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09年03月10日 16:49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2.在不妨害国际法规则和附件Ⅲ第22条的情形下,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应对由于其没有履行本部分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共同进行活动的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缔约国已依据第153条第4款和附件Ⅲ第4条第4款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以确保其根据第153条第2款(b)项担保的人切实遵守规定,则该缔约国对于因这种人没有遵守本部分规定而造成的损害,应无赔偿责任。

3.为国际组织成员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本条对这种组织的实施。

第140条 全人类的利益

1.“区域”内活动应依本部分的明确规定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也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尚未取得完全独立或联合国按照其大会第1514(XV)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大会决议所承认的其他自治地位的人民的利益和需要。

2.管理局应按照第160条第2款(f)项(i)目作出规定,通过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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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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