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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6·26”事件涉及的两起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2009年10月10日 15:37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社韶关十月十日电 (记者 冯昶)备受关注的广东韶关“六·二六”事件一审判决十日公布,韶关市中级法院、韶关市武江区法院分别对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韶关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原韶关旭日电子玩具厂)员工故意伤害案、聚众斗殴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其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五年不等。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时许,在韶关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实习的韶关某技校女生黄某玲在厂内准备回宿舍时,被一名新疆疏附县男员工追逐,从而引发疏附县员工与其他员工的争执、斗殴。被告人肖建华闻讯后,煽动车间和宿舍楼内围观的其他员工前去殴打疏附县员工。当参与斗殴的疏附县员工离开斗殴现场后,被告人肖建华、许其琪、蒋景、廖谱生、沈文庆伙同他人仍不肯罢休,分别持铁管等工具,对多名未参与斗殴的疏附县员工进行殴打,造成阿西木江·艾麦提、萨迪克江·喀则死亡、三人重伤、六人轻伤。其中,被告人肖建华、许其琪参与了对阿西木江·艾麦提等人的殴打,肖建华还用铁管进行威胁,阻止医护人员救治伤员。

韶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肖建华、许其琪、蒋景、廖谱生、沈文庆持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建华、许其琪积极实施殴打行为,是致被害人阿西木江·艾麦提死亡的实施者,是主犯,被告人肖建华还起到了纠集、煽动作用,并阻止医护人员救治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罪行特别严重,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其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蒋景、廖谱生、沈文庆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景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廖谱生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沈文庆有期徒刑七年。

韶关市武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凌晨,在韶关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宿舍区发生的员工斗殴事件中,被告人亚尔麦麦提江·伊斯马伊力、奥斯曼江·奥布力、玉苏普江·图尔等数十名新疆疏附县员工持铁枝、棍棒等工具殴打其他员工,被告人卢小强、廖右军、陈意有等其他员工亦持铁枝等工具与疏附县员工互殴,被告人卢小强还殴打了阻止斗殴的疏附县带队干部。

韶关市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卢小强、廖右军、陈意有、亚尔麦麦提江·伊斯马伊力、奥斯曼江·奥布力、玉苏普江·图尔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卢小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意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庭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小强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廖右军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陈意有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亚尔麦麦提江·伊斯马伊力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奥斯曼江·奥布力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玉苏普江·图尔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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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昶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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