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09年03月10日 16:49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第Ⅲ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34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1.本部分所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或影响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

2.海峡沿岸国的主权或管辖权的行使受本部分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35条 本部分的范围

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影响:

(a)海峡内任何内水区域,但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除外;

(b)海峡沿岸国领海以外的水域作为专属经济区域或公海的法律地位;或

(c)某些海峡的法律制度,这种海峡的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规定在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关于这种海峡的国际公约中。

第36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

第2节 过境通行

第37条 本节的范围

本节适用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38条 过境通行权

1.在第37条所指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

2.过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分规定,专在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该国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

3.任何非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的活动,仍受本公约其他适用的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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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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