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9年09月04日 10:48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今日,草案及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行政强制法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09年9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3月开始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在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行政强制法(草案),于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召开部分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参加的研讨会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草案。根据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前两次审议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并于2009年6月11日、12日在京召开座谈会,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法制办、专家学者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法律委员会于2009年8月10日、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行政强制法的基本考虑

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行政强制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由于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问题。因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行政强制法,一是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当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和实施程序是本法需规范的主要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等两类行政强制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还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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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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