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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以来若被告人本应领刑两年因译人不据实翻译只判了一年 那么译者应反坐一年的徒刑
古代致外籍犯人“减刑”舞弊翻译要“得罪”
古代伪证罪主要是针对两种行为:一种是在公堂上提供虚假证言,即“证不言情”;另一种是对外国被告人的供词不据实翻译,即“译人诈伪”。
这是由于我国古代经济、文化比较发达,来经商、旅游、求学和生活的外国人很多,一旦触犯法律,由于语言不通,翻译在诉讼中就起着关键作用。所以,古代要特别处罚“译人诈伪”。
虽然自从人类开始对簿公堂的那一天起,伪证就如影随形。但由于文献的湮灭、散失,我国先秦时期的法律如何惩治作伪证者,我们已经无从了解。现在,让我们结合出土文物和相关文献来回顾一下秦汉以来对作伪证者的法律制裁。
秦代
官员查封平民财产相关人隐瞒是犯罪
由于材料所限,我们仅知道秦代就把伪证作为犯罪来处理,不知道具体是怎样处罚的。文献中曾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地方官要查封平民甲的财产,在查封前召集相关人等进行讯问,并告知他们:“如果甲有其他应当查封的财产,你们加以隐瞒,就是犯罪。”
汉代
伪证致被告人死罪证人刺面并服劳役
汉代《九章律·具律》中明确规定:证人不据实作证,如果造成被告人被判死罪,对证人要处以“黥(音同“情”———编者注)为城旦舂(音同“冲”,意为把东西放在石臼或乳钵里捣去皮壳或捣碎———编者注)”的刑罚,也就是说要往证人脸上刺字并涂上墨水,男证人还要被罚修筑城墙,女证人则要服舂米的劳役。
“译人”不据实翻译则以罪行出入反坐
证人不据实作证,如果被告人被处以其他刑罚,就以伪证所造成的罪行出入,反坐伪证人。不据实翻译的,处罚相同。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被告人本应判处刺面、涂墨并服劳役的刑罚,却由于伪证或翻译不实被处以服劳役的刑罚,那么,就应当以刺面并涂墨来处罚伪证人或翻译人。
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证人又说出实情的,免予处罚。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要首先告知证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东汉时法律有发展伪证有个“宽限期”
东汉时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公元27年,一名粟姓军官向居延县(今甘肃北部)官府提起诉讼,称从中原移居当地的百姓寇恩受雇为其贩鱼,双方约定鱼卖掉后支付给他四十万钱,但寇恩只支付了三十二万钱。
乡里掌管诉讼的官员召寇恩前来讯问,并告诉他这样的法律规定:如果提供虚假证言,数额出入在五百钱以上,作证后三日内仍然不说出实情的,要根据伪证所造成的罪行出入加以反坐。这比汉初制定的《九章律》中的规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作者:
陈国强
编辑: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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