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周六23点结束 公诉人未提出黎强组织出租罢工证据
2009年11月02日 10:18羊城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资料图片:黎强出现在“黎强涉黑团伙”庭审现场

一场激烈的“黑白”之辩,将黎强涉黑团伙审理案推向高潮。

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之间,该如何分清界限?———抛出这个话题的,是黎强的律师、75岁的西南政法大学的资深刑法教授赵长青。

昨天,他怎样为“黑老大”辩护的悬念终于揭开。

赵长青说:“我和黎强家属之前有个约定,就是我要做有罪辩护,否则我就不代理。”

“但是,经过三天的法庭调查和两天的举证质证,我决定,依法履行《律师法》对律师职责的要求,为黎强提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我们都支持打黑,这一点毋庸置疑。”昨天,黎强的辩护律师赵长青首先表明立场。

但是,黎强到底是不是涉黑?

赵长青说,“关键要分清4个界限。”

“首先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之间的界限。其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与公司行为的界限。第三,要区分哪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收入,哪些是公司的收入。最后就是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赵长青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虚无缥缈的,一定要有载体。

“那么,这个载体是黎强注册的渝强公司等本身,还是黎强另外单独成立的呢?”

赵长青说,无论是哪个,控方提供的证据都不充分。起诉书的论述用的都是概括性语言,没有将具体事实列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黎强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去年重庆出租车罢工的“113”事件,赵长青说,“因为公诉人没有举证,就不用说了。”

另外,就2005年黎强召集5家民企组建“共创公司”一事,“不说它最后没搞起来。即使存在了,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哪个企业不想做强做大?搞合作没问题。”

赵长青还提出,对于一个连续的行为,能否拆分开分别定罪,值得研究。比如2000年9月鱼沙线的事,公诉机关按照不同时段,把同一件事分成4个罪名进行认定。

对公诉人指控黎强的其他8个罪名,赵长青一一辩驳,从“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上进行推翻。

从26日开审连续6天,本报记者旁听黎强涉黑团伙案审判,发现31个被告人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示不认罪。

被告人黎强说:我的公司是合法注册的,是家族企业。说我是“黑老大”掌控了人事权、财权、经营决策权,我是老板,我不掌握谁掌握?怎么就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说,有的被告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示不认罪,这是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审理都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为法官而言,不足为怪。

除了31名被告人本人,他们的辩护律师也都发表“不构成涉黑”的观点。

为什么黎强案会有如此激烈的“黑白”之争?

一位旁听的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像上周宣判的杨天庆涉黑案件,因涉及杀人、毒品、赌博等行为,在刑法上很好定性,而黎强案的难点在于它有合法的组织。

“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暴力特征。如果暴力不明显,就会在认定上产生模糊。”

据记者了解,西南政法大学及重庆大学的法学院,已受托组织课题组,就重庆涉黑案件的定性、量刑、法学理论等法律问题组成课题组,进行研究。

庭审直击:

黎强“最后自辩”说到体力透支

黎强庭上自称人大代表 否认找黑社会"摆平"

黎强断然否认是黑社会 称"打警察算不上残害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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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强开庭审判有备而来 80分钟逐一反驳所控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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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过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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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云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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