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资讯 > 港澳台 > 台湾时政 > 正文 |
|
高雄市长选举诉讼二审 黄俊英驳斥陈菊上诉理由
黄俊英阵营一一加以反驳
黄俊英律师团回应说,古锌酩根本不是黄俊英的竞选干部或助选人员,黄俊英根本不需要为其行为负责,更无概括承受问题存在。
黄俊英律师团认为,只要是直接或间接有利于候选人获取选票的行为,都应属于竞选行为。况且,陈菊记者会召开地点为陈菊竞选总部,参加人员是陈菊的主要竞选干部,记者会攻击对手,内容都与高雄市长选举有关,一般有判断事理能力的正常人都不会误认该行为不是竞选活动。
黄俊英律师团强调,古锌酩等人不是为黄俊英发“走路工”,原审判决是因勘验针孔录像内容后发现,古锌酩发贿款时是为某高雄市议员候选人拉票,因此与黄俊英的关联性已遭切断。陈其迈等人纵然要主张真实善意的原则而无恶意诽谤,其对象不该针对黄俊英。
黄俊英律师团说,陈菊阵营去年12月8日深夜“黄俊英贿选抓到了!”记者会于隔天经《自由时报》及《台湾时报》大幅报道,且陈菊竞选总部还继续于隔天上午及下午召开第二及第三场记者会攻讦黄俊英,并散发近三万通相关简讯,怎可辩称只是被动响应?
黄俊英律师团又说,“其它非法之方法”不必等同于强暴胁迫手段,已经台湾“最高法院”于2005年台上字1117号判决中论述明确,这也是岛内大多数法界学者相同的见解,并无可争议之处。(来源:中国台湾网)
编辑:
解文娟
|
>> 发表评论
如果您还不是凤凰会员,欢迎 注册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