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条约研究是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中国近代史研究的重要领域,某种程度上,一部不平等条约史就是一部中外关系史。虽然不平等条约对近代中国影响重大,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专著系统地探究什么样的条约属于不平等条约。在论述到不平等条约问题时,学者们直接对条约进行分析,每人头脑中自然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是什么?有没有科学的根据?
由于没有标准,大家对不平等概念的认识也莫衷一是,因此在统计时得出的数目往往大相径庭,以至于近代中国究竟与外国订立了多少个不平等条约,也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各方认同的约数。有人认为是1182个,另外一些人则认为是1100多个。有研究人员指出,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的说法是对《中外旧约章汇编》的误解,“汇编”所收录的1182号文件并非全是条约,即使是条约也并非全为不平等性质。
研究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有两个概念需要厘清:条约与不平等。基于这种考虑,研究时应首先根据国际法关于条约的定义,对近代的“约章”做全局性考察,然后对“不平等概念”详加探讨。在区别“条约”与“非条约”的基础上,将不属于条约的涉外文件排除在研究视野之外,继而依据“不平等”概念,对所有条约一一分析,最终得出不平等条约的标准与数量。
研究条约离不开国际法,条约本身就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而且是愈来愈重要的一个渊源。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在此以前的众多条约法和国际法著作中,都对条约的定义有所涉及,虽然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核心意思基本相同。总起来说,条约应该包含三个要素:(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即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且当事者至少必须两个;(2)条约的客体是依据国际法创设缔约国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3)条约应该是书面协议。王铁崖先生把条约称为“约定”,并且认为“约定”一词从来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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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中军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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