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被拒查询公司登记档案后状告工商局(图)
2009年09月09日 15:13正义网-检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围绕这些焦点问题,双方展开激烈辩论。第一个焦点:被吊销企业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工商局提出,由于没有参加2001年度企业年检,金宝公司已于2002年12月12日被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只是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档案,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的企业注册分局通常以死档处理,系统中没有其有关信息。

原告方则认为,《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都没有排除对被吊销公司的查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被注销了,社会公众也有权查询。“试想,如果一个企业被吊销了,它却还继续经营。作为其交易的相对方,如何才能知道这一信息?显然只有通过工商登记查询才能知晓。如果这种情况不属于查询的范围,那么,登记公示的意义何在?社会的交易安全如何保障?”吴昕栋说。

对“死档”的说法,原告两位代理人发出一连串追问:“被告说这种情况不属于公开的范围,理由是对于被吊销公司,其注册分局通常作为死档处理。这是不能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吗?作为死档处理是什么意思?和档案公开有什么关系?注册分局这么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档案丢失没法公开?

这是第二个争议焦点。工商局提出,去年,该局企业注册分局

迁址,后清理发现包括金宝公司在内的类似企业档案部分丢失,已无法公开。

原告两位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承担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企业法人经营活动期间,其登记档案须妥善保管”,“企业法人注销后,其档案在按规定移交本地区档案馆之前应在本机关妥善保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个人擅自销毁。”他们据此认为:“被告将自己工作过错作为不能公开的理由,丝毫没有依法行政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意识。”

两位代理人还提出,公司登记档案有电子的,也有纸质的,其管理和移交都有严格的程序,怎么可能轻易丢失?“不会两个都丢了吧?这也太巧了!我们不认可档案丢失这一事实”。

金宝公司档案真的丢了吗?这一直是王翠棉及其代理人最大的疑问。2008年11月3日工商局下属企业注册分局曾为原告出具了《关于石家庄市金宝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说明》,说明当时的登记情况是:金宝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3人,法定代表人王破盘出资40万元,占股份的80%,其余两位股东各出资5万元,各占股权的10%。

关于这份说明,工商局称系“企业注册分局的工作人员经向有关人员了解”得到,但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如果金宝公司的档案找不到,被告不可能记住金宝公司的具体股权结构。我们不相信工作人员会有这样异常的记忆,所谓的金宝公司档案找不到,完全是在撒谎。”

提供证明,王翠棉查询目的是否已实现?

这是第三个争议焦点。

工商局认为,企业注册分局为王翠棉提供《关于石家庄市金宝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说明》,证明了金宝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已经达到了她查询的目的。

记者曾就此问题问过王翠棉:“这份说明,用来打官司还不够吗?”她告诉记者,确认股权,要依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等一系列文件,仅这一份说明,未必能得到法律支持。这也是她下决心打这场行政官司,一定要得到有关公司登记全部信息的原因。

原告代理人也认为,王翠棉需要的一些公司设立的详细情况,如设立时股东的情况、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被吊销情况等,而不是一纸简单的《说明》。“如果这是信息公开的话,他公开的内容不符合原告的要求。”李义旭律师说。

只作形式审查,能否成为不公开的理由?

这是最后一个争议焦点。

工商局提出,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工商局依申请人申请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工商局即予以核准登记。也就是说,工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主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企业登记资料,并不是原告确认股权的唯一的必要证明材料。不管金宝公司的登记档案是否找到,金宝公司乃至每一位股东手中均应有公司登记的有关材料,如出资协议、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即使工商备案的企业档案查看不到,原告仍能通过其他文件、资料、证件等,获得公司的有关真实情况。原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告代理人对此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王翠棉只要求被告公开金宝公司的登记档案,至于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与本案没有关系。“我们想强调的是,金宝公司的登记档案对于她提起的股权确权之诉,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唯一的证明材料。因为她作为股东的继承人,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的所有有关资料都被其他股东藏匿。”

王翠棉告诉记者,她一家人和金宝公司其他股东关于股权确认的诉讼,正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一审,已经开过一次庭。“我急切地想通过这个行政官司拿到更多的证据,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这样会使股权确认的案子一目了然。”

截至发稿,本案尚未宣判。对于本案,本报将继续关注。

法规档案:

《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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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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