,欢迎他。右边的是知名的青年法律学者郝劲松,劲松兄欢迎您。还有欢迎我们现场的嘉宾们,一起来到今天的PK大赛。(掌声)好,待会儿我们新闻当事人也会出现,不过首先一开始我想先请问一下王旭阳,因为从地源来说你是最接近的,很多从地源的角度来说,越接近的人跟远的人从北京人来谈感觉是不一样的,首先第一个先回答我的问题,你怎么看待跳桥人的行为,他该不该受到处罚?

王旭阳:这个跳桥人我认为他首先是不能受到刑事处罚的。

主持人:不能受到,为什么?

王旭阳:因为他这个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不构成犯罪,对。

王旭阳:我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我看到有人指称他说构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刑法里是这么规定的,聚众,首先要聚众,而这个人是没有聚众的。

主持人:他没有聚众,台下人都是自己自发的去看。

王旭阳:不是他聚来的。

主持人:他没有聚众。

王旭阳:他只是跳桥,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主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王旭阳:因此不能定他的罪。

主持人:不能定他的罪,李玫谨你怎么认为他的看法?

主持人:犯罪构不成,应不应该受到处罚?

李玫谨:应该。

主持人:应该要受到处罚,为什么?

李玫谨:因为我们的行政社会治安处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要受到处罚,这个处罚不是刑事的,犯罪的概念,只是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

主持人:该不该得到处罚,她认为说还是应该得到处罚的。

王旭阳:我觉得最好不要对这个人进行处罚。

主持人:为什么?

王旭阳:因为这些人首先他的主观,他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

主持人:我先打个碴,你特别用了这些人,在你的这些人背后你是怎么样定义的?他是代表个什么样的阶层?

王旭阳:因为跳楼的不止他一个。

主持人:跳楼不止他一个。

王旭阳:因为这些人首先主观的方面来说他应该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主持人:他自己本意并不是如此。

王旭阳:他只是说要表达自己一个诉求,只是他表达诉求的方式过于强烈,不恰当,只能是这样。

主持人:过于强烈,不恰当,但是都不要处罚他,我们应该多体谅他,应不应该多体谅他?劲松。

郝劲松:我觉得弱者在道义上应该给予同情,但是法律的尊严也同样需要维护,因为法律是社会的尊严,比如说我们国家有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有规定,扰乱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就要处200以下罚款,警告,情节严重的50以上拘留。作为他叫陈富超,作为他跳楼,我觉得他这种一个民事解纷,别人欠他欠款,他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解决,比如法律的方式,如果你采用这样一个跳桥的方式,这样会扰乱,而且他的行为确实扰乱了社会秩序。

主持人:这个是非常确定的。

郝劲松:对,我认为是应该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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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虎一席谈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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