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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与现实 |
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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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动教养”政策被第一次明确提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国家开展了一系列肃清敌视新政权的反革命坏分子的运动。依据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决定》同时指出劳教制度“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可见劳教制度本身是在特殊时期具有明显历史局限性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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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乱反正后,劳教制度逐渐从处罚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分子的专政手段,变为惩罚那些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人。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教的对象进行了比较笼统的规定:主要包括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几种人。依据相应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劳教期限为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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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国务院于当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此后,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发布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其中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两个: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后者多年来被作为决定是否劳教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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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瑞来到西工区永红巷北路中侨花园院内,将一辆上锁的捷安特自行车往院子的后围墙方向搬了数十米,被“当场抓获”。 当天,柴小瑞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以偷窃为由,作出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事发9天后,洛阳市劳教委以同样理由对柴小瑞作出了劳教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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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茜是杨宽生的学生。自杨死亡后,罗茜一直关注该事并希望寻求真相。今年年初,由于对官方结论存疑,罗茜及杨宽生遗孀刘月红、姐夫吕开化等人进行陈情,希望高层关注此案。后来被湖南省新宁县警方作出行政处罚,对其进行劳教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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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4日下午,袁洪富与周凌光一共4名老乡在另一名老乡租住的房里打麻将,“三五元一炮”。下午三点多钟时,突然开来一辆警用面包车,车里下来十多个人,有警察也有协警,一把就将桌子上散放的钱币收走。周凌光拘留15天后,又被送往少教所,理由是说他“有前科”,之前曾经由于玩牌被抓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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