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09年03月10日 16:49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6.海峡沿岸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其所指定或规定的一切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7.过境通行的船舶应尊重按照本条制定的适用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42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1.在本节规定的限制下,海峡沿岸国可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通过海峡的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a)第41条所规定的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

(b)使有关在海峡内排放油类、油污废物和其他有毒物质的适用的国际规章有效,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

(c)对于渔船,防止捕鱼,包括渔具的装载;

(d)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2.这种法律和规章不应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在外国船舶间有所岐视,或在其适用上有否定、妨碍或损害本节规定的过境通行权的实际后果。

3.海峡沿岸国应将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4.行使过境通行权的外国船舶应遵守这种法律和规章。

5.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的船旗国或飞机的登记国,在该船舶或飞机不遵守这种法律和规章或本部分的其他规定时,应对海峡沿岸国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负国际责任。

第43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海峡使用国和海峡沿岸国应对下列各项通过协议进行合作:

(a)在海峡内建立并维持必要的助航和安全设备或帮助国际航行的其他改进办法;和

(b)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舶的污染。

第44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

第3节 无害通过

第45条 无害通过

1.按照第Ⅱ部分第3节,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a)按照第38条第1款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或

(b)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2.在这种海峡中的无害通过不应予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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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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