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知多少?
2008年08月01日 09:55人民网 】 【打印

在判定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条约时,有两个原则可以遵循:一是缔结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二是条约是否对等,内容是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所谓形式与缔结程序是否平等,强调缔结过程中是否有强迫行为的发生,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这种威胁既可以体现在武力方面,也可以体现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是则为不平等条约。约文是否对等,条约的内容是否侵害了中国的主权,是条约形式和实质上平等与否的主要根据。

在划定近代史上条约的性质时,必须避免一种倾向,即泛道德的倾向。所谓泛道德的倾向是指判断一个条约是否平等,其根据不在于条约本身是否平等,而在于条约的签订者,以签订者的道德品格来断定他所签订的条约的平等与否。泛道德的倾向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只要是同几个主要的帝国主义国家签订的条约,都是不平等的。这样的国家包括美、日、英、法、俄等。由于这些帝国主义国家曾经侵略过中国,在中国拥有条约特权,所以他们与中国缔结的所有条约,目的都是为了掠夺中国的财富,保护他们的在华特权。动机不纯,居心叵测,当然不会和中国签订平等的条约了。

依据我们对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定义,通过对《中外旧约章汇编》所载文件的逐个梳理,我们得出的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目是343个。这一数目不是最后的数字,但却是一个有根有据的统计结果,基本上可以反映出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量。得出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量,可以从一个方面客观反映近代中外关系的特征。统计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数量并非仅仅为了一个数字,数量是个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展开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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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中军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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