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7-5事件三起案件14名被告获刑 其中3人死刑
2009年10月15日 13:01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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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乌鲁木齐10月15日电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4日开庭审理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3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韩俊波3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有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22时许,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11名被告人在参与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持石头、砖块、棍棒等共同殴打无辜群众,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共同殴打致死2人,艾合买提江·莫明还劫取他人的手机、手镯等财物。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人又到位于大湾南路的新疆吉利通通汽车专营店,由艾尼娃尔·艾克帕尔驾驶公交车撞开大门后,4人伙同其他暴徒闯入店内进行打砸抢烧,放火烧毁和持砖棍砸毁汽车40余辆,造成财产损失共计160余万元。法庭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艾合买提江·莫明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托合提·帕孜力死刑;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判处艾尼娃尔·艾克帕尔等2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如则·伊马木等3人无期徒刑;艾克拜尔·艾山等4人有期徒刑。

2009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艾则孜江·亚森伙同他人在中湾街殴打致死无辜群众1人,并从另一被暴徒打伤的群众身上劫取手机1部。艾则孜江·亚森归案后坦白罪行,对侦破案件起了积极作用,法庭对其酌情从宽处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9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韩俊波、刘波等人听信他人传言,手持棍棒等物在西八家户路附近将无辜群众肉扎洪·艾买提、库尔班·买买提追打至民宅楼顶。韩俊波使用螺纹钢将肉扎洪·艾买提打倒在地,又对库尔班·买买提进行追打,迫使库尔班·买买提跳楼造成轻伤。韩俊波又返身持螺纹钢猛击肉扎洪·艾买提的头部,致肉扎洪·艾买提死亡。其间,被告人刘波亦使用棍棒对肉扎洪·艾买提进行殴打。法庭审理认为,韩俊波、刘波两人听信不实传言,结伙追打无辜群众,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后果严重,其中韩俊波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刘波系从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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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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