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好好生活”
野三关镇呈东西走向,长约3公里左右,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镇上唯一的汽车站都可以见到明星的海报,颜色斑驳。外部世界的种种信息,一样持久浸润着这个小镇的古朴文化。
在野三关镇上的生活,跟外面的繁华都市相比,应该是让邓玉娇感觉节奏要缓慢很多。邓玉娇与她的好朋友,这群姑娘们,有着她们自己的小圈子,她们中的部分人,都曾在镇上的雄风宾馆工作过,在这个位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西北部的边陲小镇上,她们生活得很是随意。
在以往,邓玉娇常和她们一起呆着,比如,这群姑娘喜欢到镇上的艳阳天酒店吃饭,阵势浩浩荡荡的,“一般最多是十几个女孩一起去,最少也是6个以上”,杜颜若说,“哪里好吃,我们就往哪里去。野三关镇上什么都好,就是灰太多了”,这群姑娘中的许多人,都有过外出打拼的经历。
这个在寂静山野中算是人声鼎沸的小镇,从上午开始,就会有人泡在KTV中,常常可以听到翻唱版《青藏高原》咿咿呀呀地气冲云霄。一路风行的K歌节目,邓玉娇也会参与,她对烟酒可从来都敬谢不敏,但唱歌,她很喜欢。在事发之前,邓玉娇还跟杜颜若等一群姑娘去过镇子西头的“天上人间”KTV唱过一次歌。阿萍则跟邓玉娇常常一起去逛街,在阿萍看来,身材颀长的邓玉娇“比较讲究,比较爱漂亮”。此外,邓玉娇也喜欢聊QQ,姑娘们有一个自己的QQ群。
“邓玉娇不是随便的女孩,她跟异性交往时挺注意的”,杜颜若说。
曾在“梦幻城”相继做过4年左右技术总监、洗脚技师的杜颜若,曾经辗转到武汉打了半年工,终于于2009年2月在野三关镇开了这家自己的小店,“这是我的事业”,她骄傲地宣称,自己终于结束了帮别人打工的历史。
杜颜若的经历,或许成为她的圈中友人效仿的一个范本。现在,这个姑娘爽快地告诉记者,她们这些小镇姑娘,要求并不高,“有一份自己想做的事情,找个合适的人嫁了,有一个好的家庭”,这便是她们想要的完美生活。而邓玉娇也不例外。
在好友阿萍看来,邓玉娇是典型的“双重性格”,“她跟熟悉的人就话多,跟陌生人就不说话。开心的时候,她当然就大声讲话咯!”继父谭支波也讲,邓玉娇的性格,“并不内向”,“她在屋里跟我们在一起,有话讲”,反之,她对不认识的人,话不多。在邓玉娇的外婆秦尚菊眼中,邓玉娇的性格刚强,倔强。
湖北女子有明快的一面。比如,有时杜颜若接了个电话,操起手机,她就当场跟对方急吼吼地一通叫嚷,“以前我和邓玉娇也经常这样讲话,这并不是发脾气,我们都喜欢也习惯这样讲话”,她转头,稍作解释。
湖北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节目中那段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的视频显示,邓玉娇在恩施州优抚医院病床上喊“爸爸,他们打我!”这段视频播出的时候,杜颜若也看到了,当时,她忍不住落下了泪,“我看到,邓玉娇瘦多了”,杜颜若说。
在邓玉娇重获自由后,她们见了面,邓玉娇说:以后会首先治病,等病好了以后,想去读书,或者学一门好手艺,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不要再折腾了,“她也希望以后好好生活,忘记过去的事情”。(出于采访对象特别要求,部分邓玉娇的好友使用了化名)■
“邓玉娇案”的启迪是多维度的
“法行动”是以良法法律为基础、为底线的公民行动,在推进公民社会,达成善治的过程中,具有特殊价值。
撰稿·萧 瀚
鉴于司法某种程度政治化的现状,邓玉娇案中的各方都在静等十天上诉期的届满,到时邓玉娇理应真正自由。
邓玉娇事件给人们的启发无疑是多方面、多层次、多维度的,而其中显现的公民社会之雏形特质,尤值深入探讨,本文即为抛砖之尝试。
政府如何应对类似事件?
从邓玉娇事件发生过程看,巴东以及恩施方面政府行为有一些明显的特征。一方面,与十年前相比,至少在信息透明方面,政府行为显然并非毫无进步,虽然有不少迹象表明政府的信息发布存在着严重瑕疵,但至少在态度上不再像以前那样完全视民众的要求于不顾;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对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尤其是正当程序的原则十分陌生。这种陌生,既来源于中国法制体系本身的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动机不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侵害),也来源于官僚制本身的惯性,还来源于基层政府不能深刻把握宪政精神,不能及时提高施政能力。
在这样的纠结中,“邓玉娇案”提供了一个观察政府行为的最佳范本。我们看到,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显然缺乏对民意的预估,没能有效地顺应正当的民意诉求,以至于在几轮民意的持续汹涌下,带着迷惘、困惑和恐惧,表现出一种虚饰而非诚实、遮遮掩掩而非坦荡、执拗而非开明的行事风格,使得“邓玉娇案”回到司法政治化的老路上,草草结案。
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的行为可以说给各级政府都带来了教训和启发。首先,面对类似的案情,政府应该抛弃陈旧思维。“邓玉娇案”原本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遵循刑事案件的正当程序原则处理,原本可以给公众圆满交代,然而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地方政府形象考虑——也就是刑案的政治效应,有意无意地将此案许多重要细节予以淡化、回避,这种欺骗社会的行为导致了民意的愤怒。于此可见,一味坚持“政治中心主义”不但于政府形象无益,反倒有损。正确的行为当是尊重事实,保护基本公民权,不偏不倚,秉持公心,才能保证政府的形象无虞。
其二,政府应该审时度势,突破旧的行为的窠臼。转型时代,法的滞后性已经给行政、司法带来许多问题和危机,这些危机不可能纯粹依靠立法来对付。“邓玉娇案”中,由于政府前期在信息公开方面出现的瑕疵,导致公信力的缺失,仅仅按照现行《刑诉法》的字面规范司法显然无法得到民意的普遍支持。在此情景下,巴东以及恩施地方的警方和检方,若能适时进行更为公开、公正的司法改革实践,将收到意想不到的良效。例如,充分尊重为邓玉娇代理的最初两位律师,允许侦讯期间律师在场,允许邓玉娇在律师到来之前保持沉默,邓玉娇与律师会面时警察回避……果如是,则民意的疑虑当顿然消解。
也许有人会问,这样做会不会违反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从宪政与法治的原理出发,从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角度出发,再从具体法规范出发,可以发现,上述做法没有一处是违法的,《刑诉法》、《律师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不允许警方和检方采取上述保障当事人权利、尊重律师权利的做法。
这当然需要地方政府有着高度的政治敏感力,以及对法律精神、宪政精神深刻的理解,并且心中有着保障公民权的基本意识。
其三,政府应该学会坦然面对社会质疑。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一方面表示尊重民意,另一方面,当地又不断出现各种触怒民意的陈旧行为。例如对媒体的非法限制甚至人身伤害,对邓玉娇家属的控制,都致人疑惧乃至愤怒。许多时候,最初的政府行为未必就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坏,但越是不敢公开,结果就越是被无限放大地猜测,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存在着严重的罪错递增现象,几种因素恶性互动,结果给人留下地方政府行事骄横、野蛮的形象,这完全是本可避免而由政府处置不当导致的。
社会如何行动?
政府要改变陈旧的行事模式,除了自我改革的意识,还需要社会的监督与制衡,而这种社会性制衡最重要的表征,便是全社会的“法行动”。所谓“法行动”,主要是指那些以良法为基础、为底线的公民行动。在推进公民社会、制约权力过程中,公共事件中的“法行动”具有特殊价值。
在重大公共事件中,旨在援助弱势者的“法行动”首先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案外的公民社会的道义支持,一是案内的法律援助。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大量的后援团人士或在网上发布宣言,或赶赴巴东声援邓玉娇,是一种典型的案外道义援助。
在这些法行动中,承担案内法律援助的律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早介入司法援助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针对黄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的《控告书》,披露了来自邓玉娇本人对黄德智、邓贵大的指控,对案件最后的结果作出了重大贡献。“邓玉娇事件”这样的公共事件提升了律师在公共事件中的作用,同时对律师提出了特殊要求:不但要刑辩技术过硬,还得有胆有识,能决断,有调度能力;不但能周旋于纷纭刑案,还得有能力从容面对媒体等社会性聚焦;不但要有最起码的正义感,还得有实现正义的智慧和担当能力。特定时候,为实现正义,甚至要付出很多个人的代价。在很多国家,那些重大法律事件中的律师扮演着公民英雄的角色,不是没有理由的。
“法行动”还包括公共舆论,那些针对具体事件的新闻报道、辩论、学术研究和公民教育等。很难想象“邓玉娇事件”中如果没有新闻媒体和网络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新闻监督除了是基本公民权利,还是保障社会知情权的基本工具,是形成公民社会的重要推动者,因此,在法言说中,新闻报道处于最首要的地位。
当代传播学把所谓“平衡报道”推崇为传播学基本规范之一,但由于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司法程序设计中,更有利于公安和检察院一方,公权力和涉案个人的权利是非常不对等的,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应该了解这种制度性的特点,必须对代表控方的公权力有更多的警惕和监督。片面追求一种机械的“平衡报道”将有可能是损害弱势者合法权益。以新闻报道监督权力,以促成权力和权利的动态均衡,当是媒体人心会的常识。
另外,媒体有抢新闻的行业竞争习惯,这在“邓玉娇事件”之类的案件中有利有弊。抢新闻会使得此类案件在第一时间获得曝光,引发社会关注,因此功不可没,此其利;新闻靠抢才能得头筹,许多内容缺乏深度调查就发布,也有可能使得揭露真相变得更加困难,此其弊。倘若媒体能够形成自律负责的共同体,以扎实的调查为基础报道案件,就会对重大事件做出真正贡献。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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