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有很多此类孝举的例子,比以往各朝的例子总和还多。很显然,此类孝举在女儿、儿媳和妻子中日益流行。在不胜枚举的例子中,我们在此只选用两部官方正史所载的事例,一部是《古今图书集成》,另一部是《宋史》。关于这些事例除了人名和地名不同,内容都是相同的,所以我们将这些例子按年代顺序,简单地列出来,除非必要,将不再加以详细解释。所列资料包括:
(1)资料来源;
(2)捐献者或捐献者名字、出生地或省份;
(3)受益者;
(4)治疗方法和人体器官的种类;
(5)将人体肌肤或器官制成食物或药物的方法(如有记载)。
1. 《古今图书集成》
(1)福建《龙溪县志》;陈家的女儿;父亲;祈祷和肝脏;食物(“馔”)。
(2)浙江《浙江通志》;昌化盛氏家族之女嫁为章琼妻;婆婆;祈祷和肝脏。
(3)《宋史》卷四六〇《刘生妻传》;吉州安福县人,刘氏家族之女嫁为朱云孙妻;婆婆;大腿;粥(“糜”)。
(4)同上《吕仲洙女传》;吕良子,泉州晋江县人,吕仲洙之女;父亲;大腿;粥。
(5)《癸辛杂炽》;瑞州高安县人,郑千里之女;父亲;大腿。
(6)《金坛县志》;汤氏家族之女嫁为赵必愿妻;婆婆;大腿和肝脏。
(7)《广西通志》;全州城南县人,马脉之女;父亲;大腿。
(8)《宋史》卷四五六《张伯威传》;张伯威;母亲黄氏和继母杨氏;左右上臂;粥。
(9)《四川总志》;浦江县人,俞氏家族之女嫁为卢翼妾;婆婆;大腿;汤。
(10)《闽书》;杨安国之女;父亲;肝脏;粥。
(11)《福建通志》;龙溪县人,陈氏家族之女;父亲;祈祷和肝脏。
(12)浙江《温州府志》;永嘉杨定之女杨成姐;母亲;大腿;粥(“糜”)。
(13)《江宁府志》;高淳人,夏氏家族之女,十二岁;母亲;肝脏。
(14)《广东通志》;灵山县人,王康臣之妻;公公;大腿。
(15)《广东通志》;东莞县人,何氏家族之女,十岁为李昌期妻;公公;大腿;粥。
(16)《广东通志》;南海县人,刘氏家族二女;母亲;肝、大腿,“母病,一女剖肝,一女割股奉母,母疾遂瘳。”
2. 《宋史》
(1)《宋史》卷四五六《刘孝忠传》;二字(刘孝忠);母亲;大腿肉、左乳。
(2)同上《成象传》;儿子(成象);母亲;大腿。
(3)同上《庞天祐传》;儿子(庞天祐);父亲;大腿。
(4)同上《王光济传附周善敏》;儿子(周善敏);母亲;大腿。
(5)同上《常真传》;常真之子;母亲;大腿。
(6)同上《杨庆传》;儿子(杨庆);父亲、母亲;大腿、右乳;炙烤。
(7)同上《陈宗传》;儿子(陈宗);母亲;大腿。
(8)《宋史》卷四七九列传第二《西蜀孟氏世家附伊审征》;儿子(伊审征);母亲;大腿。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宋史》记载了十一个与尽孝治病有关的食人事例,而《古今图书集成》中仅列举了其中三例,没有什么充分理由可以说明这一省略或选择。宋代以后,尽孝治疗的行为日益广泛。而这一道德重负,也越来越多地由女儿、儿媳和妻子们为了她们的父母、公婆和丈夫们而承担。妇女们割肉做药的部位最常见的是大腿,其次是肝脏或乳房。可以想象,从大腿上割下一块肉不会太危险,伤口也不难痊愈。至于受益人,母亲和婆婆要多于父亲和丈夫。这一现象似乎奇怪。因为根据孔子的伦理道德,父亲总是比母亲重要。然而,所有的儿童在未成年时,总是在感情或其他方面更接近母亲,这个事实至少可以部分地解释前面所提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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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麒来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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