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有效的公共讨论?
除了新闻报道,公共舆论也十分重要。逢大案、大事,公共舆论在其中本应起到很好的澄清与辨析作用,它尤其应该成为专业知识人的重要工作。但是,目前,各类公共事件出现之后,公共议论在数量上规模不够,在质量上专业性不够,在言说的规范上也还缺乏伦理共识,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公共议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议题。
从数量的角度看,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号称世界上博士数量最多,但在面对公共问题、公共事件的时候,人们会惊讶地发现,那些经常在电视上指点、教导人们如何获得幸福的人,往往不知去向,那些常常在媒体上曝光的博导、教授、院长之类的专业知识人,也突然“云深不知处”,大量的公共议论往往都来自体制外的民间思考者。这种情形使得公共议论的数量不足,难以形成与公共事件热度相应的规模效应。在历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刑法学界居然基本上是哑巴,许多情况下,甚至成为公共议论的败坏者,如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刑法学界的表现几近“人所不齿”。
公共舆论的质量,目前情形下,总体水准也较差,虽然不乏高水准的真知灼见,但绝大部分专业知识人的缺席与部分非专业知识人的胡说,甚至还有个别专业知识人违背学术基本伦理、突破良心底线的滥言,交相沆瀣,不仅不利于让公众了解事态的进展,凝聚社会的共识,反而使得一池浑水越搅越浑。
在“邓玉娇事件”中,互联网上的大量跟帖在质量上虽不成体系,但人们朴素的正义感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表达,这构成了整个公共议论的底座。没有这个底座,媒体上的言说也就失去了支持和基础。因此,这些无名的舆论洪流,其巨大作用无论哪种意义上都不应忽视。
不过,历次以来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各种言说都存在着将法律问题政治化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地方政府处理此类案件的泛政治化倾向与社会的泛政治化思维是同构的,这也都严重影响了公共讨论的质量。在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人们往往会自觉地将政治问题尽可能地法律化,法律化也就意味着按照规则办事、说话,这一点上,我们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公共舆论也需要规范。这规范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价值理性方面,一是工具理性方面的规范。
在价值理性方面,有一些基于人类数千年文明积累形成的共识,例如人道主义的扶弱原则,要求议论者在尚未证明弱者有罪错的情况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这种原则的实现是建立在对程序正义的坚持上的。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又例如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不公开发表不利于刑事被告的实体评断。这些原则在法学界已经有共识,但要在真正使其在现实中得到实现,还需要公众不断地熟悉、学习,最终形成强大的共识,并且表现在公众舆论之中。
公共舆论要在质量上不断改善,最终成为公民社会的重要支柱,还还应当遵循两项原则。一是不要做那种动辄猜测论敌动机的诛心之论,以保证讨论集中在问题本身上,二是不要动辄贬低论敌的智力,保证交流与沟通的平等状态,坚持以理辩论。
公共议论只有遵守上述这些规范,才能尽可能地摆脱语言暴力,担负起公共交流与沟通的使命。目前平面媒体也好,互联网也罢,公共议论普遍存在缺乏基本共识的现象。这导致了大量无效公共议论,以及破坏公民社会、公民精神的逆向言论。在“邓玉娇事件”中,有些时评作者如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教授等人,在邓玉娇未经正当程序审判的前提下,发表了大量侵害邓玉娇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言论,突破了公共舆论的底线。对这些人给予相应的道德谴责是必要的。这是维护言论公共平台之所必需,否则破坏者将有恃无恐,公共舆论的平台也无法建立。
中国历史上缺乏辩论传统,但在未来公民社会的推进过程中,辩论应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一种思想只有经过公开、平等、理性的辩论式交流与沟通之后,才有可能帮助人们认清该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最终决定选择什么,从而达成全社会的共识。
公民社会与善治
在推进公民社会的过程中,公民精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所谓的公民精神必然凝聚着一些基本的公民美德,失去这些美德,可能不但难以促成公民社会的良性发展,甚至可能起负面作用。
公民精神应该包含但不仅限于遵守良法的精神,包含着对人道主义精神的认可,它追求公平、正义和自由,维护民主和人权……具备这些素养,一个社会人才可能被称作是公民。古希腊人提倡四种德性:节制、正义、勇敢、智慧,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这些德性都是公民精神的组成部分。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无疑尚处起步阶段,但在这21世纪短短的10年间,尚处襁褓之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屡屡爆发出巨大能量。虽然这种能量起到的作用未必完全良性,但总体而言,它是健康的,充满生命力的,尤其充满正义感。
公民社会的最终目标无非是建立公民权有保障的善的社会。在法律上,这将是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无限权力走向有限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漫长、渐进的,不但需要政府的自我革新,也需要每一个人以公民精神为指导,踏实、持续、永久地践履公民行动。从“邓玉娇案”中可以看出,这一切都已经开始了。(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郑永年:重塑县政
县和中央政府之间没有关系,产生了很多恶果,如果县继续边缘化,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它们治理得如何,关系到民众对国家和中央政权的认同。
整理·汪 伟(记者)
“邓玉娇案”中最让我们担心的不是一个女孩与官员的对抗,而是更普遍的官与民、钱与民之间的冲突。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钱和官是一体的,而应该由政府保证的公平和正义,有一个艰难的寻求过程。
为什么中国有些地方的基层社会竟然会陷入这样的局面?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社会解体,二是县政的衰败。
20多年来,中国最醒目的一个现象是社会解体。传统的中国社会,县以下是自治的,由乡村绅士凝聚起一个共同体,有经济、社会和自卫的功能,这种形式持续了几千年,不能说没有效率。1949年以后,这种自然的、自治的共同体被打破了,家族在乡村的影响力被取消了,转而用人民公社这种行政建制的地方共同体来重建共同体。改革开放之后,这个共同体也解体了。解体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人口流动了,农村的衰败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如此,农村的衰败是现代化的一部分。但根据西方的经验,在这种不可避免的衰败发生的同时,国家应该花力气来重建共同体。二元体制下的共同体崩溃了,就要用公民来重建共同体。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了人口流动,国家保证你只要有公民权,就能得到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各种服务,以及社会上的各种NGO组织提供的帮助。但事实是,这20年来流出农村的农民并没有得到“保护”,政府甚至不容许他们组织起来。我认为,现在的中国的危险在于权力和资本走到了一起,比单纯的资本的力量要大很多,这是一种资本极权主义。在政治极权主义时代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政府和国民之间有一种隐性契约,只给你很低的工资,但是也要提供给你一套保障和福利制度,虽然这种保障也只是低水平的。但在资本极权主义的情形下,没有任何契约关系。这个社会里,个体都是原子化的、没有组织的,一旦发生冲突,就只能诉诸暴力。这是非常危险的现象。而有些地方县政的衰败更加剧了这种危险。
在过去的几千年中,县是中国传统政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治理单位,1949年以后也不例外。但80年代开始进行干部任免制度改革以来,干部选拔制度从党内任命、下管两级,中组部管到省级和地市级,改成下管一级,基层官员只需要对他上一级的领导负责,不需要对中央政府负责,这样,县这个中国最重要的地方治理单位,在政权系统里就被边缘化了,县级官员的行为和中央政府的意图就容易发生冲突。在形容欧洲封建制度的时候,有一句话叫“我的主人的主人不是我的主人”,现在中国典型地表现出这个现象,县级政权和中央政权失去了直接联系。
县和中央政府之间没有关系,产生了很多恶果,如果县继续边缘化,问题会越来越严重。中国的县很大,比很多小国家的地域还要大。它们治理得如何,关系到民众对国家和中央政权的认同。
我认为,中国政府应该明确将县作为中国政治结构中最重要的层面,而一定程度地虚化省的地位,这就是所谓“虚省实县”。为了使省虚化,可以考虑设立更多的直辖市制度;为了使县实起来,要让县级政府与民众建立起有机联系,对人大制度做根本的变革,实现县人大代表直选,让他们代表民众来监督官员。至于行政官员的产生,则可以试行选拔与选举结合的方法:也即在党内选拔出若干县长候选人,再由公众从中选举县长人选。这个制度的前提是选拔必须是党内用民主方式选拔,不能由个别人说了算。
在设计县一级的政治制度的时候,建议考虑党政合一。由选拔和选举所产生的县长,中央政府应该有个像黄埔军校那样的机构,不断地培训他们,让他们和中央政府建立起直接的联系。
县政的改革,其意义将远远超出县的范围。在中国的政治改革政区序列中,中央和省一级的改革非常困难,乡镇一级改革的重要程度有限。因此我认为,中国政治改革的唯一办法是从改革县政做起。■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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