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换偶”事件
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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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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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边,李银河教授刚说完“这条法律已经二十年没用过了”;这一边,南京的一个大学教授就因为这条法律被起诉了
    这条法律就是《刑法》第301条的聚众淫乱罪,而这个教授则是因为换偶活动触犯该法律。也因此,这个法律和这个教授的行为再次引起大家的争论:这个法律是否应该废除了?这个教授的性行为是否应该由法律来干涉?而从我们大家都普遍关心的道德和社会风俗的角度考虑的话,又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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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海:我不是一个变态者

马晓海说,自己完全被妖魔化了,“我不是这个样子。”

马晓海:我被妖魔化了

在学生眼中,马晓海(化名,也被许多媒体化为马尧春)是业务娴熟的计算机教授、研究生导师,去年率学生获得全国比赛一等奖。他还是一个关心两岸局势的博客写手,经常激扬文字指点江山。他经历过两次婚姻挫折,有一个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需要照顾。但是在媒体的报道上,马被塑造成一个精神空虚、追求享乐的淫棍,一个喜欢夺人之美的变态者。报道出来不久的9月底,系主任告诉马:上面通知,学校把马晓海的课停了,没人告诉马为什么。现在他被打上了新的标签:“聚众淫乱者”。马晓海说,自己完全被妖魔化了,“我不是这个样子。”

 

 换偶,就像“观察一朵花开那么平静”

对于换偶和交友,马尧海有一个基本观点,他需要从中获得的并非快感,而是转移注意力。马尧海说,聚会并不存在强烈快感,甚至谈不上刺激。参加夫妻交友的夫妇感情都非常好,“感情不好的不可能参加,因为这需要两个人达成共识。”场面也并不“像外面人想象的,一上来就裸体,然后怎样怎样疯狂。”就算会玩SM,对他们来说,也只是生活的一个部分,就好像“观察一朵花开那么平静”。

 

换偶,救了一个女子一命

马晓海的家庭有精神病史,母亲年轻时患有精神疾病,后来患了老年痴呆;二姐22岁精神病爆发至今未愈;二哥精神病发后自杀身亡;侄女精神病后曾跳钱塘江自杀后获救。马尧海认为自己没有精神病发作,正是因为换偶和同居转移了他的一部分注意力,让他不至于走进精神死角。2004年,一女子与马尧海聊天时表示,因丈夫出轨,她想要上吊自杀。后来离了婚,有了自己的情人,也开始换偶。该女子常常感激马晓海,说幸亏他,才没有上吊或者跳楼。

 

海外视角

在美国:喜欢换偶者有1000万

目前全美约有1000万人喜欢大玩换妻游戏,参加换妻派对的人多是律师、医生、银行家等社会中上层。他们认为良好的婚姻就是不嫉妒,而不嫉妒的实践就是“换人做爱”。参加换妻的都是真心想跟对方在一起的夫妻。他们都相信一个人可以在深深地爱着自己另一半的同时拥有其他性伴侣。 [详细]

在伊朗:换妻者可被当众扔石头砸死

伊朗警方捣毁一个“换妻”团伙,逮捕12对涉案夫妇。涉案人员多次换妻并在“换妻”聚会中与多名性伴侣滥交。他们多拥有大学文凭,一些人在政府部门工作,有些人甚至已为人父母。在伊朗,婚外性行为被视作违法,通奸者可被当众扔石头砸死。 [详细]

做为事件旁观者的道德争论

有争论,恰恰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已经到了一个需要转型的时刻。可是,转往什么方向?

秋风:换偶是一场违背习俗快乐幻觉

换偶者追求的则是当下的、肉体的快感,或许还有超越习俗的那种反叛的快感,以及因为超越习俗而产生的睥睨世间的骄傲的快感。但是换偶之后,夫妻双方可能产生强烈的怀疑、猜测,其关系变得极为冷淡。他们的事情如果被熟人知晓,可能会遭到他人的另眼相看。如果他们有孩子,他们的事情如果给孩子知道,结果将很糟糕(报道中的网友“月明”就是一例)。现代人过于自负,过于相信自己理性的计算能力。现代人之所以大胆地做一切违反习俗的事情,就是因为他们相信,自己可以清楚地计算自己行为的成本、收益。可事实上他们又很难清楚地计算自己的行为的成本。

 

李银河:换偶并不违背道德

有的人就是喜欢这种活动,即使很幸福的家庭也会喜欢这个。而且大量参加这种活动的人的婚姻是很幸福的。有的人就是喜欢猎奇。有的时候出现审美疲劳。他们这个群体一般是夫妻间商量好的。拿食欲和性欲相比最合适,因为我们祖先很早就把食与色摆在一起。就好比吃饭,有的人常年吃米饭、馒头就满足了。但有的人老想换点花样,说吃点鱼翅吧,吃点燕窝、鲍鱼吧,有的则想吃螃蟹什么的,就是这个区别。

 

争论背后:社会转型期,道德习俗是否需要转变?

他们其实遭遇的是被滞后的法律和社会习俗的不宽容。他们的行为当然会对习俗产生冲击,甚至破坏习俗。但是这种破坏很难说就是坏的影响,毕竟因社会背景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好比以前大家都裹小脚,突然你不裹了,人们就觉得挺违反习俗的。多数人认为应该是一对一的关系,他们是一对多、多对多。就好比咱们爱吃中餐,人家爱吃西餐,开了好几个西餐馆。这种对习俗的冲击和破坏,很难说是一种负面影响。

 

一个换偶俱乐部的规章制度

◆充分尊重个人隐私,双方中若有一方对透露地址、电话等个人资料持有异议,则不得窥探打听。

 

◆充分尊重女方意愿,未经女方同意,不得进行违背女方意愿之行为,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达成目的,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请深思熟虑。

 

◆对于双方的身体状况,如:是否有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的疾病。请自觉加以证实及表明,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请深思熟虑。

 

◆双方在交流过程中均不得使用伤害对方或使对方不适的手段,男性请发扬绅士风度,充分爱护、尊重女士。

 

◆双方请证实具有法律效力的,真实的合法夫妻身份。

 

◆若双方育有子女,请约束自己的行为,严禁产生影响下一代的行为。

 

◆交流结束后,如一方没有继续交往的意愿,另一方不得纠缠。不得破坏对方家庭。

 

◆不得在公众场所或有熟人知晓身份的场所作出与对方亲昵的行为。

 

◆严禁任何一方产生金钱交易。 [详细]

“换偶”行为的法律是非

97刑法以聚众淫乱罪等罪名取代了流氓罪,取得了立法上的进步,而今天这条罪名的去留也应该被讨论了。

“聚众淫乱罪”的诞生也曾经是立法进步

1979年《刑法》规定了“流氓罪”,这个罪名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担当了法律本不该担负的维护社会道德规范的重任,因为犯罪构成要件过于模糊,对一般的打架斗殴、男女关系不检点或是同性恋行为等,都容易被司法机关当做流氓活动,而被装入流氓罪的大口袋,一些很难定性的行为就往流氓罪上靠,导致适用范围过广,有失法律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民间有“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说法。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中,流氓罪被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尽量做到条文明晰化,并且大大降低了刑罚力度。从而彻底告别流氓罪或是“流氓行为”判刑的时代。

 

今天聚众淫乱还继续入罪的争议

今年两会,李银河委托一位人大代表和一名政协委员提交了取消聚众淫乱罪名的建议。李银河认为目前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满足自愿、成人、私密的前提下,法律不应当认定为有罪,且这一罪名在实践中已经极少适用。

 

聚众淫乱的法律评价应该是什么

问题的核心首先是聚众淫乱行为是否是人的一种处置身体的性权利,这是法律应当去明晰的问题。其次,刑法对于与聚众淫乱在一个层面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卖淫嫖娼甚至乱伦行为等并未设置相应罪名予以惩治,且其中的婚外性行为更为普遍,对于和谐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破坏更为具体。同样是违背社会伦理的对于身体的处置,很难得出聚众淫乱行为具有更多社会危害性的结论。另外,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仅将其视为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国际趋势也是对此类自愿性活动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

 

调查

1.应该对马晓海的行为进行法律审判吗?
应该
不应该
不清楚
2.马晓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吗?
是不道德的
并未违反道德
不好说
3.你认为本期专题质量如何?
很好
一般
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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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同性恋是我们难以接受的禁忌,但是今天已经普遍为大众所认知并接受。那么未来的一天,我们又会如何看待今天我们争论的话题呢?

   
 

凤凰网评论频道 | 编辑:郭刚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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