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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洪洋:广电总局不爱规章爱禁令?
2007年08月03日 13:45红网投票数: 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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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1日发布通知,要求对违规的医疗、性保健品广告和各类性暗示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同时要坚决纠正违规超时、超次插播广告播放游动字幕广告等突出问题。(见8月2日中新网)

不甘寂寞的广电总局又在发号施令了,网民们对广电总局这次发禁令还算是比较赞赏的,因为时下电视台的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电视广告泛滥成灾,甚至一些纯粹骗人的广告也横行无阻,的确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地步。

可是,不小心翻开现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发现这次禁令早就在这部规章之中。譬如说对“性暗示广告”,第十一条就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对“超时、超次播放广告”,第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对“游动广告”,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禁令的内容全在《暂行办法》和《广告法》之中,为何广电局要撇开规章单独发禁令?看来,广电总局要么是忘记了还有一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要么就是患上“禁令依赖症”,用禁令来表明立场,强调纪律。

要知道,禁令永远是软弱的。广电总局发了多少禁令,而又有多少得到百分百的执行?又罚过多少违规的电视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利益足以冲突一切禁令;禁令永远落后于现实,这次禁了性暗示的电视广告,改头换面它们又上来,令你防不胜防,莫非你三天两头发禁令不成?撇开严肃的规章滥发禁令,更是要不得,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都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遑论人治的禁令?滥发禁令,长此以往,只会让下属产生“禁令疲劳”,而被禁令如无物。

可见,电视广告出现乱局,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这些法规得不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而已。作为主管部门,广电总局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管理上,而不是一有问题就发禁令,发个禁令就了事,这种工作作风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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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练洪洋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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