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模式对于使传统秩序现代化的社会没有意义
2009年09月08日 12:17光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亨廷顿)

在亨廷顿的价值序列中,秩序先于自由和民主,发展中国家首先要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不受这一秩序规范的民主,必然导致国家机器的衰败。

亨廷顿用一条隽语概括了美国的政治结构之所以独一无二:“不是因为它太年轻,而是因为它太古老。”独立后的美国基本上维持了独立之前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完全适合美国社会,因此,美国的现代化与生俱来,不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来实现。其他国家要走美国之路是行不通的。

我们在说到一些值得欲求的价值(如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等)往往假定它们之间没有冲突与矛盾,在一个一元的价值体系里和平相处。以赛亚·伯林的著作已经让中国读者意识到,美好的价值相互之间不一定和睦。

去年圣诞前夜,美国政治思想家萨缪尔·P·亨廷顿逝世,海内外不少报刊、杂志随即发表了很多纪念文章。我国读书界对这位哈佛学者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来的“文明冲突论”所知甚详。亨廷顿本人并不主张冲突,他对英美盲目的骄横也有微词,也许他只是在所谓“历史终结”的语境下宏观地描述或预言新的世界格局中可能呈现的“大趋势”。这多少带了点所谓“未来学家”的俗味。笔者以为,地缘政治的棋局从来不以界限模糊的“文明”为转移,帕默斯顿所说的“永久的利益”并不划分固定的敌我,故而80年代的塔利班是朋友,现在的塔利班是敌人。历史上同一文明中兄弟阋墙、近邻交恶的例子举不胜举,两次世界大战都以欧洲为主战场,基督教内部各派的纷争也会在特定的政治环境下变得极其血腥。“文明冲突”实在可以不谈。

统治程度与中央集权

亨廷顿著作宏富,其中不少涉及美国的社会、政治与文化的话题,对我们深度了解当代美国当然有很大的帮助。不过我以为他的早期著作《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1968)以发展中尤其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为研究对象,视角新颖,论证有力,绝少美国意识形态的套话,对中国读者而言更有意义。

这本书已有中译数种,本文使用的是1988年华夏出版社李盛平等人的译本。亨廷顿在书中要表达的核心观念就是一个后进国家现代化事业能否成功取决于中央集权的政府统筹兼顾,在政治建设的同时于变革中保持政治秩序和稳定。如果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扩张速度偏快,政治组织化与制度化速度偏缓,其结果就是政治动乱。在亨廷顿的价值序列中,秩序先于自由和民主,发展中国家首先要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不受这一秩序规范的民主,必然导致国家机器的衰败。亨廷顿快人快语,他说:政府的职能就是治理国家,一旦政府变得软弱而缺少权威,无法履行其基本职能,那么它就如同“受贿的法官、怯懦的士兵、愚昧的教师”一样,是“不道德的”。治与不治,或治与乱,善政与恶政,这才是亨廷顿关心所在:

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区别,并不在于政府统治形式(form of government)的不同,而在于政府统治程度(degree of government)的高低。有些国家的政治拥有一致性、一体性、合法性、组织性、高效和稳定的特点,而另外一些国家的政治则缺少这些特点。这两种政治之间的差异,要比民主制和独裁制之间的差异更为显著。

这些文字出现于《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的开篇,一直到现在仍深得美国政治学界现实主义者的赞赏。统治形式与统治程度的分野在我国是久受忽视的,它揭示了百年前不少锐意改革的人士的盲点。亨廷顿重统治程度,晚清的立宪派重统治形式。当时的中国治理程度之低令人瞠目结舌:市场上流通各种各样的货币,中央政府没有统一的财政,各部各省的经费都是自行筹措,中央罔知其数;社会组织化程度极低,陌生的社会成员之间没有信任感,公德心和公共精神缺失,多的是自谋小团体利益的秘密会社,少的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共同体意识和托克维尔所说的“互相联结的艺术”。立宪意味着政治参与的突然扩大,其后果是政治共同体四分五裂。辛亥以后中国的情形与亨廷顿所描写的五六十年代那些徒有民主、国会之名的发展中国家一样,人们互相残杀,政治机构软弱无力,缺少威严与弹压,政府虽有,却不见治理。

日俄战争后,很多中国人为日本的胜利而振奋,以为日本因为有了一部宪法击败俄国,中国必须仿效,非立宪不足以振民心,非立宪不足以强国家。套用中国历史上一些谋士的话来说,只要立宪了,“十年霸业可图”。人们放眼四海,寻找现成的模式,所属意的是“统治的形式”,而非“统治的程度”。他们以为找准了一种政府的形式,社会自动会达到郅治的化境。于是乎循序渐进、重枝节的善政就不那么急迫了,形式决定一切。严复真正洞察中西“最重要的政治区别”,他在立宪之前就警告国人:“虽议院沁涅特[参议院],地方自治,法权独立,与夫西人一切之法度,悉取而立之于吾国之中,将名同实殊,无补存亡,而徒为彼族之所腾笑。”到了仿照日本推行宪法的1908年,原日本首相(后又出任此职)大隈重信编著的《日本建国五十年史》中译本告竣。这位参加了“尊王攮夷”和明治维新的政治家在序言里忠告那些急欲袭取日本模式的中国同行:

昔者赵武灵王胡服骑射以强其国,拓跋魏用中国之衣冠礼仪而国亡。何耶?赵则以外资内,魏则以内殉外。我之文华致今日者,岂朝夕之故哉!清人乃观其既成之迹为可袭而取,亦已过矣!苟欲取则于我,则莫如审我实势,欲审我实势则莫如考其沿革。

审实势、考沿革的人并不是没有,例如邮传部侍郎于式枚。他指出日本立宪按部就班,预备详密,实行迟回,而中国的要求立宪者却多“急就之思”,“其初心本出于望治之切,其流弊乃渐失权限之分”。日本的明治维新加强了中央集权(亨廷顿说日本民族具有很高的组织技巧和能力),中国恰恰反之,激进人士“欲速”,“求全”,急于分权自治。于式枚对此体会尤深:“改革未定之时,中央政权唯恐少统一坚强之力。”这正是亨廷顿式的灼见。在离心力日增的氛围下,这种谨慎老成的声音完全被“速开国会”的呼声所盖过。本来已经萎弱不堪的清廷进入宣统后采取了统一币制和财政等一系列极其必要的集权措施,但是已经形成的地方专权之势就以“保路”等运动对抗中央,要求分离、独立的势力到了民国初年已不必掩饰。

邹容和美国政体的中世纪源头

辛亥革命前后,不少激进分子主张中央小,地方大,章太炎甚至反对中央设常备军。这些人士的立场与急欲宰割中国的强邻出奇地相似。沙俄驻华公使廓索维慈说过:“要使中国衰弱不振,并始终反对(中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最好是中国分裂成“一些个别的小共和国”。晚清时有人感叹中国的地方主义为害太烈,林纾称中国简直是“无数不盟之小国”,因而瞩望坚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但也有人将“共和”等同于各省独立自治,迷醉于所谓的“联邦制”。这种谬见(“以内殉外”的热诚)多少起于对美国政体的误解。

如果立宪派要学君主立宪的日本,那么激进派心目中的楷模非美国莫属。邹容只是读了《独立宣言》的中译以及一些歌颂美国革命的泛泛文字,既不审美国实势,也不考其沿革,就选定美国政体为中国法式。在风靡一时的《革命军》起首和末尾,这位“革命军马前卒”一再使用了独立厅、自由钟之类神话化的美国革命符号,鼓励汉人(满族是要殊灭的)走美国之路。然而邹容所关心的最终还是与立宪派约略相近:政府统治的形式。他在草拟的二十五条“大义”里放心地抄袭了几段《独立宣言》里的文字,然后以下面的三条收尾:“一、立宪法悉照美国宪法,参照中国性质立定。一、自治之法律悉照美国自治法律。一、凡关全体个人之事,及交涉之事,及设官分职国家上之事,悉准美国办理。”

最后六个字已不值一评。且往不那么荒唐的一面说:邹容和选择了日本的立宪派一样,都迷信文字的神奇效力,都认定政府统治的形式一旦选准,一切困难都将自行消失。民国初立,著名美国政治思想家古德诺来到新生的世界上最大的“共和国”,深为统治程度之低(事实上的割据和无政府状态)震惊。古德诺学识和经验兼备,忠诚于自己祖国的政体,但是他会如何看待邹容的梦呓?墨西哥早在19世纪20年代就积极学习北方邻居的统治形式,制定了一部仿美宪法。二十年后,墨西哥还是逃脱不掉在美墨战争中挨打的命运,从得克萨斯到加利福尼亚的大片土地就此划入美国的版图。

一些美国的职业和义务宣传员热心输出美国革命理念和政府架构,亨廷顿则不然。他驳斥了美国独立乃世界各地革命动力一说。他倒是与古德诺所见略同,认为美国的政体“对于那些必须使传统秩序现代化的社会几乎没有意义”。他指出拉美国家照搬美国民主政治犯下了致命的错误,过早地推行共和制使得这些国家权力分散,中央政府软弱无能,不足以动员起引起变革所需要的强大政治力量。亨廷顿在谈到17世纪的欧洲时把法国的波旁王朝称为其他国家的典范,因为这种集权、专制的君主政体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也许亟待振兴、整顿的拉美社会应该由路易十四式的强力人物来推动改革。

其实,像邹容那样急欲模仿美国的气盛青年并不了解美国政体的“实势”与“沿革”。亨廷顿对美国政体的描述得益于不少英美史学家和法学家的研究,与一般教科书的语言迥异,值得介绍。

人们一般认为美国独立后的政体是伟大的创新。亨廷顿引用法学史家麦克尔温的话说,要正确理解美国体系的沿革、作用与精神,还必须回到17世纪英国内战和内战前的先例和传统。美洲的英国殖民者坚持了都铎时代(1485—1603)的传统,而留在大西洋对岸的同胞经过内战选择了削弱、架空王权的议会制。正如美国英语中保留了一些伊丽莎白时期的英语,美国的政治体制也保留了已在英国本土匿迹的中世纪英国政治的成分。独立前十三个殖民地代议制实际上就是英国都铎王朝代议制的翻版,1787年的宪法又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这些制度,总统相当于都铎王朝的国王,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美国的总统制像是中世纪欧洲君主立宪制的残余。(难怪华盛顿的批评者戏称他为“乔治国王”!)亨廷顿写道,约翰逊总统比英国伊丽莎白二世更像伊丽莎白一世,“美国仍然拥有一位国王,而英国仅仅保有一顶王冠。”如此看来,君主立宪与所谓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隐隐有重叠、相通之处。

亨廷顿用一条隽语概括了美国的政治结构之所以独一无二:“不是因为它太年轻,而是因为它太古老。”独立后的美国基本上维持了独立之前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完全适合美国社会,因此,美国的现代化与生俱来,不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来实现。其他国家要走美国之路是行不通的。

《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的写作得到福特基金会和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的资助,在某种程度上是亨廷顿向美国政府提交的政策分析报告。他要强调的是在促进社会改革方面,发展中国家一些有军队为后盾的执政者往往容易比民选领袖取得更大成效。美国支持拉美军事独裁政权,或许是从亨廷顿的理论中得到一些启发。这种政策的得失对错可以存而不论,不过亨廷顿摧毁了流行于美国政界的陈腐观点:美国式的民主必然在任何国家都行之有效。事实表明这种政体输出后,从统治程度上来说,经常是致乱之途。

值得记取的悖论

我们在说到一些值得欲求的价值(如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等)往往假定它们之间没有冲突与矛盾,在一个一元的价值体系里和平相处。近年来译林出版社系统引进的以赛亚·伯林的著作已经让中国读者意识到,美好的价值相互之间不一定和睦。自由未必带来民主,而民主也可能是对自由的限制。

后发国家需要通过中央集权来推动社会改革,回观发达国家的历史,体现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也曾刮起改革之风。欧洲的现代化过程中,教会与贵族阶层的势力往往与推行平等、公平理念的君权对立。这些势力为了维护几乎已成惯例的特权,借助于立宪主义、代议制、自由(liberty一词也指特权)等价值观,用传统的权力多元对抗致力于现代化事业的专制主义。1787年,奥属尼德兰(今比利时和卢森堡)反抗神圣罗马帝国哈布斯堡王朝的约瑟夫二世(在位1765年至1790年)的统治。专治18世纪欧洲史的美国学者帕尔默在描写这次革命时揭示了开明的社会改革与自由之间的张力和矛盾。约瑟夫二世信奉启蒙的价值观,正是这位开明君主的专制政府实行一系列改革:限制天主教会的势力,宣布取消农奴制,解放犹太人,允许新闻自由,主张法律面前一切宗教平等。约瑟夫二世生不逢时,他体恤民艰,事必躬亲,但是他的举措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激烈抵制,奥属尼德兰甚至掀起革命。帕尔默揭示了二难处境:你要改革,就不得不容忍一个不顾所谓“臣民意愿”和“古老的国家传统”的专制政府;你要保证自由,就要听任陈旧的阶级结构、特权、财产制度和教会干政长期存在。他说,那场革命反对的是推行现代化的政府的革新政策,就此而言,“这是一场反对启蒙运动的革命”。改革与自由,孰轻孰重?

亨廷顿还举了19世纪俄国的例子。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在位1855年至1881年)即位后不久决定解放农奴。地主贵族为防止自己的根本利益受到伤害,就提出召开国会加以牵制。如果解放农奴法案在由地主和他们的朋友所操纵的“立宪”会议上讨论,势必无法通过。亨廷顿通过诸如此类的例子说明,专制主义、独裁也可以打碎套在奴隶身上的枷锁,是一种“解放的力量”;如果一个国家政治共同体意识淡漠,个人和小集团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那么代议制在有些场合极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本文前面提到晚清的社会动荡。在此不妨多说几句。清末铁路商办,无一成功,道路修成之日渺不可期,而筹集的路款却不断被拒绝接受监督的局董局绅挪用、糜费、侵占。辛亥年四月,清政府宣布铁路国有,同时下令禁止有关省份继续以造路为名集资。不久政府又和外国银行团签约借款。这项政策保证铁路建设工程顺利启动,并击碎了少数人渔利中饱的美梦,利国利民。但是,当时各省商办铁路公司都由咨议局要员把持,国有政策的贯彻实行谈何容易。操纵地方咨议局、煽动“争路保路”的与企图掌握大笔资金使用权的是同一班人马。他们以“宪政”的旗号坚持铁路商办,要把借款合同提交资政院讨论,结果如何,我们都知道。四川咨议局用“爱国”包装私心,其宣传造势和种种小动作破坏了政府的设想,不过也代表了某种程度的民主。但是轰轰烈烈的保路运动既妨碍大局,又与民不利。一个本来就很弱的中央政府终于鱼烂土崩,而数百万两银子的路款被偷被抢,有的去向不明,“可怜购得假共和”。1911年夏秋,四川各地的狂乱行为葬送了政治秩序,事态失控后生命财产损失惨重。民国建立了,不过用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的话来说,“破坏之后,国事更因之以日非”,百姓“陷水益深,蹈火益热”。四川一直到1949年解放时还寸轨未铺,这难道是盛宣怀和清政府的过错?

亨廷顿这部著作出版至今已四十年,书中很多见解现在是否依然有效,笔者未敢遽断。但是类似的警句是永远值得记取的:“人类可以不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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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建德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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